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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区分 | 前沿

2017-11-10 任九岱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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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230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我国民法学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着重致力于各种类型的制度性研究,对于民法规范论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并未予以足够重视。但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的制定和颁行,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观。我国《合同法》第52 条第5 项确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合同法》首次给裁判者课加了区分强制性规定与非强制性规定的任务。合同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究竟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成为了解释论上必须回答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民法规范论的重要性,并投身于民法规范论的研究工作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在《法律规范类型区分理论的比较与评析》一文中,对法律规范进行了类型区分,或可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有益参考。


民法规范论的核心是讨论民法的规范类型以及不同类型法律规范之间的配置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民法规范论,核心目的是服务于如何对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的效力作出妥当的判断。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或者协调不同类型的利益关系,或者在协调同一种类型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发挥不同的作用。因此民法规范论的讨论首先应着力探讨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进而梳理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的类型,以此作为研究民法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引发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冲突以及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原因很多。如果结合民法学说对于民事法律事实所作的类型区分,其至少包括: 事件、事实行为和表示行为( 其核心是民事法律行为) 。出于表述的便利,将基于事件或事实行为引发的利益冲突称为非交易关系背景下的利益关系,它对应着民法法定主义的调控方式; 将基于表示行为,尤其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引发的利益冲突,称为是交易关系背景下的利益关系,它对应着民法意定主义的调控方式。


因事件和事实行为引发的非交易关系背景下诸种类型利益冲突时,民法规范的设计相对比较简单: 此类规范可能成为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的规范,但却不会成为《合同法》第52 条第5 项所说的合同行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约定排除”之所以加上引号,是因为此时并非当事人真的“约定排除”了法律规范的适用,而是在法律规范已经发挥调整作用的前提下,基于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了协议安排。就此而言,此类规范不存在作强制性规定与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区分的问题,可称之为简单规范。对于简单规范,只需要在民法上直接设置相应的裁判规范就可以了,可以通过该裁判规范对因事件或事实行为引发的诸种类型的利益冲突作出妥当的利益安排。其中对于因事件引发的诸种类型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当利益安排的裁判规范,一般属于纯粹的裁判规范。该裁判规范既不直接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也不因其反射作用间接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这与事件这种民事法律事实自身的特性有关。因为所谓事件,就是指与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无关的民事法律事实。让此类裁判规范直接或者间接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对于因事实行为引发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当利益安排的裁判规范,一般并不直接发挥行为规范的功能。但其具有的反射作用,实际上确立了民事主体特定的行为准则。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其兼具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功能。


但对基于表示行为,尤其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引发的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的调整,民法规范的设计就较为复杂: 此类规范能够成为《合同法》第52 条第5 项所说的合同行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存在作强制性规定与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区分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可称之为复杂规范。复杂规范根据其所协调的利益关系类型以及功能的差异,又可进一步区分为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制性规范以及混合性规范等。


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民法规范论是事关我国未来民法典立法质量的重大立法技术问题。服务于妥当判断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效力的目的,依据法律规范协调利益关系的差异,以及法律规范功能的不同,对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区分,并完成体系建构,是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核心任务之一。而在民法法律规范适用的背景下,民法规范论关注的是法律规范的类型识别以及不同类型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在这种意义上其属于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就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而言,主要关注裁判者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发现、转述及补充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的问题。具体包括裁判者应当重点掌握的以下五项技能: 第一项是妥当地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技能; 第二项是妥当地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和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寻找与纠纷处理有关的大前提的技能;第三项是对法律规范的类型进行妥当识别并妥善把握不同类型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的技能; 第四项是妥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技能,第五项是妥当地进行法律的演绎推理的技能。讨论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问题,民法规范论的讨论无疑是其中的关键内容。


人类所有有意义的类型区分,都是目的指向的,法律规范的类型区分也是如此。法律规范类型区分的不同理论,乃是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理论分析或实践操作目的。因此不同的法律规范类型区分理论,在逻辑自洽并具有足够解释力的背景下,并不存在真假、对错之分。就同一理论分析或实践操作目的而言,最能够且最便捷地实现该目的的法律规范类型区分理论,即是最可取的理论。原文对民法规范论的梳理和建构,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分析工具和研究范式,也会对民法典的编纂和民法规范的适用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王轶:《法律规范类型区分理论的比较与评析》,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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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王羽嘉

责任编辑:杨怿瑽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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