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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追小偷,导致小偷摔倒死亡”案件的二阶层评析

2016-11-14 吴情树 清源论法

         “业主追小偷,导致小偷摔倒死亡”案件的二阶层评析                           


 

根据媒体报道以及福建省检察院、漳浦县检察院的新闻通稿,我们得知该案目前仅仅刚刚由公安机关侦查总结,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正在审查,但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该案最终是怎么判,目前还没有结论。而且,本人没有见过卷宗材料,不知道案件的具体细节,也不便发表意见。但有媒体问我,我就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做一个初步的分析和判断,具体结论到底怎么样,还是需要根据检察院审查的结论或者法院庭审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要提醒检察机关在审查本案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正不能向不能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精神,以弘扬社会正义和正气或者正能量为目标,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图系网络图片,与本案无关)

本文简单地根据目前有限的信息和犯罪的实体是不法与责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初步分析如下:


一、业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法?即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1、业主追赶小偷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中公民的抓捕扭送行为,这种抓捕或者扭送行为是公民的权利,只要这种抓捕或者扭送行为允许造成一定的风险和结果,只要这种抓捕或者扭送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结果,都是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都不属于业主制造的法律所禁止的风险。


2、本案中,小偷的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结束,难以认定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当然,也不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业主的行为仍然属于公民的私力救济行为,在业主抓捕过程中,由于路滑,小偷在和业主身体接触和扭打中摔倒,可以认定为这是小偷自我陷入危险的行为,其造成死亡的结果是否属于要全部自我承担,还需要做具体判断。


3、从媒体消息和新闻通稿来看,业主的抓捕追赶行为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是一个公民正常的追赶小偷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当然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该行为尽管与小偷的摔倒,最终导致小偷死亡有因果关系,但由于业主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不是制造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的行为,我们也就不能将小偷死亡的结果归责于业主。


总之,业主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其造成的结果虽然是死亡,而且,死亡结果与业主的追赶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根据客观归责理论,我们也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业主。因此,业主的行为并不存在不法。既然不存在不法行为,也不存在不法结果,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业主的主观上是否应该对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是否具有可谴责性或者非难性(责任)。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业主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结果已经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法,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判断业主主观上是否有责任?即判断业主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客观上是否存在着期待可能性等?


      (本图系网络图片,与本案无关)


二、业主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心理,是否存在阻却责任事由?


1、在认定业主主观上是否具有责任的判断,首先要考察业主在当时紧急的情况下,是否已经尽到了一般人或者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如果已经尽到了,那么,就不应该对其进行谴责,即,业主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心理,如果判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那么,就存在着过失心理,但是否要对其进行非难,还需要进一步考察本案是否可能存在期待可能性因素。


2、如果可以判断业主主观上存在着过失心理,仍然进一步判断业主的行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能否期待业主在当时情况下不这样做,可以选择其他方法,如果存在期待可能性,则判断其具有过失的责任,如果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则不具有过失责任。


综上,笔者倾向于认为,由于该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法益侵害,但这种法益侵害是法律所允许的,存在着违法阻却事由,故不存在不法行为,且主观上也没有责任,故不构成犯罪,可以认定为意外的不幸事件。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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