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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光律师在聂树斌案模拟法庭上的观点之一:让尸体说话,看谁是真凶?

王少光 网事法眼 2021-06-17

2016年7月23日聂树斌案模拟法庭控方主要观点之一:

让尸体说话,看谁是真凶?

这个观点也许在聂树斌案的公开讨论中还没用出现过的,但不排除在没有公开的讨论中出现过。


 

 

请模拟合议庭看一下这具尸体特征,这显然这是一个女性正在遭受性侵的体态,而且是性侵者最容易插入的体态。

不妨做一下实验,一个在这种体态下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在遭受暴力窒息死亡后是否还能保持这种体态?或者在遭受剧烈的脚跺肋骨断裂造成死亡后能否保持这种体态?

一具这种体态的死尸告诉我们,被害人在遭受性侵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但这个强奸犯也许还不知道她已经死亡),是在死后被摆弄成了这种体态。

    还有,我们看到这具尸体两只脚尖的宽度在60厘米以上,如果被杀后才被脱掉裤头,两脚的脚尖之间的距离还会保持这种宽度么?

   

我们知道,一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多变了,他的供述里总是有或多或少的虚假成分。如何检验呢?就是与客观证据对照,看他们的供述里那些是真,那些是假。

这张尸体照片的体态特征就能告诉我们,王书金和聂树斌两个人中,哪一个是真凶? 或者,都不是真凶。

 

王书金在山东高院讯问时的供述为:  (1)他在强奸被害人时,被害人是有生命的而且与他有对话;且他只将被害人的裤头脱到小腿肚处。(2)他在强奸完成后朝被害人身上猛跺,直到她“不吭声了”。(3)被害人死后,他才脱掉了被害人的裤头。

当然,王书金在其它供述中也有在强奸完成后先是掐了被害人的脖子,然后再跺被害人的胸部,并听到骨头啪啪响的声音。

从上面的照片我们已经知道,那是一种失去生命后被摆弄的体态。因为一个在这种体态下有生命的人,在松弛体态下是无法保持这种体态的。同时,如果是遭受掐脖子造成机械窒息死亡,在死亡前会有一个蹬腿的动作(王书金在它案的供述中也供认在掐死被害人时,有蹬腿的动作。),也不会保持这种体态;如果真如王书金所说他在强奸完成后朝被害人身上猛跺,直到她“不吭声了”,被害人的尸体更不可能是这种体态。还有,如果如王书金所说他是在完成强暴后才脱掉了被害人的裤头,被害人尸体的体态也不可能是这种体态,两个脚尖之间的距离更不可能有60厘米以上的宽度。

因而,王书金的供述与尸体体态不相符,他不是聂案真凶。

 

下面是聂树斌的供述:看看他供述的犯罪过程是否符合被害人的尸体形态?

聂树斌在所有的供述都是一致的:(1)在被害人在乡间土路上呼救时,他是从被害人的背后用胳膊挽住被害人的脖子,将被害人拖到20米左右的玉米地深处。然后,又往返两次将被害人的自行车和自己的自行车搬到该处。(2)他在强暴被害人时,被害人已经没有了知觉。他先是撩起被害人的连衣裙,将被害人的裤头脱到小腿处企图强奸,无法插入。然后,他脱掉了被害人的裤头,成功插入强暴了被害人。完成后从头部脱下连衣裙,并将裤头卷在连衣裙内骑车逃离现场。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聂树斌挽住被害人的脖子将被害人脱到20米茂密的玉米地深处的过程时间较长。考虑到路边的壕沟,考虑到玉米地的不平、松软、潮湿(前一天晚上有雨),以及玉米的阻挡和被害人的体重,这个过程至少需要一分三十秒左右或者更多。这时,被害人可能已经窒息死亡或者濒临死亡。事实上也是如此,他往返两次搬运自行车至少也需要两分钟的时间,在这两分以上的时间里,被害人并没有清醒,他在强暴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没有了知觉。而且,他第一次强暴时将被害人的裤头脱到小腿处,由于宽度不够没有插入。尔后,他是脱掉了被害人裤头将被害人的两腿摆弄到相当的宽度,才成功插入的。

 

因此,聂树斌供述的作案过程完全符合被害人的尸体体态。这具尸体体态告诉我们,聂树斌就是本案真凶。

 

这是模拟法庭控方北京王少光律师根据杨金柱律师公开的全案18本案卷材料制作的。


模拟法庭庭审现场:




模拟合议庭审判长为周雷律师(中)、二位审判员为陈永福律师(右一)和陈朝阳律师(左二)、模拟公诉人王少光律师(左二)、模拟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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