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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静霞:中美贸易战视角下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丨中法评

石静霞 中国法律评论 2024-02-05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国家A类学术期刊,刊号CN10-1210/D.




按语

当前国际社会风起云涌、诡谲多变。特别是自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以来,中美这两个经济体量位居全球前列的大国之间的贸易战,对全球政治、经济、科技、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对国际贸易规则造成严峻挑战。

 

基于此,我刊编辑部策划了本期主题“透视中美贸易战构建国际新秩序”,邀请王江雨、杨国华、王贵国、单文华、石静霞、宋连斌六位学者,从多重角度评析中美贸易战根本原因、应对策略,并对构建公平互利的国际贸易秩序提出建议。


面对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的加深,我国在开放经济新体制的建设中应致力于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不断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营造更公平的服务贸易竞争环境。

 

目录

一、全球经济中的服务业:基于制造业服务化及增值统计方式的新认知

二、中美贸易战视角下的服务贸易:开放及合作

三、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载体及结构特点

四、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重构中的重点关注

五、结语

 

本文原题为《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与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专论栏目(第46—57页),原文12000余字,限于篇幅,脚注从略欲览全文,请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由于信息通信技术(ICT)的加速发展,手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AI)技术提供了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业已发展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生产结构的不断演变和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服务贸易逐渐开始占据国际经贸的关键位置。对服务贸易进行监管和合作变得更加重要。这种合作需要制定既对服务贸易进行合理规制,同时又有利于其发展的国际协定。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是世界上第一套规制服务贸易的多边协定。近年来各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RTAs)在重构服务贸易规则方面,出现不少值得关注的新发展动态。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而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正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贸易强国建设中的核心任务。作为WTO成员,我国在GATS项下承担了服务市场的开放义务,在近年来对外签订的RTAs中也包括了服务自由化的内容。

 

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和反全球化抬头的情况下,进一步开放国内服务市场,结合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建设中构建服务贸易合作机制,并在“中美贸易战”视角下思考发挥服务贸易的作用和影响,均是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分析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和特点,特别是制造业的服务化,对全球价值链视野中服务贸易的认识,数字经济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等,讨论提炼服务贸易规则重构中涉及投资、数字贸易、国有企业等方面的横向新规则,并就当前国际国内背景下我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出思考及建议。


 

全球经济中的服务业:基于制造业服务化及增值统计方式的新认知

 

服务具有双重性的特点:一方面,一些服务直接满足用户的最终消费需求,如休闲、旅客运输、健康及文化服务等;另一方面,很多服务作为生产的中间环节投入(input),成为最终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货物一般具有同质化倾向,而服务异质化的特征比较明显。


在日趋复杂和分工细化的市场中,技术发展带来的服务创新便利了生产的个性化和定制化,从而加速了经济活动中服务要素的增长。服务越来越多地成为全球收入、就业和发展的重要来源,服务的成本、质量以及可得种类成为企业产品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

 

服务驱动的经济发展带来各国产业结构的不断变化。在生产活动中对服务日益增长的依赖导致“服务化”(servicification)—词的出现。该词汇描述了服务要素在全球生产中贡献越来越多价值份额的现象,服务逐渐成为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和效率提高的重要源泉。


在制造业服务化的趋势下,服务贸易成为全球价值链的关键组成部分,各国发展竞争性的制造业需有强大的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支撑。制造业服务化也是企业为获取全球竞争优势,将价值链由以制造为中心转向服务为中心的必由路径。

 

制造业服务化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服务贸易在国际经贸中的地位呈明显上升趋势的现象。用传统的收支平衡(BOP)方式统计,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的比重在1970年约为9%,在2014年升至20%。服务出口占全球GDP的份额从1970年的1%增至2014年的6%。但近年来以增值方式(value-added)进行的贸易统计,则更能明确反应全球价值链情况以及服务在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增值统计方式指利用比较输入输出(input-output)的方法(一国的出口要素价值减去该产品的进口要素价值)计算出贸易增值,更能真实反映国际贸易的实际状况。用增值方式统计,由于服务要素在全球生产中的比值越来越高,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目前已达到50%左右,远高于用传统收支平衡方式统计的数据。

 

制造业服务化近年来在各国的经济政策中备受关注。无论是美国的“先进制造业计划”,还是“德国工业4.0”,均将服务化作为制造业的发展方向之一。


“中国制造2025”也明确提出,发展服务型制造是全球制造业的大势所趋,是提升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我国要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

 

加之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作用引起的高度关注,因此发展服务贸易的意义已突破服务业本身,而成为整体贸易增长和经济转型的新引擎。

 

在此趋势下,我国在引导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及法律规制中需重视加强服务业与制造业、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深度融合,顺应全球价值链分工新趋势,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



中美贸易战视角下的服务贸易:开放及合作

 

中美贸易摩擦的主战场目前虽在货物领域,但因制造业服务化和全球价值链等带来的货物与服务之间的紧密联系,贸易战在实质上与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高度相关性。美国对我国技术出口的管控也影响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服务贸易。

 

因此,需前瞻性地关注中美贸易战给我国服务贸易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贸易在解决中美贸易逆差方面的长期潜在作用。

 

(一)中美两国的服务业及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达程度和收入水平关系密切。货物贸易是贸易强国建设的基础和重点,服务贸易则是贸易强国建设的关键特征与核心衡量指标。世界经济强国无一例外为服务贸易强国。

 

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在占其GDP的份额、贸易份额以及就业方面总体上比发展中国家高很多。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国和全球服务市场中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其2016年的服务贸易顺差达2500亿美元。2017年其跨境服务出口额增长了7617亿美元,现代服务业中商业、金融、知识产权等发展迅速。

 

数字技术的进步使消费者访问各种设备的内容和主流媒体服务更为容易,美国电信运营商在更多投资网络基础设施,并向内容与广告市场发展,其视听服务收入的份额在快速增加。

 

我国的服务贸易近年来增速较快,进出口总额位居世界前列。2012—2017年,我国服务贸易年均增长7.8%,规模总额已居世界第二,其中出口全球排名第五,进口第二。服务业正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和新旧产能转换的“主引擎”。但我国仍非服务贸易强国。

 

一方面,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远滞后于货物贸易,2017年服务贸易占我国外贸总额比重仅为14.5%,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另一方面,从1995年至2017年我国服务贸易连续23年逆差,且近年来逆差规模呈扩大之势。从国际看,尽管制造业大国在转型过程中出现服务贸易逆差属普遍规律,但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给我国外汇带来压力。

 

相对于制造业而言,通过降低成本和跨境交易的障碍,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国际服务贸易。从统计数据看,服务贸易的增长近年来在发展中国家更为显著。在全球服务业出口中,发展中国家的份额从1970年的3%上涨到2014年的20%以上。

 

这表明,进一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不仅是发达国家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服务业跨国转移和要素重组不断加速,为我国服务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从我国的经济增长更加注重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和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整体占比持续提高的趋势看,提升服务贸易竞争力,是我国优化贸易结构和建设贸易强国的重要任务。

 

(二)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服务市场开放

 

美国是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最大的来源国。2006—2016年,中美服务贸易总额增长3.3倍,逆差则增长33.7倍。在中美贸易战中,美国提出要致力于削减对华大额贸易逆差。从短期看,中美两国的货物贸易难达目的,突破口之一在于依靠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缩小中美贸易逆差。

 

2018年时值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开放的大门正在越开越大。基于产业发展的阶段特点,我国传统上对服务业的限制措施较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服务贸易限制指数(STRI)显示,在22个行业中我国只有3个行业的得分高于44个国家的平均值,服务业限制程度普遍高于国际水平,因此存在进一步开放的空间。服务业是服务贸易发展的产业基础,服务贸易则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大市场空间和更多要素组合。

 

统筹两者的协同发展,是服务业乃至整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服务业的扩大开放能够降低外国提供者的市场准入门槛,让服务贸易主体在更大范围参与国际竞争。而开放引进的不仅是服务业的外资,还包括先进服务业的标准,有利于做大做强我国的服务业,从长远看更符合我国自身发展的定位和需要。

 

在国内层面上,我国目前已设立14个自贸试验区(FTZs),采取诸多措施在大力推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这为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条件。

 

2016年,国务院批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在上海、天津、海南等15个省市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在北京等17个地区深化服务贸易发展。

 

《批复》指出,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批复》突出开放与服务贸易发展的互动,以附件形式细化42项具体任务和34项政策保障措施,并推出4个领域和6项开放便利举措。尤其是在金融、电信服务领域,《批复》有了关键突破。

 

这些措施有利于在缩小中美贸易逆差总额的同时,凝练我国服务业的内功,做大做强中国的服务业。

 

(三)构筑“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服务贸易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5年来,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积极认同和响应。“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重点包括“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大力发展现代服务贸易”。我国需利用建设“一带一路”倡议的契机,构筑更完善的服务贸易开放与合作机制。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在服务贸易方面有广泛合作空间。

 

首先,“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我国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有利于通过商业存在方式扩大我国的服务出口。2017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沿线49个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投资流量达189.3亿美元,同比增长38.6%。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跨境电商为代表的新型服务贸易,正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与沿线国家加强在信息技术、工业设计、工程技术等领域的服务外包合作,有利于带动中国高铁、核电、通信、移动支付等领先技术和标准加快走出去。


最后,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推进,一些基础设施项目相继完成,之前从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转向对建成基础设施的营运维护。围绕基础设施发展服务业,有利于扩大我国有优势的相关服务出口,应成为我国“一带一路”服务贸易的合作重点。

 

综上,通过对内进一步开放市场,对外有重点地构筑服务贸易合作机制,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和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从而发挥服务贸易在应对中美贸易战中的长期潜在作用。


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载体及结构特点

 

服务贸易自由化需要国际法规则的有效保障。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面临更多隐性壁垒。鉴于服务的无形性,对服务业的规制主要是通过边境后措施,即国内规制来实现。


由于服务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平衡发展,加上服务贸易常涉及直接投资、金融、电信、运输、教育、人员流动等领域,关系一国的主权、安全、移民等敏感问题,因此服务自由化与货物贸易相比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谈判形成的GATS规则已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无论基于制造业服务化趋势,还是在全球价值链中重新认识服务贸易对于提振全球经济的巨大潜力,不难理解即使在服务业发达的美国和欧盟,更大的服务贸易量和服务业跨境投资依然是生产力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服务自由化对于国际协定和规制纪律的客观需要成为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基本背景。

 

(一)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主要载体

 

二十多年前谈判并生效的GATS对服务业的分类及WTO成员进行的承诺难以适应目前已快速变化的世界,这尤其体现在数字经济发展对服务贸易规则带来的诸多挑战。同时由于GATS规则的初创性特点,WTO成员需继续谈判相关纪律,包括进一步的市场开放以及国内监管、服务补贴、紧急保障措施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但因WTO多哈回合的谈判一直停滞不前,GATS规则谈判至今尚无任何实质性成果。

 

尽管在多边层面上缺乏进展,但近二十年来,各国谈判签订了大量RTAs,包括若干超大型的RTAs,如《全面与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欧《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和《区域性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均包含了服务自由化的重要内容。

 

自2013年3月起,以美国、欧盟和澳大利亚等一些所谓的“服务业挚友”(Real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 RGF)成员(涵盖二十多个WTO成员,五十多个国家,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2/3左右)开始进行《服务贸易协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的谈判。TiSA文本谈判在2016年年底基本完成。

 

由于美国贸易政策的调整,美国退出TPP后协定名称改为CPTPP,TTIP和TiSA的谈判目前也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但这些协定文本或草案中蕴含的服务相关章节代表了目前服务贸易规则重构中的重要趋势,其在规则层面上的意义并未实质性减损。

 

此外,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在服务自由化方面,采取了与GATS不同的方法,在协定结构、缔约方承诺列表方式和更有力的服务贸易规制纪律等方面,均有很多开创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后来RTAs中服务自由化的框架和一些基础规则,其原始规定和目前重新谈判中的服务规则均值得关注。

 

鉴于上述背景,本文对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观察主要基于对NAFTA、CPTPP、TTIP、TiSA、RCEP等巨型RTAs的分析,并参照美国现行有效RTAs中最具现代化的美韩FTA(KORUS)以及被称为“RTAs黄金标准”的欧盟一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等一些重要的双边RTAs,同时对比我国签订的16个RTAs(涉及24个国家/地区)中有关服务自由化的内容。

 

(二)承诺列表方式: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抑或混合清单?

 

对RTAs中服务自由化的程度评估包括协定的承诺列表方式和实质纪律条款两方面。服务列表方式虽并不必然决定RTAs在服务自由化程度方面的质量高低,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示性意义。贸易协定缔约方的服务承诺列表方式有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混合清单三种。

 

作为第一套规制服务贸易的多边规则,GATS在结构上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区分成员的普遍义务与特定义务,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属于成员的普遍义务,而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则属于成员的特定义务。GATS采取正面清单列表方式,即WTO成员针对外国服务和提供者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取决于其所做出的具体承诺。这些承诺列于每个成员的《服务承诺表》中,构成WTO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于未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分部门或提供方式,WTO成员不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

 

NAFTA最早采用服务自由化承诺的负面清单列表模式,之后被许多RTAs沿用,目前超过一半的RTAs采取负面清单方式。


负面清单方式指缔约方在服务自由化方面具有开放市场并给予外国服务及提供者非歧视待遇的基本义务,除非其通过不符措施(non-conforming measures)列表排除某些服务部门的开放。负面清单模式涵盖协定适用的所有服务业,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当地存在(local presence)要求、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不符措施均需在清单中列明,作为协定附件。

 

不符措施通常有两个列表,附件1是缔约方现存措施的不符清单。附件2则列明缔约方的未来不符措施,即可以无限期保留不符措施或在将来采取更具限制性措施的服务部门。在负面清单模式下,协定缔约方将自动给予新服务以非歧视待遇,但缔约方也可对此进行宽泛的排除,如在《日本一墨西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05年)中,日本即保留其对新服务采取或维持任何措施的权利。未来在个案中对新服务的界定有可能引发争议。

 

混合列表方式则有不同类型,如TiSA对市场准入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对国民待遇则采取负面清单方式。KORUS金融服务附件对于模式(跨境提供)采取正面清单方式,但对模式3(商业存在)则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在中澳和中韩FTA中,我国的服务承诺采取正面清单方式,澳方和韩方的服务承诺则采取负面清单方式。

 

无论采取何种列表方式,RTAs通常包含缔约方承诺义务的静止条款(standstill clause)和棘轮机制(ratchet mechanism)。

 

“静止条款”要求缔约方列明其在服务贸易方面的所有限制措施,在RTAs生效后缔约方不得实施比之前更具限制性的措施。静止条款既对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确定性,也能帮助服务提供者更好理解和期待缔约方服务规制的体系和性质。


“棘轮机制”则引入动态机制,要求在RTAs生效后如果一缔约方实施新的自由化措施,则该措施无须谈判,即同等适用于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提供者,即服务部门一旦开放,则对缔约方只能更加开放,而不能再回转限制(no roll-back)。

 

在各种列表方式中,负面清单模式被认为体现了更高的自由化程度,原因在于不符措施清单的易读性相对较强,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更易理解。同时,因各项不符措施中列明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负面清单方式具有更高的透明度。


为适用负面清单模式,缔约方需在谈判前对其服务规制措施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检查,以便进行准确列表,且缔约方给出的负面清单总会受到他方要求缩减清单项目的谈判压力。

 

在此意义上而言,负面清单模式有助于促进更多的服务自由化,但更具实质意义和决定作用的仍是缔约方开放服务市场的真正意愿。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是我国于2013年7月首次承诺采取负面清单方式谈判的协定,但目前谈判处于停滞状态。正在进行中的中欧BIT谈判如果达成协议,则将是我国第一个采取负面清单模式的投资协定。


我国目前签订的RTAs22全部采用正面清单的列表方式。目前正在进行中韩FTA第二阶段谈判,我国的服务贸易和投资承诺列表将从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中澳FTA的升级谈判也将采取负面清单模式,以匹配澳方的负面清单承诺列表。

 

(三)RTAs中服务自由化的内容及结构安排

 

除了列表方式外,RTAs中有关服务自由化的内容及结构安排也值得关注,因其直接关系到服务与货物、投资、知识产权及其他领域的关系。GATS在结构上仿照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但基于服务的无形性等特点,其规定的服务提供方式和相关纪律与货物贸易规则有所区别。

 

GATS界定的服务贸易是指通过四种方式提供服务,即跨境提供(模式1)、境外消费(模式2)、商业存在(模式3)和自然人移动(模式4),并采取渐进自由化的方式,区分成员的普遍义务与特定义务。采取负面清单的RTAs结构与GATS明显不同,其关于服务自由化的内容分散在协定的诸多章节。一些章节包含既针对货物也针对服务的规则,一些章节包含涉及服务与投资的纪律等。

 

具体而言,此类RTAs—般有“跨境服务贸易”(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一章,涵盖GATS项下的服务提供模式1和模式2。该章内容包括促进服务跨境提供或流动的规则,核心纪律有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禁止当地存在要求等。所有关于这些纪律的例外或限制必须在不符措施的附件中列明。

 

“投资”(Investment)一章则涵盖GATS的模式3,但该章亦适用于非服务领域的投资,且包括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的相关内容,核心纪律有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禁止业绩要求等。该章对“投资”一般采取广泛的定义,即包括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各类资产,含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知识产权及与土地相关的投资等,因此比GATS模式3涵盖内容广。在投资保护方面,要求缔约方给予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允许外汇转移和支付、国有化及其补偿等。

 

不少协定还包括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ISDS)内容,但近年来这一问题变得非常敏感,个别RTAs不再包括ISDS。缔约方如果保留某些行业的投资或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歧视待遇,如股权限制、外资批准机制、土地购买、外汇管理等,须在负面清单中列明。在这类协定中,关于服务和投资的不符措施清单是合并在一起的,通常附件1为现存措施的不符清单,附件2为未来措施的不符清单。

 

此类RTAs—般设有“商业人员临时入境”一章,涵盖GATS模式4。这里的“商业人员”一般包括商业访客、公司内部派遣高管及员工、投资者、贸易商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等。


RTAs中还针对选择的特定服务部门有专章规定,自NAFTA起,缔约方通常选择最大的两个服务部门,即金融服务(含投资和服务)和电信服务(含规制纪律),一些协定视需要包括了专业服务或快递服务等内容。除上述内容外,RTAs在协定的一些其他章节中也包括了适用于服务的规则或纪律,例如有关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等,将在本文第四部分讨论。

 

我国签订的RTAs中服务贸易采取正面清单列表方式,有部分协定中包括了“投资”章节,如我国与冰岛、秘鲁、哥斯达黎加、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瑞士、韩国、澳大利亚等签订的FTAs。中韩FTA中还包括了金融服务和电信服务的专章内容。总体上看,随着我国签订RTAs数量的增多,RTAs涵盖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包括一些新议题和横向规则,如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环境与贸易等。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重构中的重点关注

 

在RTAs层面,服务领域的规制已与二十多年前有明显区别。采用负面清单列表模式的RTAs除了在结构上与GATS不同之外,在规则层面所涵盖的纪律广度和深度均有不少突破,这包括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一些水平纪律,含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标准、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等,以及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等特定服务部门的纪律。

 

因此,晚近签订的RTAs不仅要求服务的进一步自由化,同时要求提高缔约方的综合经济治理能力,如考虑服务贸易和投资限制之间的关系,经济治理和服务规制的质量等。限于篇幅,本部分重点关注投资、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和国有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纪律。

 

(一)关于服务和投资的关系及投资壁垒的消除

 

鉴于服务贸易和投资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服务业的投资限制直接影响到相关服务的提供。GATS涵盖通过模式3提供的服务领域的投资,但很多WTO成员对此维持了广泛的保留或排除,这包括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如对外国提供者在本国某些服务部门进行的最低资本要求、股权比例、经营地域及业务类型的限制等。

 

业绩或履行要求方面的限制涉及当地成分、经营许可等方面。此外,强制性技术转让近年来成为主要贸易摩擦点之一,外国经营者有时会直接或间接被强迫与国有或国内经营者分享其创新和技术。WTO协定(含GATT、GATS、TRIMs及TRIPs等)的适用范围有限,不足以解决此类问题。

 

RTAs在更新这方面的规则,试图解决服务和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壁垒,对外国投资者的歧视性待遇以及边境后措施,包括相关的强制性技术转让和其他贸易扭曲政策,以改善外商直接投资的整体市场准入条件,并解决包括法律形式限制和实绩要求在内的做法。

 

关于技术转让,RTAs在补充现有纪律并引入一些新规则,以解决许可限制之类的措施,改善外国投资者在谈判技术许可协议过程中的地位。RTAs还关注解决基于不透明规则进行的行政审批和实施许可程序、裁量权宽泛的上市许可等问题。通过增强国民待遇义务,制定有力的国内规制纪律,从而保证服务和非服务部门非歧视和透明的监管和执行进程。

 

前述我国扩大服务市场的开放措施对于投资限制已有不少放宽,如金融方面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申请人民币业务,对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离岸呼叫中心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等。此外,在签证便利、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也有新开放举措。此类措施虽然为我国的自主自由化措施,但对未来新签RTAs时放宽投资和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可以积累相对充分的经验以供借鉴。

 

(二)电子商务及数字贸易壁垒的消除

 

通讯技术的发展使以电子方式实现的贸易变得日益普遍,包括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RTAs包括了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纪律,旨在消除这方面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增强法律确定性并保证消费者利益及网络安全等。

 

这方面的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RTAs通常有专章规定电子商务,涵盖货物和服务,其核心纪律包括禁止对通过电子方式跨越国境的商品或数字产品征收关税,确保对数字产品的同等待遇、允许在数字贸易中适用电子认证或电子签名,鼓励缔约方在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合作等。

 

其次,考虑到一些国家要求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本地设立商业存在,才能进行跨境服务的提供,越来越多的RTAs中包含了禁止当地存在规则(local presence)。禁止当地存在,或称“不设立权”(righ to non-establishment),指缔约方不能将提供者设立当地存在作为允许其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

 

在全球价值链的背景下,允许服务的跨境提供(而不设立当地存在),能够降低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固定成本,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那些不需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有物理接触的服务而言更为重要,并有助于增加一国对制造业全球价值链的参与。


禁止当地存在规则无疑对主权国家的服务监管能力提出了更大挑战。我国目前签订的RTAs中尚未包含此类规则,但随着此类规则的普遍,我国宜密切关注这方面的发展并考虑应对之策。

 

最后,消除跨境数据流动限制和数据本地化要求。晚近RTAs的缔约方承诺确保跨境数据流动,以便利数字经济和贸易的发展。为此,缔约方承诺不要求使用其境内的计算设施处理数据,包括要求使用在其境内经过认证或同意的计算设施或网络要素;不要求服务提供者进行数据的本地化存储或处理;不禁止在其他缔约方境内存储或处理数据等。

 

这方面的纪律旨在保护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免受过多干预,与解决强制性技术转让和披露源代码要求等具有交叉联动效应。与此同时,意识到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有助于构建数字经济的信任环境和数字贸易的健康发展,RTAs允许缔约方通过适当措施对个人数据和隐私进行保护。但实践中的困难在于如何平衡政策目标、控制公司运营合规成本等方面。

 

数字经济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巨大机遇。我国要受益于数字经济的发展,须保持服务市场的开放,并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在我国目前已签订的RTAs中,中韩和中澳协定包含了“电子商务”专章,但对于禁止当地存在、数据本地化要求以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方面的纪律尚未涉及。在RCEP和未来与其他缔约方的FTAs谈判中我国有可能面临这些问题,相关国内立法和措施应做好相关协调和应对。

 

(三)其他涉及服务自由化的重要纪律或规则

 

晚近RTAs中还有其他一些章节和内容涉及服务自由化,重要的纪律或规则包括:

 

1.关于服务原产地

 

NAFTA最早对“服务原产地”进行了定义和规则设定,很多RTAs予以沿用。


NAFTA原产地规则相对比较自由宽松,在设计和适用上均较为简单,更多在于界定“服务提供者”而非“服务”本身,基本上规定在缔约方境内成立的任何服务提供者只要从事“实质性商业运营”(不管提供者国籍如何)的,均可认定服务的原产地来自于缔约方。


多数包含服务自由化的RTAs选择了类似的原产地规则,不构成对服务贸易的过多限制,并有助于促进FDI的流动。

 

2.关于政府采购

 

近年来不少RTAs设专章规定政府采购的纪律,同时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一般作为该章的最低标准,但RTAs中的政府采购规则还包括价格优先机制、投资规定和国内含量要求、逐步涵盖更多行业和公司以及更高的采购门槛、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等方面的规定。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仍在进行中,目前签订的FTAs中尚无服务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

 

3.关于国有企业

 

考虑到国有企业在服务业中的普遍存在,RTAs要求国有企业的运营应与商业服务提供者一样,用价格作为其竞争行为的基础,以避免国有企业或基于其规模或由于政府支持而滥用其优势,从而使其他服务提供者处于不利地位,如KORUS和CPTPP关于国有企业章节的纪律尤其值得注意。我国目前签订的FTAs中没有专门涉及国有企业的章节,鉴于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RCEP等谈判中仍有类似问题需要应对。

 

4.关于竞争政策

 

RTAs通常有专章规定竞争政策,同时适用于货物和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垄断、排他性的服务提供者以及限制性商业行为等。该章适用于所有存在垄断者或者垄断组织的服务业,包括通过许可或类似程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或其竞争能力等。


缔约方须确保这样的垄断实体不做与其竞争义务不相适应的事情。我国在与冰岛、韩国、瑞士、格鲁吉亚等签订的FTAs中包含了“竞争”章节,目的在于禁止反竞争行为,实施竞争政策,并就竞争问题开展合作等。

 

5.关于自然人移动

 

随着供应链的全球化以及公司向海外发包某些生产任务,便利自然人移动对于国际服务贸易显得更为重要。RTAs通常包括针对“商业人员临时入境”的专章规定,针对外国提供者通过跨国移动在本国境内提供服务要求取消一些限制,包括资格、工作经验和教育程度方面的额外认证及入境歧视待遇等。


我国与哥斯达黎加和秘鲁签订的FTA中包括“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章节,而与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等签订的FTA中包括“自然人移动”的内容,在便利自然人提供服务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并逐步完善过境免签制度等,以健全专业服务人才的流动机制。

 

结语

 

技术革新使服务业引领经济增长成为新常态。消除服务贸易的壁垒有助于加强国内生产能力,并大幅提升经济表现。而对服务业进行限制和设置壁垒,则会抑制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创造,并阻碍创新和制造业升级。要发挥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各国须进一步促进服务业的开放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在国际经贸中日益增强的地位呼唤相关国际规则的加速变革和重构。

 

总体来看,晚近RTAs中有关服务自由化的内容在很多方面超越了GATS规定,通过使用负面清单的列表模式,并伴之以更强的纪律以及更高的透明度要求等。这些新的形式和内容突出了对GATS传统服务规则的深化与整合,并通过纳入越来越多的横向议题新规则,对21世纪贸易模式所涉及的新问题进行规范,以回应全球价值链发展对服务贸易规则的深度需求。

 

面对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的加深,我国在开放经济新体制的建设中应致力于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不断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营造更公平的服务贸易竞争环境。

 

一方面,继续加强以规则为基础、透明非歧视和开放包容的多边服务贸易体制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在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建设过程中,密切关注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动向,在RTAs谈判中及时调整我国的应对措施,以期更有效地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并逐步构建全方位的服务贸易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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