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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事关微信红包,大部分人都不知道!

关注热点的 读特新闻 2024-07-08

春节临近

微信红包无疑是大家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近日

#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就冲上热搜第一

引起全网热议



这源于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该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据报道,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图源:图虫创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


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网友表示,“又学到一个冷知识”“终于知道为啥红包只能200元了”“原来发红包和转账区别这么大,以后还是谨慎一点好。”







同时,也有网友关心,转账金额“1314”“520”怎么办?


此前,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

在特定情况下

一些特殊金额的转账也算作赠与

譬如恋爱期间的“1314”“520”


南京的李先生和杨女士恋爱不到一年,分手后李先生要求杨女士退还恋爱期间的23万多元转账,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遭拒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先生收入水平,赠予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且李先生主张的杨女士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图源:广州日报


在类似案件中,法官表示,双方无论是情侣之间,还是朋友之间,涉及款项往来的时候还是首先应该准确地界定款项的性质。虽然有时候可能男女之间在进行一些爱意的表达,比如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像常常提到的520、1314,这种表达爱意的一些转账,往往也会认定为赠与。但是如果双方已经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说是急需用钱或者是需要什么请你帮忙,这是有借贷意思的,存在认定借贷关系的可能。


此外,如果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例如购车款、购房款等,双方结婚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返还。“大额”的标准应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

款项交付行为的性质认定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山东高法此前曾发文科普称,实践中,当事人的转账或者红包是否构成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应审查是否存在以下四种特殊情形:即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以及当事人是否有特殊关系。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或者共同消费支出;如果不存在,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

譬如,代表“我爱你”的520、“一生一世”的1314等爱情含义的数字,一般认定为赠与。另外,如有特殊附言,则取决于附言的证据证明力是否可作为直接证据认定,否则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法官提醒,无论是普通朋友间或是恋人之间,对于大额款项往来,双方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你怎么看?

你平时会特意区分

微信红包和转账吗?


来源 | 广州日报 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 |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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