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怎么,现在司法界都开始比穷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律检小北 Author 律检小北

来源/律检小北

文/律检小北


据澎湃新闻报道,南京警方近日抓获了一名特殊的小偷,此人专偷外卖盒饭,有据可查的偷窃行为有10多次。其身份是南京某名校正在复习考研的大学生周某,目前周某已被刑拘。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家庭困难,为了供其上学,其他兄妹3人都辍了学,于是有关如何认定和处理的争论很撕裂,甚至上升到人间公义的层面。



因为懒得杠,所以先说观点。


本案根据现有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规定做相对不起诉最为合适,既有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也不至于影响嫌疑人的未来与家庭。


当然以上完全只是猜测,任何不看卷宗只根据新闻信息做网络审判的行为都是耍流氓,本案还有很多信息需要明确,例如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具体作案次数、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损失等,因此还要静等最终判定。


针对该案观点各异,有些自媒体观点法盲的地步,都能给你气笑了,社会撕裂也有他们一功。



 观点一:

 嫌疑人家境困难,所以无罪。


最骇人的论点就是“嫌疑人家境困难,所以就是因饥饿盗窃,所以无罪;如果认定有罪,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罪”。


首先该论点故意制造了一个矛盾,做了一个让人无语的论证推导,即嫌疑人贫穷,所以嫌疑人是因为贫穷盗窃。


如果周某真是因为饥饿偷盗食物,那么不排除认定为紧急避险的可能,认定无罪不无不可。可问题是,现在还没有证据证实嫌疑人是因为饥饿为维护生命延续实施盗窃,仅从嫌疑人贫穷的身份认定犯罪动机是因为饥饿,这是从哪里脑补出来的动机,这样的网络司法才可怕。


如果上面的推导你仍然没有看懂,那就简单举个数学题的例子。条件,3+7可能大于9;结论,3+7=9。把一个可能的结论等同于必然结果,这样的算术方式如果你儿子这么做,估计你都愁的睡不着觉。


所以真没必要举例美国大萧条时期那位为了让年幼的孙子不挨饿而偷面包的老太太,这明显是偷换概念之举。


再说犯罪动机这事。


现实中虽然同是盗窃但犯罪动机可能不同,有的是为了觊觎财物、有的是为了报复被害人、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释放压力。


所以本案需要明确的是真实动机,是否存在饥饿危机生命的可能,还是因为其他目的事实盗窃。我知道肯定会有人迎头硬杠,他不是饿的偷食物干什么?


我举个例子,现实中多地出现过单身男性盗窃女性内衣的案例,依据上述的观点,单身男性盗窃女性内衣就应该是自己穿,但查明的偷盗动机基本都是寻求刺激或满足猥亵之心。



 观点二:

 外卖便宜,所以就一定无罪。


这里就要讲到刑法多次盗窃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关多次盗窃的概念,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简单而言,有关盗窃一般是考虑数额,例如我们白完省,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即为数额较大应认定为盗窃罪。但如果是多次盗窃2000元就不是必要条件,虽然数额明显较低仍存在不认定为犯罪的可能,但此时考虑的已经不仅单单是犯罪数额的问题,还有盗窃次数所体现的主观恶性。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规定均来自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是某个司法个人所能决定的。


所以,在多次盗窃的情况下,犯罪数额低不必然等同于无罪。


如果还没有理解,我再举个例子。你隔壁的老王非常喜欢你家晾晒在阳台的衣服(别杠,不考虑入户因素),于是就惦记上了你,今天偷一个内裤、每天偷一件背心,每天比上班打卡还准时,以至于你每天上班都不能保证有裤子穿,你生气不。


而这些衣服价值又都不高,虽然偷了你一个月,但还是认定为无罪,你更生气不。没有认定犯罪,你家邻居毫无悔改下个月继续偷,你继续没裤子穿,此时盗窃只考虑数额不考虑行为次数,你崩溃不。



 观点三:

 给留学生补助多,所以嫌疑人不该处罚。


有关留学生补助实际与本案没什么关系,任何法庭不会天马行空的讲这些。无论留学生补助是否合理,都不该成为违法的理由,因为此时嫌疑人行为侵犯的是毫无关系的其他人利益。


就像之前贵州公交案一样,无论司机之前有怎样的经历,都不是夺取21条孩子生命的理由一样。甲觉得被乙伤害了,然后甲过来伤害你,你是选择报警还是迎上去亲一口?



 观点四:

 嫌疑人家境困难,所以无罪。


家庭困难的问题,从举证、质证角度就是常说的证据关联性问题,如果不理解就不说了,解释起来能讲到中秋节,说点别的。


我们一直在说司法要回归民意,听取大众的声音,这一点我非常认同。


嫌疑人家境困难,为了供其上学,其他兄妹3人都辍了学,这一点让很多同情。对于那些穷过的人,例如我,更是感同身受。


这也是为什么我在开篇即认为在现有的信息下可以考虑对周某做相对不起诉,一方面再给嫌疑人一个机会,另一方面更多的是拯救一个已经在挣扎的家庭,避免因判致贫,一个司法决定拯救一个家,这样的司法行为划算,这本身就是司法温度的体现。


(事实上类似的事情一直在做,荒诞的是此时有些还会有人从反面攻击为什么有罪不定,最终就是,定了就说司法机械,不定就说有法不依,两头堵。用郭德纲的段子说,你冷酷、你无情、你无理取闹。)


家境困难是司法酌定考虑因素,但如果把家境困难等同于应当认定为无罪那就真的简单粗暴了。要知道犯罪从来不是独立存在的,嫌疑人在家庭困难比较可怜的同事,送外卖的小哥他的家境就一定好?每次外卖被偷急的四处乱转,不仅要赔偿、还要莫名接受差评登门道歉,他的正义如何实现?还有店主,每次没能挣到钱还要被投诉,他的正义又如何实现?


司法的温度从来不是只给某个人的温度,而是在利益相关方的各种牵扯中不断的平衡所给的温暖。


没必要把周某描述的苦大仇深,仿佛偷盗是一个多么正义之举,否则只会把司法推入“谁穷谁有理”的境地,某些自媒体除了带节奏、吸引眼球,连基本的法律规范都不看,对事实就妄加猜测,制造社会分裂,美丽的外表下隐藏的却是一个不美丽的心。


不是因为穷全世界就必然欠你一碗鸭血粉丝汤,不然别人的鸭血粉丝汤又从哪里去取。


司法当然要有温度,但司法最终比的是对错,而不是比穷。




 -推荐阅读-


下载:最高院历年24批指导性案例汇编 | 新规!律师查档不再需要提供立案证明 | 你是律师,为什么要听一个法盲的?父母对我的法律工作可能有些误解 | 司法界最大的潜规则 | 我为什么要离开小城市的律所 


(*╹▽╹*) 月半想要一个“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