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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学院学什么:屠振宇教授在南开大学法学院2024年迎新大会上的致辞

法律检索 2024年09月10日 19:33

来源 |  南开大学法学院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还有我们充满活力的新同学们:

大家好!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学期伊始,我们齐聚一堂,不仅迎来了新的学期,更迎来了我们充满朝气的新生力量。我谨代表法学院的全体教师,向你们表示最热烈的欢迎!欢迎你们成为我们法学大家庭的一员。

入学以来,相信大家对法学课程已充满了好奇和期待。但在你们心中,肯定也涌现出许多问题。比如,学习法律是否需要死记硬背?它是否不适合理科生?法律课程、法律条文这么多,是不是都要学?要怎么学啊?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学知识还真的有用吗?案例、法条分分钟就能检索出来?在法学院学这么几年,是不是在浪费时间?已经是人工智能时代了,法官律师会不会被淘汰?要怎么学才能超越人工智能?当然,今天时间有限,不可能一一作答。不过,这些问题归纳起来,无外乎这么三个问题——学什么,为什么学和怎样学。这三个问题,恐怕也是各个学科的终极之问。

既然是终极问题,回答起来当然并不容易。所以还是得用上法学院的老办法(对大家来说也许是新办法)——就是举个例子,以案说法。这里,我想通过一个有趣的案例来分享我的一些解答。

这个案例发生在130多年前的美国,起因是有几位商人进口了一批西红柿到国内,但他们遇到了一个难题:根据当时的关税法,蔬菜需要多缴纳10%的关税,而水果则不需要。商人们认为西红柿是水果,不应该缴税。但税务官坚持认为西红柿是蔬菜。这个案例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主审本案的大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西红柿应当被归类为水果还是蔬菜。

到这里,有同学可能马上反应过来:“嗯,这是一道选择题或者判断题,知识点有两个,一个是关于水果的概念,一个是关于蔬菜的概念。”“看起来解决法律问题,还是得靠背概念啊!”

当然,概念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事实上,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也都是拿着词典向法庭据理力争的。根据植物学的分类,水果是多汁、可食用的植物果实;蔬菜是可以烹饪成食物的植物,包括根茎叶等部分。原告强调西红柿的果汁丰富,可以生食,更接近水果。被告则认为西红柿需要烹饪后才能食用,更像是蔬菜。

但是,知道了概念,真的就能解决法律问题吗?美国的大法官们最终支持被告的观点,并不是因为这种观点更符合水果或蔬菜的概念。处理这个案件,除了需要了解法律知识外,更需要掌握法律思维。法官们所要考虑的不仅是概念,还要思考解释的一致性和可接受性等问题。例如,税务机关之前的处理决定,其他立法或国家机关对类似问题的处理,该项税务立法的功能目的,还得考虑一下判定结果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比如总得想想黄瓜、南瓜的感受吧,它们也一样多汁且属于果实)。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学习不仅仅是记忆法条,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思维。法院判决并不是知识问答,需要你把法律中的术语、概念与现实世界中的行为、事实建立起连接。也就是说,法律的任务是给世界万物定义,赋予这个世界以法律意义。将丰富多彩的人间百态,导入到法律世界之中,这并不是一项容易完成的工作,不仅需要你有超群的智力,更需要你有强大的心力。目前,人工智能还难以胜任那些需要深度理解和判断的法律工作。而能够胜任这类工作,正是你们在法学院学习期间需要重点培养的法律分析能力和专业素养。

至于如何培养和发展这种技能,方法很多,但逃不出“听”“说”“读”“写”这四个方面。正如培根所概括的那样,“讨论使人机智”,“读书使人充实,“写作使人严谨。”“听”“说”“读”“写”四个方面,对于法学院学生的培养来说,是基本功。法学院分门别类地设置了不同的课程,目的不仅仅是通过一门门课程讲授一门门专业知识,还在于通过这些课程实现对法律技能和思维的培养。每门课程都将设置讲授、阅读、讨论和写作等诸多环节。只有经历了这一门门课程的训练,才有可能真正成为一名法律人。当然,如果非要从这四个方面中找出一个最重要的,我觉得非“写作”莫属了,这也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具体怎么锻炼、提高,比较法的一些经验可以借鉴。在英美法学院,学生们在课前或课后都要求整理判例、总结原则、撰写报告。具体他们怎么做,大家如果想了解,可以参考我多年前与何帆合译的一本入门读物《到法学院学什么》,里面有较为具体的介绍。而在德国,学生们也要撰写鉴定式案例来锻炼自己的写作和分析能力。这种写作训练在最近几年已经引入国内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我们学院也是这方面的积极推动者之一,已有不少老师已经将之应用到教学实践之中,大家后面可以重点关注一下。

最后,再次欢迎大家加入南开法学大家庭、开启法学院的奇妙学习旅程!至少从今天开始,当你们吃到西红柿的时候应该会想一想,自己吃的到底是水果还是蔬菜。同时,也祝愿大家祝愿你们在这一学习旅程中,每一步都坚实而有力,每一天都充满收获和喜悦。

谢谢大家!


(屠振宇,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编辑 | 胡悦

校对 | 胡悦

审核 | 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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