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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进路

【文章来源】祖力亚提·司马义 高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进路[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1)P73-80

[提要]建设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中华民族现代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既是历史文化共同体,更是政治法律共同体,也是全体国民基于共同认可和遵循的宪法法律而形成的命运共同体。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深入分析法治对增进“五个认同”、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梳理总结从法治维度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探寻更为科学完善的法治进路,服务于建设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认同

 目  次

一、法治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性 二、以法治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在机理 三、以法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进路的未来选择

基金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做好民族工作研究”(2021&ZMZ0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XJ2022G02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祖力亚提·司马义,新疆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首席专家,博士研究生导师,喀什大学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民族社会学;高进,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新疆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成员,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1]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高度重视,及“五个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高度契合与内在统一。法治实现的程度对各族群众、全体国民强化“五个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着重要影响。从目前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研究成果来看,多是基于概念内涵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的建构路径等方面来研究。从法治角度来探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成果虽有但不多,主要强调“中华民族共同体是由享受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的国民组成”[2][3]的基本内涵,“由宪法保障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发展的基石”[4]。“宪法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集中载明和权威宣示,对维护国家统一等义务的规约,进而强化公民认同塑造”[5]等思想成果极大丰富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研究内容。但从法治维度探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研究还有很大拓展空间,尤其是具体如何通过法治强化“五个认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研究仍需深化。
法治是构建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国民身份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全体公民凝聚为民族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前提。中华民族①既是由56个民族在团结融合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国家层面的民族共同体,又是全体公民基于共同遵循的宪法法律、“五个认同”形成的有机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过程,就是中国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与巩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构建以宪法法律为基础的现代公民身份是中华民族建构的根本所在。只有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核心环节加强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同质性公民身份构建,才能为中华民族的建设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一、法治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性
为何要从法治维度审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如何看待法治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重点把握:
首先,法律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构成的重要要素。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6](P.36),统一的法律显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成为民族“nation”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nation)既是历史文化共同体,也是政治法律共同体,“民族(nation)是“一个被命名的人口总体,它的成员共享一块历史性的领土,拥有共同的神话,历史记忆和大众性公共文化,共存于同一个经济体系,共享一套对所有成员都适用的一般性法律权利与义务。”[7](P.21)该观点强调法律、政治、共享历史记忆等是民族共同体构成的重要因素。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国家层面的民族实体,即国家民族,在概念属性上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及安东尼·史密斯所说的民族具有明显的内在一致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所有成员以中华文化为思想文化根基,具有共享的历史记忆,共享一套对所有国民成员适用的宪法法律。“中华民族”入党章、入宪法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中华民族作为宪法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民族身份的充分肯定,也深刻表明法律是构成中华民族的突出要素之一,法治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巩固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法治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构成的本质单元。组成中华民族最本质的单元毫无疑问是每一个中国人,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1949年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具有现代民族国家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功演绎了以党建国的中国范本。人们由王朝时期一盘散沙的臣民向民族国家时期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现代公民转变,法律作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循的规则和联结纽带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公民身份认同既是政治法律共同体的凝聚标志,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的深厚根基”[4],“中华民族的构成个体对内是权利义务平等的个体,并组成国民集合体,这是基于现代民主理念和社会主义民主对于国民个体地位与尊严的平等承认”[8],公民身份、权利义务、自由民主等这些毫无疑问均受到现实法治的规约。将全体公民凝聚成休戚与共、命运与共的中华民族共同体,需要法治发挥其引领、规范、保障及凝聚共识、强化“五个认同”的功能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法治路径。
再次,法治对公民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有重要影响。法治已经成为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标配,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能否做到依法治国关系到社会能否有序运行,能否为公民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也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公民如何更好履行维护国家统一等义务。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因素中,规定有完备的权利与义务体系的法律及其有效实施是重要方面。因此,以完备高效的法治保障全体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规范公民对维护国家统一、中华民族大团结等方面的义务,能够增强公民对宪法法律及其实施情况的认同。有了公民对法治的认同,大家才能在更广泛领域达成共识、增强凝聚力,这就更加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法治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作用,探寻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进路。
二、以法治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在机理
“法治方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将日趋重要,是统合各种中华民族建构方法的规范路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最终形成和有效巩固的必由之路。”[9]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等建构路径,均需要法治来保障。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遵守是法治的中心环节,这四个核心环节的实际运行情况,会深刻影响公民的“五个认同”,以及公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我们可以从这四个中心环节来深刻把握法治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用的机理。
(一)科学立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基本遵循
有法可依是法治实施的基础,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也是一个国家国族建设的重要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公民有机集合体,需要法律成为规约公民相互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同时,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能否在宪法法律中有所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否具备有形有效的法治抓手等,都会影响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推进,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有法可依需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否能够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能否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等,均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同时,我国只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导向,科学制定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服务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进而促进其对国家的认同、对共有的公民身份的认同,强化其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严格执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实践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深刻说明了法律只有被严格实施才有真正的现实意义。只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法律才能得到各族群众的认可,党和政府的法治权威才能树立,各族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才会增强。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执行法律,才能有效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健康发展,才能强化人们对宪法法律的认同。反之,如果政府部门搞特权,或者执法者根据法律适用对象的民族身份、或者信教情况搞选择性执法,必然会弱化宪法法律的权威,破坏社会运行秩序,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法律基础、社会基础。因此,只有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让法治落地、在现实中切实发挥作用,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深层含义,实现法治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发挥法治对增进全体国民“五个认同”的功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提供保障。
(三)公正司法增强人们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尊崇和归属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10](P.111)司法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独立公正履行相应的司法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族群众才能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增强各族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认同、对生活所处的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反之,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不公、人心不服,司法就将失去公信力,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就会难以实现,损害的是司法部门的权威、党和政府的威信,无法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安全感、尊严感、认同感。在司法过程中,遇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案(事)件如果不能做到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甚至部分地区在司法过程中基于民族、宗教因素,为息事宁人,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这也会破坏法治的权威、损害公民的正当权益,甚至强化单一民族意识及部分群体的优越感,弱化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
(四)全民守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群众基础
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和遵守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体现了遵守法律的重要意义。“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10](P.114)遵法守法是国家、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身的权力,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对于公民个体来讲,在民族共同体建设中,法律是大家的基本共识,也是这个国家、所有公民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只有认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民才能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当中生产生活,彼此之间才能和睦相处。这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民族包括中华民族来说,都是如此。因此,法律只有被我国各类机构、广大公民所认同遵守,中华民族共同体才能避免陷入无序,其凝聚力才能得到保障,作为公民的一员才能真正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之中,才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打下坚实群众基础。
三、以法治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由以上可知,法治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着深刻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突出作用,更加强调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有力法治支撑。但由于诸多复杂原因,以法治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我们尽快完善。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在宪法法律中缺位较为明显
有法可依是践行法治的前提,也是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华民族”入党章、入宪法、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得到了一定程度彰显,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缺位仍较为明显。
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在宪法中的缺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话语体系在宪法中彰显,既可以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意志在宪法中体现,也可以为其他法律法规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话语纳入其中提供宪法指引和保障。目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宪法中的话语仍较为薄弱,尚未有“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等相关内容表述,造成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相关话语体系在宪法中缺位明显,不利于其在其它法律中的融入与呈现,弱化了法治对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与实践的指导定型作用。
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待完善。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尤其是涉及民族因素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民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话语仍处于缺位状态,作为一部涉及我国民族事务的重要法律,这种情形亟待改变。又比如,各民族全方位嵌入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有着重要积极影响,但在我们调研过程中发现,西部某省会城市在2015年针对民族互嵌制定了多项举措如购房补贴、物业暖气补贴、保障房分配等,有效促进了民族互嵌发展,促进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但是这些举措没有及时上升到法律层面,造成后续类似政策没有得到延续,从反面印证了法律当中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容缺失带来的不利影响。举一反三,如何将我们党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意志上升到法律层面,是新时代推进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议题。
(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赋予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重大意义不充分法律只有被公平公正、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被广大公民信仰与遵循。严格执法对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精神要义融入却不尽充分。
一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过程中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容不充分。《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不断完善发展,在贯彻落实中充分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相关内容。在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1],党中央政令畅通等均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息息相关。整体而言,《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过程中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相关具体内容不够充分。2005年5月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也存在类似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在细化《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过程中,过多关注单一民族的自治权、以民族身份为标准的优惠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等,对如何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等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容融入不够,容易造成单一民族意识、地方民族主义强化,甚至为部分地区民族分离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创造土壤。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没有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与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很好结合到一起,没有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增进共同性方面的积极作用,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容不充分,也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践层面应然与实然的距离。
二是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对宪法法律实施过程及效果的认同,是公民强化“五个认同”的一种重要外在表现和途径,也是强化公民身份意识、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大家庭归属感和认同感的重要基础。公民对现代民族国家、国家民族的认同一方面基于共享的文化与集体历史记忆,另一方面也基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保障。这也反映了公民作为政治理性人的特点,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法治的有力践行。近些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各族群众的政治、社会、文化、经济等各方面权利均得到了切实保障。但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地区在法治践行过程中对公民权利保障不到位,距离群众的期望还有不小差距,部分公职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执法犯法的案件不断出现。还有一些地区存在漠视群众利益、失职渎职、履职不到位等情形。虽然这些只是个案,但在互联网新媒体发达的今天,其危害经新媒体传播乃至放大后,会更加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法治的尊严,弱化人们对党和国家认同感,弱化其对公民身份乃至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
(三)公正司法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力度需加强
公正司法是法治非常重要的一环。不公正司法会弱化人们对法治的认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带来直接负面影响。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们在涉及民族因素的司法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正司法方面仍需加强。如部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依法处理不当在不同程度影响司法公信力,对族际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现实中部分司法人员因履职能力不强、缺乏责任担当而明哲保身,对涉及民族因素案(事)件不讲法治、不讲原则。还有一些执法部门遇到涉及外国人案件不能依法办事,甚至给部分群体超国民待遇,这些均会降低老百姓对法律的认同,让老百姓觉得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份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没有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久而久之,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解决,会损害老百姓的“五个认同”意识,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四)全民守法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群众基础需加强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需要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向心力的公民共同体,这必然是一个和谐有序、所有成员充满安全感为前提的共同体。这需要组成该共同体的全体公民对法律法规的信仰和守护。虽然近些年国家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各族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得到了全面提高,然而我们在全民守法方面仍旧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首先是公民的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上仍有不少人由于法治意识淡薄,遇到矛盾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依靠法律,而是想着如何靠关系、特权解决;也有部分群众不能很好地处理教规与国法的关系,教民意识强于公民意识,将教规置于国法之上。这些均会破坏的法治和社会秩序。其次是部分群众在处理利益关系问题上违背法治要求。利益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重要影响,也容易成为人民产生纠纷和冲突的导火索。现实生活当中,部分地区的少数成员,没有很好遵守法律,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没有处理好本民族利益和其他民族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的关系,将本民族利益凌驾于其他民族利益之上,甚至高于中华民族利益。这些均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再次是部分公民由于狭隘民族意识的影响做出违背法治的事情。意识是行动的先导,狭隘的民族意识让其行为偏狭,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做出违背法律法规的事情,“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1]。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均是狭隘的民族主义的表现形式,在一些地区部分人中间不同程度存在,损害了其他公民或群体的合法权益乃至党和国家的利益,发展到一定程度均会走上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前者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带来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后者发展到一定程度,会破坏族际关系,进而逐步发展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甚至民族分裂主义,威胁国家的统一性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完整性。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法治进路的未来选择
法治通过调整社会关系、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进而增强公民的认同感、归属感。因此要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相关话语及精神融入法治的各重要环节,以法治强化全体公民的“五个认同”,完善族际关系规则、构建和谐族际关系,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一)完善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律法规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话语体系要融入宪法法律的“立、改、废、释”过程中,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正确法律指向。
一是在宪法中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首要准绳和构筑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基础”[11]。要在“中华民族”入宪法的基础之上,在宪法当中突出中国是拥有现代主权属性、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民族国家。在宪法当中进一步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共同性等相关话语体系,充分发挥宪法文本在彰显中华民族、维护国家制度法律体系统一性、强调公民宪法忠诚义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坚实的宪法支持。
二是在其他法律中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体系。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因此,不但宪法要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话语内容,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与民族工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更要及时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容,既是与宪法保持一致的表现,也是在具体法律中细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容的必然要求。如“将‘中华民族’‘五十六个民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民族事务法治化’等宪法主体纳入《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完善民族自治权依法行使的范围和程序建设,从而为解决中华民族问题提供根本法治化路径。”[12]这既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宪法》融通衔接的需要,更是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服务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需要。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特色村寨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要以是否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标准,改变以前部分地区刻意强调特殊性、差异性导向,以增进共同性、促进各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为方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法规,尽快梳理研判,需废止的尽快依程序废止,需修订完善的及时修订完善,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三是在各省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条例中进一步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内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必须要以促进中华民族大团结为指向,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根本目标。目前许多省市、地州均颁布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条例,但这些条例需进一步融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内容要求。国家民委于2022年1月公布了新修订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测评指标。该指标体系在指导思想、具体内容、指标设定等方面相对于以往有了很大改进,最大特点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融入各项举措之中。因此,各省市要及时根据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民族团结工作的最新要求和部署,以及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最新指标体系和指导精神,尽快修订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条例,以法治形式将那些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定下来,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有形有感有效。
(二)在严格执法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行径。若因涉及民族因素而对违法犯罪分子网开一面,不能做到严格执法,必然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因此无论哪个民族的成员、无论信仰哪种宗教,只要违反了宪法法律都要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民族分裂主义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大敌,一定要依法严厉打击。以新疆为例,作为全国反分裂斗争的主战场、反恐维稳的前沿阵地,需要强化斗争意识和斗争精神,对“三股势力”保持高度警惕,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涉民族分裂、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运用法律提升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人民安全的效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打击煽动民族分裂、破坏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行径。
二是通过严格执法提升我们党治理民族事务的现代化水平。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通过严格执法可以维护法治权威,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在民族事务治理领域更是如此。通过严格执法可以有效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水平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提升其专业能力和水平,高举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树立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解决涉民族因素案(事)件的导向,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严格执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服务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三是在严格精准执法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严格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也要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法治尊严,强化各族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在涉及民族因素的执法中,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问题导向,细化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确保精准落地,更好地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增进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同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实际,突出区域化和精准性,坚持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统一与自治相结合,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科学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精准实施,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做实、做细、做准。
(三)在公正司法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一是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公共政策需要根据客观环境发生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完善,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固定下来。要从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目标出发,以增进中华民族共同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与时俱进,及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共同性、中华民族一体性中的积极作用。“坚决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在依法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13],增强各族群众对宪法法律、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二是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做好依法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事)件的顶层设计,以适当形式如在司法系统内部,明确停止使用“两少一宽”政策,防止部分地区仍以此作为影响公正司法的依据,打着“民族团结”的旗号,破坏司法公正。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以牺牲法治为代价,不讲原则试图息事宁人违规干预司法,做“好好先生”,看似一时解决了问题,实则破坏公平公正。因此对于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来解决,避免将案(事)件处理与民族身份挂钩,影响案(事)件的公平公正处理,要在公正司法中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意义。
三是依法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根据群际交往的一般规则,不同民族成员增加接触有利于消除偏见。在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一般会经历接触、冲突、调适、趋同的不同阶段,不同民族成员在日常交往相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磕磕碰碰、矛盾纠纷,这些都是一种正常现象。关键是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不能与民族身份挂钩、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乃至法律法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事不避难、义不逃责,贯彻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变被动上访为主动下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对于一些已经发生的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可先期依法公正调解,调解不成需要走法律程序的要引导双方依法理性处理。总之,要让违法者受法律的制裁,让输理者受批评教育,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在全民守法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一是发挥法律法规对各族群众遵法守法的指引作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有赖于全体公民对共同规则的遵守,尤其是对共同法治规则的遵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全体公民间利益关系的积极导向作用,通过利益的法治规范,引导各族群众遵法、守法。同时,违法乱纪者应及时受到法律的审判,合法权益受损者的权益应得到有效救济和维护,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引导各族群众去遵法、守法,让法律法规成为全体国民在共有家园共同生活的准则和共识,成为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有力纽带。
二是强化对各族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党员领导干部在践行法治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通过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对执法过程全面监督,规范执法程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职尽责,不断推进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体系建设,打造一支高质量、全透明、有担当的执法队伍,影响更多群众守法、遵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全面在机关单位、基层社区(村)、校园、宗教场所等场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好法治宣传月的时机,通过以案说法,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营造用法治思维分析工作任务、用法律手段解决难点问题、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良好法治氛围,引导各族群众学法、懂法、遵法、用法,让法治真正成为全体国民的日常生活准则和内心信仰。
三是构建以权利与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公民身份意识。增强各族群众的公民身份意识是增强各族群众共有的公民身份认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必然要求。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及其意识的形成,是构建现代公民身份意识的核心内容。卢梭指出“除非把力量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责任,否则即使最强有力的人也不足以强大到永远做主人。”[14](P.10)构建各族群众的现代公民意识必须要增强各族群众的权利与义务意识。作为中华民族建设重要内容的公民身份建构,需要通过法治规范完善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根本上强化全体公民的“五个认同”,巩固我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各族群众都应认识到自己无论属于哪一个民族的成员,其首先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既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等相应义务。进一步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遵纪守法的意识、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的意识,引导其做一名合格的现代公民,为中华民族这一现代国民共同体的建设与巩固贡献力量。
总之,“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中国法治势必要维护和保障这个利益。”[15]而法治具体如何维护和保障这一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强化全体国民的“五个认同”、促进中华民族的建设及巩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性质的现代化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注释:
①本文所提到的“中华民族” 与“中华民族共同体” 为同一所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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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祖力亚提·司马义,高进.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J].贵州民族研究,2021(5).
[1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上海: 商务印书,2003.
[15]李占荣.中华民族的法治意义[J].民族研究,2019(6).
责任编辑:苟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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