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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丨治安案件减轻处罚的适用

法度笔录
2024-09-1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青苑 Author 首都公安法制

公安部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对治安案件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执法中,仍然存在民警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问题。本文拟结合具体执法情形,对如何适用公安部有关减轻处罚进行阐述,以期对执法提供参考。


概念及法律规定

治安案件中减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减轻处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4条及第19条。其中:


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4条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


具体适用

公安部在《解释二》中,分四种情形对减轻处罚进行了规定:


一是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法定处罚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为“处200元以下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8条有关规定,本法所成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的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均包括本数,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减轻处罚时,应在1-199元的幅度内进行罚款。


二是

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系统功能,但不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则在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只能适用不予处罚。


三是

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或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情节较轻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可从以下四种情形中择一给予处罚:单独减轻罚款,“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单独减轻拘留,“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单处拘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是

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构成盗窃,但不属于情节较重情形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适用减轻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

再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但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的,法定处罚为“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该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在拘留的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只能适用不予处罚。


常见问题

(一)行为人殴打他人致轻微伤(不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的加重情形),但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如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能否减轻处罚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了2个处罚档次,减轻处罚可以降到下一处罚档次,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故可以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不考虑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罚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如减轻处罚,应根据公安部《解释二》对“拘留并处罚款”减轻处罚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故不可以单处500元以下罚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执法实践中,有很多人持第一种降档减轻处罚的观点,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公安部的规定,而且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减轻处罚只能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不能直接按情节较轻进行处罚。


(二)如果行为人殴打他人的行为本身属于情节较轻,又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如何减轻处罚?


第一种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对于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虽规定了“五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两种处罚种类,但两者之间为“或者”关系,只能任选其一,因此,如减轻处罚,属于公安部《解释二》规定的“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情形,应适用不予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处拘留或者罚款”如何减轻处罚的,公安部《解释二》没有规定,但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裁量指导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参照上述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如减轻处罚,应适用“500元以下罚款”或不予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行为人盗窃超市物品,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已主动赔偿超市损失,并取得超市谅解,能否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从处罚种类上来说,警告、罚款均轻于拘留处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安部《解释二》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未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单处罚款处罚,因此如减轻处罚,应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同时,《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盗窃不具备情节较重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初次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十元,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不够刑事处罚。”故在符合以上情形时,可不予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公安部《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了在拘留的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中并未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或单处罚款处罚,如给予警告或单处罚款,是创设法条中的处罚种类,属适用法律错误。


作者:朝阳分局法制支队  刘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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