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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判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公司如何赔偿给劳动者

烟语法明
2024-09-05

案件来源:(2024)苏09民终1896号 

基本案情
史某某(女,1973年1月1日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2012年5月至江苏某纺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工作,从事纺织工作,史某某陈述其一直在公司处工作至2023年7月。期间公司未为史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因养老保险待遇等事宜史某某于2023年10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史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关于决定不予受理。为此,史某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支付未缴职工保险待遇损失96209.7元。
2023年3月26日,史某某(已满50周岁)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史某某从事挡车工工作,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处约定“(六)因乙方(史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社保,乙方(史某某)和甲方(公司)之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有关工资、社保费用、社保待遇等全部结清,双方都不要求对方再承担任何责任。”
2023年8月4日,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于出具一份《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证明》,载明“经核实,截止打印时,史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未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对史某某于2012年5月至某纺织公司工作以及某纺织公司未为史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无异议,故某纺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未能履行为史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导致史某某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损失某纺织公司应予承担。史某某在某纺织公司连续工作年限未满15年,故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结合史某某的工作年限,史某某主张的11年即11月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标准则应适用史某某退休时上一年度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2年度盐城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930元)计算,故公司应赔偿史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8603元(63930元÷12个月×11个月)。
至于某纺织公司辩称的史某某已于2023年3月26日与其达成协议,史某某不要求其承担责任,对于该辩称,首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劳动者同意即可免除其缴纳的法定义务,由此达成的约定自然是无效的;其次,在史某某工作期间,某纺织公司利用其作为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在对史某某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致使史某某放弃其应享受的权利,此也不明显对劳动者不公平、不合理,故对于某纺织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据此,判决江苏某纺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史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8603元。
双方上诉
史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按照年平均工资104956元的标准支付未缴职工保险待遇损失。事实与理由:1.一审按照2022年度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3960元计算保险待遇损失错误,应当按照2022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对用人单位一种惩罚性赔偿,应当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单位企业性质无关。
公司答辩称: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则应当按照一审认定的年平均工资63930元计算。公司股东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不存在国资控股,不具有国有性质,属于城镇私营单位。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8603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史某某是否能够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史某某没有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社保手续的证明,史某某在工作期间拒绝办理社保手续,拒绝缴纳费用,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双方在2023年3月26日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双方不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责任,一审法院在史某某未提出撤销之诉的情况下,直接确认该约定无效违法。
史某某答辩称:社保中心不向史某某出具相关证明,社保现已无法补办缴纳是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史某某当时是因为没有单位上班,在逼迫无奈情况下与某纺织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某纺织公司未为史某某缴纳社保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公司在其与史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依法为史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史某某目前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已不能补缴,公司应当赔偿史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据此,基本养老金受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的影响,养老保险的缴纳基数与用人单位企业性质、工人工资等要素相关,由此导致的损失数额也应与企业性质存在关联,一审法院根据公司的企业性质适用本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史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客观实际,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依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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