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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南宋义役制度的产生及流变

张恒 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4-09-13

作者:张恒

来源:《历史研究》2023年第5期



摘  要:由于朝廷役法制度反复调整,南宋地方州县推行役法混乱无序。绍兴十二年,浙东路婺州金华县开始出现民众自发组织并依据文书确定轮派役次的义役制度。役首、役田与义役规约构成南宋义役制度基本组织架构。役首是义役制度决策核心,役田为制度运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役规约对组织成员发挥约束和规范作用。南宋义役主要在两浙路处州、婺州及其附近区域推行。处州义役是南宋义役制度运行的缩影,平江府常熟县是考察南宋义役与经界关系的典例。元代助役法及明代以赋役黄册编排里甲差役的方式,均是对南宋义役制度的继承发展。
关键词:南宋 义役制度 助役法 赋役制度 里甲制度

宋代役法可划分为差役法、雇役法和义役法三种类型。差役法是官府签派民户轮流承充徭役的应役方式;雇役法(又称免役法)是由民户出钱雇佣他人服役的应役方式;义役法是将土地集中后获得的田租收益支付给承役民户的应役方式。两宋时期役法整体演变脉络为,官府“差设不公,渔取无艺”,役法由差役变为雇役;此后因为“庸钱白输,苦役如故”,雇役变为义役;由于“豪强专制,寡弱受凌”,义役变回差役。从便民角度看,义役最优,雇役次之,差役最差。


学界对南宋义役制度研究主要围绕两个维度展开:一是义役在两宋时期役法演变脉络中的角色与定位;二是义役制度中的役首、役田与义役规约体现的组织架构及其运作方式。尽管研究成果已较为丰富,但仍存在深入讨论空间。探寻役法演变脉络,可以新的视角及方法分析南宋义役的产生背景及创设时间,也可延展探讨义役制度在元明时期的延续与发展。在义役制度构成及实施方面,以地方州县为研究样本的微观层面分析,也应纳入研究视野。


本文尝试从四个方面对南宋义役制度展开探讨。首先,在梳理宋代役法演变脉络基础上,结合南宋初年统治者整顿赋役举措,考察义役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其次,围绕各类史料的不同记载,对学界存在较大争议的义役创设时间,以史源学方法进行文本辨析与考证。再次,对南宋义役制度在地方州县的实际推行状况展开分析。最后,探究元明赋役制度对南宋义役制度的继承与发展。以上讨论可以深化对南宋义役制度内涵、源流及价值的认识与理解,从而推动相关研究走向深入。


一、义役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洪迈在《容斋随笔》中提到,宋代社会常出现人或物“以义为名”的现象,如“仗正道”的义师、义战,“众所尊戴”的义帝,“至行过人”的义士、义侠等,“与众共之”的义仓、义社、义田、义学、义役等。对于“与众共之”的“义”,可理解为“民私相与出财”,民众共同筹措钱财为集体提供帮助和便利。南宋义役即属于此。参与义役组织的民众,将部分私有田地集中起来作为役田,以役田取得的收益补贴给组织内的应役者,役首决定各成员应役的摊派轮次,义役由此逐步成为南宋社会一种新的应役方式。


南宋义役制度的形成,受时局、政策、统治者态度等多重因素影响;但南宋初年朝廷对役法制度反复调整,导致地方推行役法时混乱无序,民众应役压力过大,是民间自发形成义役制度的主要原因。


南宋初年,朝廷为应对“内忧外患”局面,采取加强财政集权、汲取地方财政收入、强化地方财政监察的基本策略,一方面奠定南宋财政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促使地方州县非正式经费体系形成及地方豪强势力发展壮大。宋高宗绍兴十一年(1141),宋金“绍兴和议”签订后,南宋政权趋于稳定,国家发展逐步走向正轨,义役才获得制度化的空间与土壤。


在确定役法制度方面,南宋朝廷常在差役法与雇役法间摇摆不定。建炎初先是罢雇役法、行差役法;建炎二年(1128)九月,有官员提到地方州县存在保正、副代耆长充役至破产的情况,以致朝廷官员围绕是否应推行差役法产生不同意见;建炎四年,朝廷又对实行何种役法犹豫不决;绍兴初年,朝臣仍在实施雇役法或差役法间展开激烈讨论,一直未能形成稳定、统一的认识和标准,短期内多次反复。


地方官吏在执行役法时亦未切实推行。绍兴元年正月,宋高宗在诏令中强调,东南地区部分州县并未切实将差役法改为雇役法,各地路、州、县官员需坚决贯彻朝廷旨意,迅速推行雇役法,同时朝廷将安排提刑司官员各处巡查,严厉打击不配合推行雇役法之人。这侧面反映南宋初年役法在地方层面推行不力。


但无论是实行差役法还是雇役法,民众始终承担极大应役压力。宋人陈傅良提到,南宋百姓受困于“保甲催科”,即使叔伯兄弟间也会出现“相讼以避役”的现象。叶适在地方走访时了解到,南宋保正、保长承役费用严重超额。王爚在常熟县发现,百姓在承充保正、保长二役时,不仅要完成官府的催科任务,同时需为“产去税存、逃亡、户绝等户”缴纳租税,还要承担官府签派的数十种不同名目的庞杂费用。面对南宋初年朝廷签派民户承充包含诸多税役名目的保正、保长役,百姓根本无力承受如此繁重的赋役负担,往往到“破家荡产”地步,最终只能逃亡以避役。统治者对此种情形并非视若无睹。宋高宗对役法状况的关注由来已久,北宋末年他曾亲睹百姓应役艰辛,为此痛责知县所任非人,未能有效解决役法签派问题。南宋初,宋高宗便想改善役法以缓解百姓疾苦。但正如前文所言,役法实施的混乱局面此时已积重难返。


基于以上背景,为减轻承役压力,寻求新的出路与生存希望,南宋地方百姓自发组织并形成一种新的应役方式,这就是义役。义役在处州六县实施初见成效后,乾道七年(1171),范成大向宋孝宗建言将义役在全国推广,最终被采纳,“奉圣旨依,仍关牒诸路,遵依施行”。至此,义役法正式成为与差役法、雇役法并行的主要役法形式,为宋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


二、义役制度起源考辨


南宋义役制度的具体创设时间,一直是宋史学界关注的焦点,但因相关史籍记载含混不清,目前仍未形成共识。


漆侠认为,南宋义役来源有三:一是宋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二是婺州金华县(吴芾或汪灌为创始者),三是饶州德兴县(李舜臣为主导者)。周藤吉之认为,义役创始于绍兴十九年浙江婺州金华县西山乡,发起人是当地乡绅汪灌。黄繁光认为:“义役组织的结合与运作,最早见于记载的是绍兴十九年婺州金华县人汪灌的倡行……从义役在地方上自然而然地出现、扩大,乃至凝成定制的过程而言,绍兴中期两浙路婺州金华、东阳两县,乾道年间处州松阳县等地,在不同层次的意义上来说,皆可谓是义役的肇始地区。”


杨宇勋在综合辨析记载义役的各种史料后认为:“绍兴十二年左右,义役可能创始于浙东路婺州金华县长仙乡,系该乡11位役户所创行的差役自力救济运动。”葛金芳基本同意杨宇勋的观点,并进一步指出,婺州金华县西山乡所行义役是对长仙乡义役的仿效。谭景玉也基本赞同这一观点,主要对南宋义役形成之初金华县“西山乡”和“长仙乡”的地名来源进行辨析。


近来,刘云、刁培俊又提出新解释,认为“义役制度的两个主要内容是集田助役与自主排役,长仙乡十一家役户只是提出了自主排役……从这个方面来说,长仙乡的义役法是不完善的。首次提出完整义役制度的应该是汪灌等人”。


综上,学界对南宋义役制度起源的认知经历逐步廓清的过程。漆侠率先提出南宋义役的主要来源,杨宇勋明确指出义役创建时间。但是,欲进一步厘清南宋义役制度起源问题,汪灌、吴芾、李舜臣、范成大等就成为解开这一“谜题”的关键人物,婺州金华县下辖长仙与西山二乡则是需要重点辨析的地域。只有对涉及义役的人物、地域等相关史料进行仔细梳理与辨析,才能对南宋义役制度创设时间形成相对可靠的判断与认识,下面对诸种说法逐一辨析。


(一)绍兴十二年浙东路婺州金华县长仙乡创设义役说


此说关键人物为吴芾,核心史料为《宋史·吴芾传》及朱熹《龙图阁直学士吴公神道碑》(以下简称《吴公神道碑》)。据史籍记载,吴芾为台州仙居人。宋孝宗即位初,吴芾前往婺州任职,至郡后“常患差役不均,多致争讼”,故“欲劝民为义役”。此时有人向吴芾进言,金华长仙乡曾推行过义役。此事具体经过,《宋史·吴芾传》记载:


金华长仙乡民十有一家,自以甲乙第其产,相次执役,几二十年。芾舆致十一人者,与合宴,更其乡曰“循理”,里曰“信义”,以褒异之。


朱熹《吴公神道碑》则称:


有言金华长仙乡民十有一家,自以甲乙第其产,以次就役者,几二十年矣。公闻之喜,帅郡佐及县长吏舆致所谓十一人者,与合宴于平政堂,而更其乡曰“循理”,里曰“信义”,以褒异之。


南宋初年浙东路金华县长仙乡确曾推行义役,主要由当地11户民户自发组织,核心原则是以11户为基本组织,根据各户资产多寡依次轮役。吴芾闻听此事后,迅速率领州县官员、长吏与这11家的户主在平政堂合宴交流,并将其乡里名称进行更换以示褒奖。若据此处史料记载,长仙乡义役已推行“几二十年”,结合吴芾至婺州的任职时间倒推,金华县长仙乡创设义役时间,当在宋高宗绍兴十二年左右。


吴芾褒奖金华县长仙乡及该地更换乡里名称之事,还见于其他史料记载,但地点并非金华县长仙乡。周必大《资政殿大学士赠银青光禄大夫范公成大神道碑》(以下简称《范公成大神道碑》)记载,“吾闻东阳县有率钱助役者,前婺守吴侯义之,为易乡名,揭碑褒劝”。吕祖谦《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亦称,金华县西山乡,“往岁郡守吴公芾嘉君之为,号其乡曰‘循理’,里曰‘信义’,以风其余。于是君之名与乡皆显”。


吴芾对东阳县的褒奖为:“为易乡名,揭碑褒劝”,虽未记载具体乡里名称,但提到镌刻碑石。金华县义役的记载,无论是长仙乡或西山乡,皆有更改乡里的具体名称之事,但未提及镌刻碑石。金华县义役与东阳县义役或许存在混淆的可能。但更为合理的解释是,二者本身并非同一件事。结合长仙乡和西山乡更改乡里名称之事,有理由相信,吴芾在婺州任职期间大力推行义役,对婺州境内各县义役皆开展不同程度的考察,更易乡里名称的褒奖之举,应是当时考察后留下的历史痕迹。


从更改乡里名称看,金华县长仙乡与西山乡皆被改为“循理乡”和“信义里”,但细节部分略有不同,长仙乡为“更其乡曰”,西山乡是“号其乡曰”。据常理度之,同一时期,一县内通常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乡里名称,此处西山乡“号乡里之名”的记载,或是一种奖励,并非行政区划意义上的乡里名称更改。从二者所依据史源看,长仙乡之事是朱熹为吴芾撰神道碑中所载,朱熹建炎四年出生于福建南剑州尤溪县,对绍兴十二年义役之事应较了解。西山乡之事是吕祖谦为汪灌撰墓志铭所载,吕祖谦绍兴七年生于婺州,作为本地儒士,对金华义役之事当不陌生。长仙乡改易乡名之事,有《宋史》记载为佐证,显然更令人信服。西山乡实行义役(绍兴十九年)的时间较长仙乡为晚。二者并非同一件事,长仙乡实施义役为先,西山乡推行义役为后。


(二)绍兴十九年浙东路婺州金华县西山乡创设义役说


此说关键人物为汪灌,核心史料为吕祖谦《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据该墓志铭记载,汪灌字庆衍,金华县西山乡人,主要活动于南宋初年。他为人廉洁正直,急人所难,“乡有大事,如经界,如隅官,令长皆倚君以办”。因为金华县“役之病民”,他聚集乡里大姓,谋划创设义役组织,以应对官府职役的征派。汪灌创建西山乡义役的时间是“绍兴己巳”,即绍兴十九年。吕祖谦撰写汪灌墓志的时间,不早于汪灌下葬的淳熙元年十二月。联系上文可知,金华县西山乡义役晚于长仙乡,并非南宋义役的最初形成地,但记载西山乡义役的《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却是最早形成的涉及南宋义役制度的史料文本。


(三)乾道五年浙东路处州松阳县创设义役说


此说关键人物为范成大,核心史料为《宋史·范成大传》《文献通考》及周必大《范公成大神道碑》。据史料记载,范成大为吴郡人,主要活动于南宋初年,乾道三年至六年,任处州知州。《宋史·范成大传》记载,“处民以争役嚣讼,成大为创义役”;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役考二》亦称,“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首倡义役”;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论述南宋义役制度时,亦以“处州义役”为主。南宋时人所论述或撰写的部分地方州县“义役记”中,亦多认为处州松阳县为南宋义役之始。刘宰即指出“义役肇自括苍(即处州)”章如愚认为“义役始于乾道间处之松杨(阳)”黄震亦称“乾、淳间,处州松,阳方创义役,而他州效之”。至此,南宋义役制度,始于处州松阳县之说愈演愈烈,从此义役也与范成大密不可分。


但据《范公成大神道碑》记载,处州松阳县义役是借鉴东阳县做法,并非义役始创地。东阳县义役实际汲取金华县西山乡汪灌所行义役的成功经验。此后,由于范成大进京任职,有机会将处州松阳县义役的方法进言皇帝,并于全国推广,南宋义役的发展和实施才得以迈入新的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南宋处州松阳县义役更具典范性,范成大成为南宋义役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助推者。


(四)淳熙五年江南东路饶州德兴县创设义役说


该说关键人物为李舜臣,核心史料是《宋史·李舜臣传》及李舜臣之子李心传所撰《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据史料记载,李舜臣为隆州井研人,主要活动于南宋初年。李舜臣任职饶州德兴县知县时,为解决当地百姓苦于差役负担问题,积极推行义役制度,使百姓承役变得更为便利。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称,“我先君子为饶州德兴宰,奉诏举行义役事……今二十年矣,其义役规约故”。义役具体实施办法是,根据百姓田地数量,确定承役次序与时长。李舜臣任职饶州德兴县时间是淳熙五年,李心传《建言以来朝野杂记》成书时间在嘉泰二年(1202),故李心传才会感叹此事过去“二十年矣”。乾道五年范成大在处州推行义役,2年后的乾道七年,皇帝采纳他提出于全国推广义役的建议。李舜臣在饶州德兴县所推行的义役,在时间上显然晚于处州义役,且是以处州义役为范例而展开。


概言之,南宋义役制度产生于绍兴十二年浙东路婺州金华县长仙乡,此后绍兴十九年浙东路婺州金华县西山乡义役、乾道五年浙东路处州松阳县义役以及淳熙五年江南东路饶州德兴县义役,皆是对金华县长仙乡义役的承继、完善与推广。


对于南宋义役制度的起源,还可从文本生成与流传角度进行观察。吕祖谦撰写《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的时间,应在淳熙元年十二月前后。《宋史·吴芾传》的史料来源应是朱熹所撰《吴公神道碑》,撰写时间应不早于吴芾去世的淳熙十年六月。《宋史·范成大传》史料来源,应是周必大所撰《范公成大神道碑》,其撰写时间当不早于范成大去世的绍熙四年(1193)。李心传《建言以来朝野杂记》的成书时间为嘉泰二年。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四者分别间隔10年左右。其中,吕祖谦《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的文本形成时间最早,记载义役内容也最为丰富,其中更是提到更换乡里名目的铭文内容,吕祖谦自幼生活在婺州,对当地之事应了然于胸。从文本形成时间和记载内容看,朱熹《吴公神道碑》次之,周必大《范公成大神道碑》又次之,此二者很可能是最初义役文本的二次加工,从而产生义役记载内容和繁简程度上的些许差异。


综上,南宋义役制度最早形成于绍兴十二年浙东路婺州金华县长仙乡所创设的义役;乾道五年,范成大在处州松阳县所实行的义役,最具典范意义;淳熙五年李舜臣在饶州德兴县所推行的义役,是乾道七年范成大建言后在全国推行义役的具体实践;记载金华县西山乡义役的《金华汪君将仕墓志铭》,为最早形成的涉及南宋义役制度的史料文本。


三、义役制度在地方州县的推行


不同于中国古代一般由上至下推行的政令及制度,南宋义役制度兼具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双重环节,先由基层民众自发创设产生,由于实施成效显著,经由地方官员上呈至中央朝廷,再由朝廷以役法制度形式正式向下推广至全国。正因如此,以地方州县为样本,考察义役制度的组织结构及推行状况,更能准确把握及展现该制度的运行特点。


(一)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通常是理解中国古代某项制度运行的核心要素。具体来说,役首、役田与义役规约构成了南宋义役制度的基本组织架构。役首是南宋义役制度的核心。


役首平时主要负责掌管役田及确定义役组织内部人员的编排轮役工作,选拔标准为当地德行与名望俱佳者,即所谓“信义之家”。役首并非南宋义役产生即出现,而是随着义役组织的发展与稳定才逐步确立。绍兴十二年两浙东路婺州金华县长仙乡义役规定,由11家民户自发组织,根据财产多寡轮流执役。由于制度初创,参与人数较少,当时并没有产生役首。绍兴十九年在金华县西山乡所实施的义役,虽未提出推选役首,但汪灌作为该乡义役的组织者与发起者,实际担任了役首角色。乾道年间范成大在处州府推广义役时,明确提到“择信义之家掌其事”,标志南宋役首正式出现。乾道七年范成大建议将处州义役在全国推广,此后凡推行义役的地方州县都需推选役首。这一方案在其他地区也得到实施,宝祐五年(1257)吴某在庆元府推行义役制度时,明确提到“大抵义役必有役首”。


由于役首掌管役田及排役权,自然成为影响南宋义役制度兴衰的主要因素。端平三年(1236)王爚在常熟县制定义役方案时提到,该县役首为最大程度获取役田的田租收益,将部分役田献纳给官府以获取保护,以免他人告发。这种行为对义役制度造成极大破坏。宝祐五年吴某在庆元府推行义役制度时也提到,该地役首“只知利己,更不恤人”,通过与其他各甲上户联合,将承役负担全部分派给下户群体。从社会分层角度看,由南宋地方各甲上户群体充当的役首,可视为南宋下户群体与以胥吏为代表的形势户群体间的中间阶层。如果役首不能恪尽本职,面对利益诱惑,役首极可能为获取更多田租收益,选择将繁重的承役负担摊派给普通民众,与掌握官府编派赋役权力的胥吏相互勾结以谋求保护,甚至希求以此进一步跨越阶层壁垒。


役首作为义役制度的核心,本应维护义役组织正常运转,但常常因一己私利勾结地方官吏,将承役负担转嫁于普通民户,与义役制度实施前的承役状况无异。常熟县与庆元府民众在推行义役时,皆希望官府介入并惩治役首此种行为,但由于此时的义役实际上已变为官府主导的差役,难以实现对役首的有效监管及约束。致力于缓解民困的义役制度最终“名存实亡”,已显露端倪。


役田为义役制度运行提供经济保障。役田在义役制度兴起之初并未产生。绍兴十二年婺州金华县长仙乡推行的义役,主要是根据财产多寡排定民户执役顺序。绍兴十九年金华县西山乡推行的义役,最初仍继承长仙乡据资产多寡进行轮役的原则,但因众人认为聚集钱财较为烦琐,才决定将众人所捐田地的收益作为钱财储备。南宋役田至此产生。役田所发挥的作用,是将众人所割田的租费,补给当年应当充役之人。范成大在处州推行义役时,“输金买田,充为众产”,筹措资金购买田地,将田租收益用以帮助应役者。此后,“出田助役”的办法在全国推广,成为南宋义役组织的基本运行方式。


端平三年王爚在常熟县推行义役时,曾对该县9乡50都的义役田数目和实际收入数额进行详细统计。他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将全县役田收入,分别交给各保正、保长管理,以减轻民户的承应费用。他还制定常熟县役田管理基本原则,“不许公私典卖,亦不许移易转换。违者按法坐罪,业还义役,庄钱没官”。通过禁止典卖交易并规定相应罪责,加强对役田公共属性的维护与保障。“其助田之家,将来富者不加增,贫者不许取,入仕而免役者不给还”,役田的总数一经确定便不能变动,富者不能增加役田数量以减少应役,贫者也不能因贫困而将所集役田撤出,即使成员做官后免除应役,其役田也不得退出。王爚已关注到贫富差距等因素对役田数量及收益的影响,故而加强役田管理,保证该制度稳定运行。


义役规约是义役制度运行的重要载体和文本依据,对组织成员发挥约束和规范作用。义役规约不仅载明役田亩数及收益数额、公示役首的选举办法,还规定对违反义役规约行为的惩治措施。同时,“有家道倍进乐然添助者听,有骤富而素不助田者量助”,义役规约还鼓励组织内部成员乐善好施、互帮互助。


南宋义役兴起之初,绍兴十二年婺州金华县长仙乡尚未编修义役规约。绍兴十九年婺州金华县西山乡实施义役时,因考虑到户等升降会带来不同人户的承役变化,汪灌等人才确定“即日立要束,无违者……约成,登其书于县,而各藏其副于家”。南宋义役规约形成的初衷,是为平衡户等变化所引发的承役影响,维护义役组织的公平性,金华县西山乡义役规约也是南宋义役规约的滥觞。范成大尤为重视义役规约的编撰,以在松阳县率先推行义役时形成的“松阳规约”颁行于处州其余5县。其后在更广范围推行义役时,主要以处州义役规约为蓝本。义役规约作为一种成文规约,为此前未曾了解义役的其他地区提供了样本和参照,有助于义役在全国范围内的制度化推广与实施。


南宋中后期,在役首、役田、义役规约等义役制度基本组织架构之外,还有地方选派监察人员以发挥监督之责。目前仅见端平三年王爚在常熟县推行义役过程中,设立“措置”与“机察”二职,由地方社会贤能者充任,主要职责是对义役组织及其推行过程进行督察。机察一职,尤为重要。官府对保正、保长充役费用的科扰,需役户与机察共同去县衙上诉。官府重新制定“各都新排经界田籍”,也需“备录一本,印押交付机察,谨密收藏”。百姓典卖田产时,诉状需经由县官交付机察“仰置簿打号,发下保正、役主”,将买卖双方的契照与砧基文簿比对清楚后,交由机察再“类申本县”。常熟县机察一职,在发挥监督职能之外,更多地充当官民之间的沟通桥梁。机察的出现与南宋中后期义役已被官府主导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


(二)推行范围


从史料记载看,义役在南宋全国境内都进行过推广,但从南宋初年役法混乱、执行无序的状况看,义役是否真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仍需进一步考查。


南宋地方州县实施义役的具体记载,是确定义役制度具体实施范围的核心材料。两浙东路为义役发源地,义役不仅在处州六县、婺州金华县推行,还在庆元府、台州黄岩县、温州永嘉县及绍兴府山阴县、余姚县等地实施。两浙西路严州淳安县、平江府常熟县及嘉兴府华亭县,福建路兴化军仙游县、建宁府建阳县、泉州安溪县,江南东路饶州德兴县、镇江府金坛县及徽州婺源县,江南西路吉州吉水县、临江军新淦县及瑞州高安县等地,亦曾推行义役。总之,从地域范围分析,南宋义役以处州与婺州为中心,以同心圆扩散方式,向周边邻近地区传播。义役基本被限制在东南五路进行,并未在南宋全境展开。这从侧面反映,具有“地方性”因素的义役制度,在向更广地域范围推行过程中存在局限性,影响力仅能辐射邻近州县。在距离东南五路较远的地区,由于经济状况、传统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义役制度难以生根发芽。


(三)地方州县具体实践


处州义役较为完整地呈现南宋义役制度发展过程。乾道五年五月,范成大在松阳县开始推行义役制度,后逐步推广至处州全部六县。乾道七年正月,范成大进京为中书舍人,向皇帝建言在全国推广义役,同时命令时任处州知州胡沂,将此前处州六县已完成的义役详细规约缮写成册并上呈朝廷。淳熙初,知州事陈孺在处州任满返回朝廷后,上奏称“民间贫富不均,今止据旧规差役,争讼不已”,希望处州役法可依照此前“以物力资次差募”的办法推行。淳熙八年,处州又有百姓上书,希望重新推行义役,皇帝诏令时任处州知州李翔“修义役事”,准备推行义役。同年六月,处州某进士通过御史台向皇帝再次投状,控诉义役扰民。淳熙九年夏秋之际,朱熹上《奏义役利害状》,列举处州推行义役所存在的“困贫民以资上户”、“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不公、“逐都所排役次”容易引起“争讼”、所排役次“上户安逸而下户陪费”等弊病。淳熙十年十月,蒋继周上《论义役之弊奏》,指出处州推行役法应遵循“听从民便”及“官司不得干预”原则,同时根据现行办法“照民力资次,从公差募”,以缓解此前“处州、两浙十五六年义役之扰”。淳熙十一年正月,谢谔上《论义役差役二事疏》,针对此前蒋继周的言论,指出江浙地区推行义役,可以有效避免胥吏在役法编派时从中作梗,对百姓应役更为有利;不同州县也可根据百姓具体应役情况,自主选择推行义役或差役。


作为南宋义役主要兴起地区,处州义役虽有范成大积极推行,并编撰有完整的义役规约,但因地方官吏与上户的重重阻挠、推脱及制度自身的缺陷,经过朝廷与地方官员多年讨论,最终认定处州各县百姓可在差役与义役间,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南宋朝廷对义役的态度,由最初鼓励推广转变为犹豫不决,再到最终放任自选,义役在南宋中后期逐步成为与差役、雇役并列的承役选择。处州义役制度的演进,正是南宋义役制度发展的缩影。


平江府常熟县是考察南宋义役与经界关系的典例。经界与义役是南宋初期统治者与地方官员为改变赋役不均作出的不同类型尝试。南宋中后期,这两者仍是地方官员致力于改变州县赋役困境时的重要选择。


常熟之地,以富裕闻名,号称浙右大县,但在南宋中期却面临赋税征收与职役签派的难题。绍兴时期李椿年推行经界法,虽暂时达到“民无隐田,田无诡户,而官民两利”的效果,但经过百年时间,役法杂乱纷如,急需厘正与修复。乾道时期推行义役,一定程度改善“民避役如避寇”局面,但由于官府介入与义役组织缺失,发挥作用十分有限。端平年间,王爚任职常熟县令之初,已发现在绍兴经界后不到百年时间里,常熟县再次陷入赋役不均困境,因此决定采用修复经界、整比版籍、推行义役制度等一系列举措改变这一局面。在田赋整顿方面,王爚尝试通过修复经界法,“按绍兴成法,参以朱文公漳州所著条目,随土俗损益之”,最终重新掌握全县田土赋税数额;职役编派方面,积极推行义役制度,避免民众承担过重的职役负担。他制定的义役方案,“远稽乾道之诏,近述宝庆之旨”,吸取此前义役实施的经验。正是由于王爚大力推行经界与义役之法,常熟县的赋役问题才得到有效解决。


刘宰在《常熟县义役记》末尾,不仅肯定王爚施政举措,同时也对义役与经界关系提出自己的看法:“经界之与义役,可以相因而行,亦易以相因而废”。从经界角度来说,经界正,义役方可继续推行;从义役角度说,其“成之难而败之易”,如果经界法被破坏,义役制度亦受影响,形成“田在官者不可复,而役之病民者且如故”的局面。


华亭县同样将义役与经界法一并实施。南宋端平年间杨瑾任华亭县县令时,“官无版籍”、“隐匿诡寄”,官府因缺失文书无法准确掌握田土数额并据此征收赋税,故杨瑾采取经界与义役并举的措施。在土地经界方面,他设置围田局、招募甲首、攒造清册,切实推行经界法;在推行义役法方面,通过自身影响力筹措资金,作为承充里正等役民户的费用。经界与义役两者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在丈量核实土地的同时,以义役法确定百姓应役次序,该县赋役状况得到极大改善。


南宋义役制度,兴起于两浙地区,主要在处州、婺州及附近区域推行。役首、役田及义役规约构成南宋义役制度的基本组织框架。义役是南宋地方社会百姓应役的一种有效手段,后逐步发展成为与差役、雇役并列的承役方式。南宋灭亡后,义役制度并未销声匿迹,仍对元明赋役制度形成与发展产生影响。


四、元明时期义役制度的流变及影响


元朝统一天下后,为巩固统治,在田土方面推行经理法,试图核实田土数额,以此征收赋税。元世祖时已尝试行此法,但因“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作罢。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平章章闾为实现赋税收入稳定及差徭均平,向朝廷提出实施田土经理法,凡是拥有田土的百姓,无论是何类田土,皆须申报田土数额。但因存在富民与黠吏勾结为奸、虚存籍账等现象,该法成效有限,甚至导致“人不聊生,盗贼并起”。总之,元代前期经理法的推行过程并不顺利。


泰定初年元朝统治者在江南地区实施助役粮法,民户有田产一顷以上之家,在正常所缴纳赋税外,适当捐出田地,登记在册,由里正掌握,每年所收田租用于充当助役费用,民户赖此不至受困役法。这种推行于元朝江南地区,以“出田助役”为核心内容的做法,可视为南宋义役制度的延续与发展。


与南宋义役制度先由地方实施、再由中央政府推广的发展过程相似,元朝助役法也分为两个阶段。在泰定初年推行助役法之前,主要是地方官员自行主持实施,此后变为中央政府主导推行。第一阶段的助役法,目前仅见一些零星记载。如元世祖时期的陆垕曾在浙西地区推行助役法,元成宗时朝廷下令“河西僧人依旧助役”。大德年间昌国州规定“义役田土一顷七十七亩。往宋时众役户捐己田,岁一人掌之,专以助有司科调之用,曰义役”。元仁宗延祐二年干文传在平江路长洲“创行助役法,凡民田百亩,令以三亩入官,为受役者之助”,规定民户有田百亩者,需以其中三亩上交官府,用作应役者的补助。随后此法推广于无锡州、华亭县及上海县等地。第二阶段多由中央政府主导推广。至治三年(1323)四月元英宗下令,“行助役法。遣使考视税籍高下,出田若干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官不得与”。此时助役田已由官府进行选取,但助役田收入分配,仍由“应役之人”掌管。直到泰定初年,中央政府正式下令,规定由地方里正掌管助役田及其收入,助役法才真正变为官府主导的制度。


目前所见元代地方州县层面实施助役法的史料,最早见于世祖朝,至元末天历年间仍有零星记载。多数集中在泰定初年,应与此时期朝廷实行“助役粮法”相关,如至治元年至三年鄞县推行义役,泰定元年(1324)松江府实施助役田粮法,元统二年(1334)上海县实施坊正助役义田法,此后松江站馆夫实施义役田法,天历年间常宁州实施义役钱法,元顺帝至元三年(1337)饶州德兴县实施义役。据《元史·食货志一》记载,延祐五年正式实行田土经理法,泰定初推行助役粮法。目前所见元代推行各类役法措施记载,主要集中于延祐五年后的三四十年间。其中涉及义役的记载占大多数,但同时也存在助役田粮、助役义田、义役田、均役法、义役钱等相关记载。


从推行时间与内容来看,以上这些地方州县的赋役改革尝试,应是延祐经理的产物,《元史·食货志》所载助役粮法亦是如此。泰定元年余卓《松江府助役田粮记》,即是《元史·食货志》所载泰定初年朝廷行助役粮法的最好佐证,“延祐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奏,奉圣旨议行助役之法”。元朝统治者在延祐五年实施经理法同时,借鉴南宋义役制度实施助役法,以减轻民众应役压力。元代与义役相关各类史料记载,当是延祐助役法在地方州县层面的实际执行状况。


与南宋义役制度相似,元代助役制度的组织结构及推行范围,仍值得重点考察。


役首在元代助役法的组织结构中仍占据重要地位。元代役首最初由组织内部“应役之人”充任,泰定元年后通常由里正充任。英宗至治三年助役法规定,“应役之人”需掌握助役田地的数量,以便收取役田收益,补贴充役之人的费用,官府不得干预。同时期周仔肩在鄞县所推行义役也规定,推选“执事者”五人,主持役田营收,提供充当职役之人的费用。泰定元年松江府助役法规定,以“信义之家”及“有田百亩之上者”作为役首选取标准,注重人选的品行名望及财力状况。元代助役法中,役首选任及其在组织内部发挥的作用,与南宋义役制度一脉相承。


元代役田主要保证助役法得以顺利运转。泰定元年松江府助役法规定,根据每户财产多寡,详细开列各户该出助役田粮数目、坐落条段、主户花名等内容,可以据此计算出每年储备的粮食数额。由各处乡官里正负责攒造各类田粮文册,最终确定的役田超过1400顷,役田收入之米超过6.3万石。数额如此巨大的助役田及其收入,是松江府得以顺利开展助役之法的基础。元统二年上海县为缓解坊正役困实施助役法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各户财产状况的等级确定出资数额,以此钱购买田地、收取田租,作为助役之用。输钱买田收租的办法简单方便、易于操作,是南宋义役兴起之初的基本方法,也是上海县确定的役田筹集方案。为解决松江站馆夫的充役之困,当时在地方上颇有名望的陈达之与当地父老商量后,决定采取通过捐钱买田、收取田租的办法,缓解充役人户重役之苦。由地方社会中负有名望士人,倡议捐钱买田以帮助应役者,应是元代实施义役的一种补充。


规约性质的文本在元代助役法中同样存在。至治年间周仔肩在鄞县推行义役制度时规定“定其要束”,“要束”即义役规约的早期形式。泰定元年松江府实施助役法也提到,“各处攒造文册一样三本,内一本责付里正,一本路府用印封记收贮,一本解省”。该文册由助役法内各种详细条目及土地数额组成。元统二年上海县推行助役法中有掌管役田收入与共同选择役首的“议约”,也应属于义役规约的某种形式。至元三年德兴县实施义役时,明确提到参考周密详细的“东斋冷先生《义役规约》”,该义役规约实为“德兴数十年前旧规也”。可见德兴县实施义役时,同样制定有义役规约。


地方官员将参与义役组织民众与义役田地数目镌刻于石碑,是元代助役法推行过程中值得关注的现象。泰定元年松江府实施助役法时明确规定,将出田人户姓名、土地条段、四至、字号、义役田收入总额等信息刻石镌记。元统二年上海县将其所推行助役法的具体内容刻于石碑。元代将义役制度实施的内容与田土数额镌刻于石碑主要目的,是防止其中信息“移换埋没”,保障助役法长久实施。


元代还出现一种以“义役钱”推动义役组织运转的新型助役法。据傅若金天历年间所撰《常宁州义役钱记》记载,因连年自然灾害导致民众或逃或死,常宁州田土多被奸邪之人吞并,致使“徒占名籍”者众多,官府“虚其赋入之数于公,其无所于征”。坊正、保正因负责赋税收纳事项,被牵连赔纳,乃至“率隳其产业,至鬻妻子以代责入”地步。余琪当时在此任职,通过率领县衙官员采取捐钱质贷生息法,将其筹措的中统钞作为“孳息之母”,寄存于州的广盈库,以每月所收入利息,作为当时承充保正、坊正等役的费用,借此达到助役效果。最后他将该事件详情及参与捐款者姓名刻于石碑,作为明证。由地方官府出面倡导并负责运转的助役法,主要利用捐钱质贷生息,以此助役充任坊正、保正之人。这种以钱生钱的助役法,不同于捐钱买田法,是元代出现的一种新型助役形式。


另据至治初年黄溍《鄞县义役记》记载,鄞县是庆元府民众负担最重的县,县令周仔肩利用朝廷“申严役法”时机,积极推行义役法。位于县西南林村的35家民户率先响应,根据财产多寡,以所收7500缗钱作为子本,采取捐钱收利的办法帮助应役者。随后其余乡村纷纷效仿,效果显著。鄞县所采取的义役钱助役法,与常宁州天历年间所实施助役办法性质相似。


元代义役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松江府、德兴县、常宁州、鄞县、安仁县、昌国州及无锡州等地。元代官府所颁布诏令中多次提到“浙西助役法”与“江南民户”。元代在江南之地主要推行的赋役制度为“南宋旧法”。义役制度在元代推行范围以浙西地区为主,基本未超出南宋义役制度的实施范围,可看作南宋义役制度在“江南故地”的某种延续。


元代义役制度具体实施状况,诗人李存《义役谣》有生动描述。其中“奉公往役名主首,半是摘箬担柴夫。或因苗麦仅升斗,或忝殷实元空虚”,反映的是元代民户若承充基层主首役的要求与职责;“同时共事数君子,但有赞协无次且。出多出少由厚薄,若小若大皆欢愉”,则描绘出义役组织的公共属性及民户自愿出田的运行方式。


总之,在元朝推行经理田土与颁行助役法影响下,以江南地区为代表的南宋故地,百姓承充赋役任务繁重。一些州县在官员和有名望士绅倡议下,借鉴南宋义役法,积极推行捐钱买田助役法,同时也尝试采取新式捐钱生息助役办法,以缓解百姓承充里正、主首等役压力。从“义役田”到“助役田粮”,再到“义役钱”,各种形式助役法并行不悖,义役制度在元代得以延续与发展。


义役制度在明朝以何种形式出现?目前尚未发现明初尤其是太祖统治时期实施义役制度的史料,最早义役实施记录在宣德之后。因此,义役制度为何在明初消失却在明代中后期再度出现,值得关注。


明初是赋役、里甲体系创建形成重要时期。明朝赋役征派主要依靠赋役、里甲体系实现,维系这一体系运转的核心枢纽是赋役黄册制度,它将人、地、赋、役四重属性巧妙融为一体,便于统治者加强对百姓的人身控制与赋税征收。


明洪武三年(1370),江南地区率先试行小黄册之法。据《永乐大典》引《吴兴续志》与新发现上海图书馆藏纸背文献《后汉书》背面记载,明初尝试推行的小黄册(又称税粮黄册)之法,最初目的是“催办税粮军需”,以都为单位进行攒造,以100户为一图,分为10甲,选取“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其余90户为甲首户,以10年为一轮役周期。明初所试行的小黄册之法,通过“里长甲首轮流图”,对本图100户人户进行赋役编派。通过复原小黄册文书可知,其内部某一甲的具体排甲形式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依照“里长甲首轮流图”纵向进行排序,每年由一个“整甲”应役。二是按照“里长甲首轮流图”横向排序,每年由每甲各出一户应役。明初朝廷在赋役黄册制度中所确定的里甲轮役方式,是对南宋义役制度中轮役方法的吸收与融合。


洪武十四年,在吸收和继承明初户帖及小黄册之法基础上,明王朝在全国正式推行赋役黄册制度。明代赋役黄册主要根据不同人户的丁产状况划分户等,再对人户分别点差,各册册首也绘制有人户轮役图。结合目前已知明代赋役黄册文书及史籍相关记载可确定,明代赋役黄册主要继承小黄册“里长甲首轮流图”派役的办法。官府据此文书得以掌控各类人户与赋役内容。


明代赋役黄册制度以110户为基本里甲单位,每10年作为一固定期限,周而复始,根据各户人丁资产状况进行编派差役。这种办法的制度源头或与据资产进行轮流排役的南宋义役制度密切相关。顾炎武在论述明代金华府永康县的役法时指出:


至于义役,民则义矣,将何以处司役者乎?元以五十户为一社,置社长一人,乡置里正一人、主首一人。尝观黄文献公所撰《鄞县义役记》,其制亦犹夫宋而已。今制每年里役其长一人,籍定其次十年,而遍其役期之先后,无得而私焉……此法行而差役、雇役、义役诸纷纭之议皆可以无讲矣。


顾炎武将南宋义役、元代义役、明代赋役黄册制度三者置于同一发展脉络中进行评析。他根据黄溍《鄞县义役记》认为,元代义役制度应来源于南宋;还进一步断言,若明代赋役黄册制度可以切实推行,“差役、雇役、义役诸纷纭之议皆可以无讲”。这也从侧面说明,三者间存在继承与发展关系。明代里甲轮役方式是借鉴南宋义役制度的原则,并作出适当调整与改进。


明宣德之后江南地区再度出现的义役制度,正是由于明代赋役里甲体系运转出现问题,百姓承担的里长、甲首、粮长等差役逐步加重,普通百姓不堪重负。地方官员借鉴南宋义役制度的承役方式,重新推行义役法以缓解当时百姓的役困局面。直至明万历时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徭役制度由民众亲身服役变为折纳银钱,义役法变为“义役税”,成为明代赋税征收体系中的一种具体税目形式。


因此,无论是元代实施的助役粮法,还是明代赋役黄册编排里甲差役的方式,皆体现出元明时期对南宋义役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结  语


南宋义役制度的出现与形成,凝结了基层自治的经验与智慧。义役组织作为民间共同体的一种形式,是将土地集中后所获得的田租收益支付给应役之人。参与义役组织的百姓既能一定程度减轻应役负担,还可额外获得部分补贴。通过借助集体力量分摊应役的压力,组织内部成员彼此关照互助,成为普通百姓生存的希望。经由范成大进言,义役制度获得南宋朝廷认可与推广。


但制度在推行过程中往往出现变形甚至逐渐偏离原有意图。作为义役制度核心的役首,最初被公认推举主持应役之事,却逐渐将集田收益中饱私囊,极大地动摇义役制度的公共利益属性及根基,使义役失去其“义”,义役规约形同虚设。而州县官员未恪尽管理职责、保障义役顺利推行,甚至与役首相互勾结,严重影响义役制度正常运转。这种情况下,百姓应役压力不减反增,对义役制度产生强烈不满。南宋统治者对义役态度,也从鼓励推广到模棱两可,再到“听从民便”,将义役与差役、雇役并列为供民众选择的承役方式,显示朝廷无力推行义役的被动与无奈。


差役、雇役积弊甚多,义役亦难以为继,南宋役法在三者间反复,以至混乱失序,本质仍未脱离以力役形式签派百姓的做法。直至明万历时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及清初“摊丁入亩”完成,徭役制度由民众亲身服役最终变为折纳银钱,中国古代国家征发徭役重心由人丁转向土地,人力与人身得以解放,体现出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义役制度作为宋代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元明提供制度参照。明初由里甲制度、赋役黄册制度及鱼鳞图册制度所构成的相对完备与系统的户籍、赋役体系,即是受义役等宋代役法影响而产生。元明时期,面对百姓应役的困窘局面,义役制度再次发挥作用,成为基层社会解决财政赋役问题的一种途径。


制度产生和形成必然根植于现实土壤,而其生命力在于实施。推行一项制度不仅需要改革者对民众呼声的体察和关怀,更需要以决心与魄力对破坏制度乱象进行惩治,从而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同时,制度在不断创新与调试中趋于稳定与完善,并形成宝贵历史经验。从这一角度来看,南宋义役制度及其演进,不仅为我们呈现中国古代制度产生、推行及其变形的全过程,也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社会变化提供了新视角。


(作者张恒,系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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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 壹校审:小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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