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人虽非签订合同的主体,但是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为适格原告
来源:律道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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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黄某某诉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某典当公司、黄某坡合同纠纷案
2023-01-2-483-006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民再19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人虽非签订合同的主体,但是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为适格原告。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被告是否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均非否定原告诉权的理由。
解说
在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常常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焦点。传统观念中,签订合同的主体通常被视为当然的原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一种新的现象逐渐浮现: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人虽非签订合同的主体,但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亦应被认定为适格原告。
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判断原告是否适格的重要标准,具有深刻的法律内涵和实践意义。它意味着起诉人并非仅仅是与案件存在一般性的关联,而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合同纠纷的直接、实质性的影响。
例如,在某些特定的合同中,虽然名义上的签约方是一方,但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并因合同纠纷遭受损失的可能是另一方。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以签约主体来限定原告资格,无疑会忽视实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诉求,导致公平正义的缺失。
又如,在涉及到继承、代理等法律关系的合同纠纷中,继承人或代理人虽然并非原始的合同签订者,但由于其对合同所涉财产或权利具有合法的继承或代理关系,因而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他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有权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
此外,在一些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第三方受益人的情况。尽管第三方受益人并非合同的签订方,但其受益权受到合同的明确保障。当合同出现纠纷并影响到其受益权时,该第三方受益人基于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具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
认定非合同签订主体但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适格原告,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追求,也有助于实现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和保护。它能够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那些在合同关系中实际受到损害的人有机会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综上所述,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突破传统的原告认定模式,充分重视直接利害关系这一关键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准确,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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