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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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上海数交所可以合规买卖数字资产了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首款合规交易的数字藏品?新年新气象,数字藏品也一样。2024年2月9日,光明乳业携手上海数据交易所,率先完成数字资产发行平台与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互通对接,联合发行首款可交易数字资产“龙耀追光,一订光明”,官方的说法是:这是首个品牌营销应用场景类的数字资产上市发行和交易的双平台互通的示范案例。公关稿有点绕,简单点来理解就是:光明乳业发行了一个数字藏品,在上海数交所进行了二级交易,合规的。从双方对外的公告稿来看,光明乳业首次发行的可交易限量数字资产,以“光明随心订”的随小订IP形象为基础,延展出新国潮风格的年画,发行数量999个,本次数字资产在可交易流通期间,光明乳业均赋予消费者长期的权益价值与品牌会员权利,每季度发放光明随心订优惠券等,此外,光明乳业还将建立“数字资产Club计划”,邀请数字资产持有用户参与到新品品鉴、低碳环保实践、公益活动等特色活动中来,共创多元品牌价值。据中国数字资产网数据显示,“龙耀追光”藏品首发价为66元,开盘后猛涨至500元区间,截至2月19日上午8点,已累计出售171份,成交281次,地板价为562元。在上海数交所官方的推文中,特意强调:此次完成数字资产上市发行和交易,是积极落实《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在研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数字资产流通机制探索路径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将有效夯实下阶段数字资产流通交易的实践基础,加速赋能实体经济发展。不愧是国企,随便发个小图片都能搞得这般名正言顺把社会价值的高帽子戴的稳稳当当,牛。02对这个事情怎么看?有朋友问我对这个事件如何看待?我的观点是:这是一件挺好的事情,就是没掀起啥大波澜。不过也对,这符合两家国企想宣传但又怕过度宣传的微妙心态。但从字里行间,我们还是能够理出本次数字资产发行的“社会意义”:第一点:数字藏品的发行肯定是没问题的,这让更多的品牌方可以放了心不担心自己是发了币,也让更多的发行平台不用担心自己搞的是非法经营。第二点:数据交易所来做数字藏品的二级流转是可以的,上海能做,其他地方自然也能做。回到本次光明乳业的数字资产发行本身,说是数字资产发行,可我怎么看怎么像是NFT技术加持下的会员卡转赠,好比是我办了张健身卡,洗了几次澡之后实在是洗不动了怕浪费于是选择卖给其他准备入坑的人,担心私下转让健身房不认,于是这会员卡每次的转让我都找上海数交所进行下技术见证,虽然这见证的成本有点高,11%。有朋友调侃说这明明能够在光明自己小程序上就能操作的事情,但就是非得去找个交易所来过一道。我说你不懂,这是对Web3.0的爱。经历过两年的行业发展,国内NFT数字藏品行业经历了大起大落,从诞生之初经过第一波的炒作和疯狂后,快速跌入谷底,再从谷底缓慢的发展出新机会、新场景,这符合新兴科技的发展规律。不仅国内数藏是这样,海外同名的NFT也一样,你看曾经的NFT一哥OpenSea现在都沦落成什么样子了。就在数交所和光明乳业联合做此次品牌营销活动的时候,海外网友还在就NFT的碎片化协议ERC-404掰扯。NFT作为一个中性的技术,本身并不是目的。NFT应该怎么用才对,本身没有个正确的标准,所以谁也别瞧不起谁。海外NFT在探索流动性增加这个问题时采取的是质押借贷、碎片化拆分等方式,主打的是个金融与社区属性,生怕NFT的价格跌下来;国内NFT探索的是会员卡权益赋能,主打的是个虚实结合品牌营销促进消费,一个是to
2月21日 上午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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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Web3.0创业者的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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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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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工信部如何制定符合国情的Web3.0发展战略?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中国区块链的春天?海外币圈的朋友“一身反骨”,天天琢磨的是去中心化;中国链圈的朋友们根红苗正,始终响应国家发展战略紧跟时代步伐。这不,昨天工信部在官网上的一个消息答复,差不多让整个圈内的朋友们颅内高潮纷纷表述要紧跟时代步伐,大家可以感受下红林律师今天上午的朋友圈。毫无疑问,类似这样的新闻,对于中国内地的区块链从业者,和创业的朋友们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情,毕竟搞区块链就是搞诈骗是很多不懂这个行业的朋友们很容易有的误解和偏见。但是(注意这个但是),工信部的本次意见答复,是不是就意味着虚拟货币在国内的合法了,是不是就意味着在中国能够随便发币了?那倒也不至于此。这篇文章,我们就来看下工信部眼里的符合中国国情的Web3.0应该长啥样,作为创业者我们应该走怎样的道路,毕竟,只有方向对,才能事半功倍。02逐条解读稳妥起见,我去工信部官网查询了相关的出处(对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2969号提案的答复),咱们逐条进行解读下。要点1吴杰庄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Web3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1、工信部答复的对象是吴杰庄委员。圈外的朋友们可能不熟悉,吴委员可以说是币圈的老朋友了,经常活跃在中国香港和内地的Web3.0活动上,发表一些币圈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言论。虽然他本人的身份是香港立法会议员,但怎么看怎么像是香港区块链招商局局长的感觉。不信你可以感受一下:要点2经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现答复如下:我部高度重视Web3.0产业发展。您提出的加强Web3.0技术研究发展的资源支持、加强技术监管和管理、鼓励国际合作、加强宣传和推广等建议,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与我部重点工作高度契合。2、这次答复是工信部拉上了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等一块发声。对于这几家机构,有何可以解读的?红林律师的观点是:利好Web3.0创业者。为啥这么说?经常想申请政府财政补贴和项目申报的朋友们都清楚,中国给创业公司发钱的主要政府部门有三个:科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经信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科技部都会牵头搞创新创业大赛,从地方赛事一直干到全国评选,科委奖金的优点是:数量多,门槛低。以上海为例,入围市一级基本就是20万的奖金打底。而且就红林律师此前拿奖的经验来说,科委相关的奖项申领难度是比较容易的。经信委是工信部在省一级政府的对应职能机构,每年的创业专项扶持基金比科委来得更猛烈一些,且会针对不同的细分行业有专项政策,比如针对影视文化行业的、针对旅游行业的。以上海为例,经信委的单个扶持基金可以高达数百万。创业的朋友都知道,中国产业政策历来是地方响应中央,既然对口的主管部门表态要支持Web3.0,对于地方的相关部门来说,必然是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响应。这也是我所说的利好Web3.0创业者的原因。要点3一、已开展工作情况目前,我国发展Web3.0拥有良好产业基础和广阔发展空间,尤其是政策环境、技术储备和丰富应用场景为我国独特优势。(一)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我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会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成立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590),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Web3.0提供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各地方发布《关于推动北京互联网3.0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专项政策,抢抓Web3.0发展新机遇。(二)技术探索持续深化相关研究机构积极跟踪国际布局及发展情况,开展Web3.0、元宇宙、非同质化通证(NFT)等相关新兴概念研究,探索去中心化身份管理、虚拟数字人等技术实现路径和应用落地场景,研判预期风险和应对举措。形成一批以长安链、蚂蚁链、华为云区块链、百度超级链、趣链等为代表的自主可控联盟链底层平台。例如:长安链通过开源开放方式,推动技术迭代升级,汇聚超5万名开发者,累计发布15个版本,发展120余家行业生态合作伙伴。(三)应用培育加快推进我国Web3.0应用场景覆盖工业、医疗、教育、旅游等领域,互联网企业依托自身技术和产业优势,推出大量数字藏品、元宇宙空间等相关产品,努力在数字化进程中抢占先机。中央网信办会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组织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行动,在能源、法治、版权、贸易金融等16个特色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此外,我部支持成立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等多家数据交易机构,为探索Web3.0数据要素规则的改变提供了“试验场”。(四)标准研制稳步推动推动成立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590),推动发布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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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打铭文最新诈骗套路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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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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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炒虚拟货币,亏钱了要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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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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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玄学RWA,深圳早就搞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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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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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测评丨十月大火的无忧Meta数藏平台,法律合规怎么样?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10月初重启上线2.0版本的无忧Meta,被不少人看作是数藏圈的“十月之光”,平台起飞势头相当强劲,合成的白羽仙子交易价很快突破2万大关。不过就在一周前,无忧Meta的市值迎来大跳水,虽然后续活动让市场有序回温不少,但跳水幅度之剧,还是给不少正埋头猛冲的用户们喂了一副清醒剂。今天就来聊聊,十月大热的数藏平台——无忧Meta,法律合规怎么样。01平台简介据官方介绍,无忧Meta是海南青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重点打造的一站式数字藏品电商平台,聚集了国内一流的金融、区块链领域的专家及技术人员,专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产品开发;核心团队曾在腾讯、百度等互联网知名大厂就职,致力于打造新一代的Web3基础设施及全生态场景落地,持续深耕传统文化与数字科技的碰撞与融合。02平台玩法无忧Meta以周年大庆为号角,启动了全民抽奖活动,奖品包括手机和数字藏品(嫦娥、后羿、白玉如意),火速激活了平台市场。就平台玩法来看,当前无忧Meta的玩法主要是分解、合成、置换的常规组合拳体系。寄售市场则是采取限价模式和不限价模式并行的方式。例如无忧Meta在抽奖当晚,就开启了嫦娥藏品的寄售市场,在不限价模式下,嫦娥藏品的最终交易价稳定在4k左右。无忧Meta采取限价模式的诸多藏品中,限价标准则以白羽仙子和银铠剑圣两大藏品最高,均为25888元。就平台活动而言,除了数藏平台常规的优先合成、优先分解、抽签购活动外,无忧Meta的全民助阵活动也在几天前圆满结束。从钉链数据来看,这次活动的开展,不失为一步好棋。全民助阵活动流程如下:以两大藏品设定PK阵营,玩家通过持有某藏品、消耗该藏品兑换助阵卡的方式加入某阵营并获得PK值,活动结束后,每PK值可以获得盲盒用以抽奖,同时获胜阵营可以获得阵营奖励。03合规测评平台资质10月初,海南澄迈县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其他部门下发的通知列明了注册在该地区的数藏公司所需资质材料(文章请戳《强监管来临,海南告别NFT数字藏品》,这份通知也宣告了海南对数藏行业监管政策的缩紧。根据数字藏品行业特性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述通知以及无忧Meta的运营情况,海南青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青悠公司”)的资质证照情况具体如下:ICP许可证、EDI许可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许可与备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具备利用各种与通信网络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通信网络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的,还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许可)。据公开渠道查询,青悠公司目前已取得ICP许可证。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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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开通“二级市场”,法律合规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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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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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维权成风,哪些行为会踩坑?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数字藏品行业沉浮一年多,各大平台都在纷纷探索自身的平台定位和主要玩法。不过,不管行业发展趋势如何,数字藏品行业平台方和用户方的关系,却好像始终停留在去年的行业寒冬期,双方信任基础极其薄弱。一言不合,维权走起。数字藏品行业很多玩法、活动的监管红线尚不甚明朗,行业的正向发展离不开每一方的努力。对于的确存在不法行为、破坏行业生态的数藏平台,用户维权过程也恰恰是规范行业发展的过程。但在维权过程中,还是要理性维权,把握好方向和分寸,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避免因此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这篇文章就来聊一聊,平台用户正当维权时避免踩的坑,和平台老板如何应对不理性维权。01正当维权和不理性维权的区别判断是否属于正当维权,可以从以下3个主要方面予以考虑:维权的动机是否正当维权动机,也就是维权的目的是否背离了双方的真实纠纷,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还是纯粹为了索赔而索赔,例如食品行业的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手段是否合法维权的手段应当是在不影响对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切不可以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等形式进行非法维权。维权的依据是否充分维权依据,是指权利的产生是否有据可依,权利的范围是否必要相当。提出的主张是否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或法律依据,还是妄想、编造的一些主张,例如“封口费”等。02正当维权避免踩坑的要点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用户维权的手段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都不失为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简单来说,目前数字藏品行业的维权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投诉举报类、私下协商沟通类、进行民事起诉、提起刑事控告等。手段和途径多种多样,选择哪一种方式,更能达到预期效果,切实弥补个人损失,则需要结合平台经营细节综合考量。但维权过程中要避免踩以下这些坑。盲目跟风在数藏行业,一个用户同时玩儿好几个平台并不罕见,用户也深谙各个平台的圈圈绕绕。而这些平台的玩法、套路,细究起来,也都大同小异,不外乎置换、合成、抽奖、拉新等。而且,还有一些数字藏品平台已经被刑事立案,给用户的维权路提供了一剂强心剂。行业需求下还催发了维权专业户,专业户们手持熟门熟路的三板斧:一旦亏钱,就是平台虚假宣传、集资诈骗、老鼠仓。但每个平台的成立背景、经营细节、IP宣发等都有所不同。平台被立案的成功案例,并不意味着,这些材料能够完全照搬套用。有时,用户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平台实际情况,一味的强调“诈骗、老鼠仓、传销(业内常用CX)”,各个看起来都很有力、一击致命,各个都落不到点上,反而模糊了相关部门的调查重点,也阻碍了调查办理进度。缺乏法律意识合法是维权的基石。维权第一步,首先要明确权益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有了存在侵权行为的基本判断后,结合想要达到的维权目的,确定需要采取的恰当救济方式。例如,给税务局提供诈骗、CX的线索,显然行不通。其次,要基于双方纠纷的相关情况,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不管采取何种维权方式,都需要有材料佐证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的维权活动往往难以让人信服,甚至可能导致个人自身权益受损。过于激进部分数藏用户,为了引起平台方的重视,在维权过程中采取一些极端的激进手段维权,这种做法往往会导致事态升级,彻底打碎了双方本可能存在的协商和解谈判基础。此外,还有些用户以“带头维权”要挟平台方,主张远远超出实际情况的赔偿数额。用户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公布相关内容、带头维权等方式,对平台方造成心理强制,借此获得不应当获得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03不理性维权的法律风险数字藏品维权往往是群体性事件,一个维权的出现后,通常短期内便迅速组建了维权群,聚集起上百号维权用户也不在话下。这几十上百个维权用户的构成也相当复杂,有带头主攻的,有打辅助的,更多的是持观望态度,等积极的那一拨人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再加入的。维权路漫漫,为了调动其它用户的积极性,部分人员可能会采取人肉曝光、人身攻击、侮辱谩骂、捏造平台相关事实、聚众闹事等不理性的方式进行维权,既影响了数字藏品平台的正常经营,也有可能给平台主营人员的身心和生活带来严重困扰。以下对常见的几种激进行为和应对措施简要分析:侮辱谩骂的法律风险公司和主营人员都依法享有名誉权,且不受任何人侵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遇用户谩骂侮辱公司人员、进行商业诋毁的,平台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此外,侮辱、诽谤公司人员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捏造事实的法律风险行业中,还存在部分用户已经不再考虑弥补损失,种种行为就是为了把平台老板“送进去吃国家饭,带银手镯”的情况。他们往往和平台方积怨已久、矛盾深重,但孤掌难鸣,所以故意虚构、捏造一些子虚乌有的平台情况,来聚集维权用户,并以这些未经查证、没有依据的材料为基础,号召不明所以的用户联合报案。这种行为,轻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规定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面临拘留或罚款的处罚;重则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既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聚众闹事的法律风险此外,出于政策考量、行业惯性等原因,大部分数字藏品平台方都选择了海南作为注册办公地址。依赖于公司基本工商信息的公开透明,多名数藏用户有组织地聚众到平台办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的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情绪过激下毁坏财物,爆发了肢体冲突。这种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数藏平台应该如何应对?数字藏品平台方在处理维权事宜时,应当摆正心态,积极面对,采用多元手段,化解危机。首先,平台方需要对爆发维权的导火索、维权用户的规模、维权用户的诉求和理由、维权用户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其次,在全面了解情况,多渠道获取信息的基础上,针对维权事件进行内部的自查自纠,和整体的研判梳理,确定平台方是否存在潜在风险点、风险大小,进而分析现有风险的调整、解决方案。对于已经受到相关部门调查的平台,切不可鸵鸟心态地不予处理,或者草草糊弄了事,更不可为了应付调查,虚构平台情况。此外,立足数字藏品行业的平台方,也应时刻关注行业动态,谨慎开展容易引发用户情绪的经营行为,留意其它平台已经明确有极高风险的经营行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平台方还应建立自身的应急事件预案处置工作机制,提前制定好异况的处理流程和对接人员,避免摆烂,激化矛盾。最后,对于不理性的维权行为,平台方可以考虑刚柔并济的方式,告知不理性维权用户,正当的维权渠道和当前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等。必要时,可以向其发送律师函或侵权告知函;同时,建议平台方有专人负责收集、固定相关侵权证据材料,以便在事态恶化时,依此举证,采取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控告等方式维护平台权益,稳定公共秩序。04曼昆律师建议总而言之,无论是平台方和用户方,在合法框架内行事,才是最好地维护权益的方式。这篇文章,希望能提醒各位数字藏品用户,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侵害,请理性维权,可报警、可起诉,不清楚的地方可查法条、可问律师,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同时也对各个数字藏品平台的朋友提个醒:如果用户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类似涉嫌违法的“玩火”行为,沟通不畅,也可直接报警。参考资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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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分享丨NFT数字藏品平台《用户协议》应该怎么写?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引言近期笔者在起草、审阅NFT数字藏品行业平台客户的用户协议时,对比查看了很多国内数字藏品平台的《用户协议》以及隐私政策,大概的结论是:国内大多数NFT数藏平台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不能说毫不相干,只能说一模一样。用户协议既是企业获取用户信息的第一道“许可”,更是一道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与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屏障。用户协议作为电子格式合同在互联网中广泛使用,约定用户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关系。然而,几乎很少有用户会认真阅读APP的用户协议,点击进入然后退出或是用户所给予的最大敬意了。这并不代表着平台方可以忽视用户协议,随意进行平台与用户之间的风险责任划分。NFT数字藏品行业需要什么,曼昆律师团队就研究什么。干脆借此机会,为行业的伙伴们系统的梳理下NFT数字藏品平台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常见不规范之处,本文章分为上下篇,本篇咱们重点讨论《用户协议》。01用户协议的内容重要条款未充分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用户协议是平台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应该属于格式条款。另外,对于重要条款要用醒目的格式提请用户注意,包括不限于用加粗、下划线、高亮等形式,否则容易被认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生效。通常,数字藏品平台与用户之间纠纷涉及的具体格式条款有服务说明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管辖协议条款、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及使用条款、网络服务平台免责条款。因此,为了更好地明确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权责划分,应该重点对前述条款进行重点提示。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的数字藏品平台的用户协议,由于不重视用户协议的设置,通篇不对条款内容作出任何的形式的标注,存在特定条款是否生效的问题。不恰当的免责条款用户协议是平台经营者单方制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方可以随意约定,免除自己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另外,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给网络交易平台运营企业制定用户协议提供了规范指引,对上述条款情形进行细化和举例。然而,实践中,一些平台经营者希望通过服务协议的约定减轻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设置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排除平台方对内容审查等的法定义务,尽管一些类似的条款以加粗和下划线的格式提请用户的注意,但是用户协议如此表述,也只能一剂心灵安慰剂了。未能积极使用“避风港原则”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仅提供技术服务、平台展示及撮合,不实际参与交易的平台方,可以积极适用“避风港原则”,减轻平台责任。具体到数字藏品平台,平台方通过提醒用户注意:平台本身不参与用户间的实际交易,若发生争议,双方自行解决。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也应配套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诉通道。应当注意:此类条款不仅是平台规则设置层面,还需要平台落实到行动上。尤其是平台方在发现他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侵权时及时下架,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方可对用户之间的转售行为中规避平台方的风险。协议内容与平台服务不匹配虽然数字藏品平台之间提供的服务大同小异,但不同的平台玩法、操作细节都存在差异。部分平台简单粗暴、不加更改的“拿来主义”,用户协议的内容与服务不匹配,不仅无法起到服务说明、责任分配的作用,也会显得平台过于不走心、不负责。比如,明明平台没有设置第三方登录方式,却照抄了一大堆的第三方登录有关的用户协议条款;明明平台没有社区发言渠道,又规定了一系列的用户发言规则等等,这样的多余规定造成了用户协议篇幅过长、可读性差,用户对整体协议内容理解不到位。02用户协议的展示根据网信办等四部委对外公布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进入App主界面后,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问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容易被认定为没有公布相应协议。数字藏品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平台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数字藏品平台应为用户查看服务协议内容提供便利而非设置障碍。然而,用户在一些平台登录之后,界面没有任何查看用户协议的链接或者板块。建议平台在App首页尾端放置用户协议,或者至少在进入App后4步点击之内,例如通过:【我的-安全与隐私-用户服务协议】要可查看,并且最好用文字颜色较明显、字体较大的文字进行显示。可参考下方某平台界面布局。03用户协议的同意与更新用户协议未经过用户同意App用户服务协议生效应以消费者知悉且同意为前提。实际上,协议获取用户同意的前提是协议能够满足合理提示要求,使用户获得充分的知情权。如果平台的用户协议不需要用户主动勾选“同意”即可签署,或是系统自动勾选“同意”,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尽合理提示义务【参考案例(2017)京03民辖终966号】。就此项要求,建议数字藏品平台要求用户注册或安装时点击或是将协议专门设置一个链接,以用户主动勾选的方式明示同意,也可以增加强制阅读倒计时、划到页面底部点击【我同意】等方式,充分提示用户阅读。用户协议的变更生效对于用户协议的变更,相当于平台对更新内容进行单方变更,需要跟用户重新确认权利和义务,因此平台方在发布或上线最新的用户协议的时候,不仅需要提前向用户进行通知,而且还需要重新获得用户的同意。然而,一些数字藏品平台对用户协议变更后,没有进行任何公告,甚至没有在用户协议中标注更新日期,用户根本不知道用户协议已发生变化。事实上,用户对于平台变更用户协议实质上没有任何的磋商空间,仅仅是又一次“我已阅读并接受服务协议”的形式化点击,此种“悄咪咪”的更新方式往往会被认定为不生效。04曼昆律师总结用户协议作为平台与用户之间有效率的特殊约定,但长则上万字的用户协议对用户的知情权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准确制定平台用户协议,在相对较短篇幅对用户协议进行详略得当地的约定,在平台的风险规避和用户的知情权之间取得平衡,这些问题可不是随便抄抄就能解决的。平台和用户两头不受重视的协议不仅只有用户协议,还有隐私政策。关于隐私政策的审核要点敬请期待本文的姊妹篇。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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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强制置换合法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分解、合成、置换...数藏用户们可能已经被平台推出的一个个活动搞“麻”了。说来有意思,但凡开放了寄售市场的数藏平台,总要变着法的“折腾”已发行的藏品,平台用户也得时刻关注着藏品动态,一个不留神,要么藏品已经被强制自动置换了,要么藏品已经进“馆藏区”了。市场上大热的不少数藏平台,因为藏品置换活动,引发出大大小小的风波;还有部分体量不大的平台,直接因此引爆用户情绪,产生毁灭性动荡。通过查询黑猫投诉平台和啄木鸟平台,可以看到很多藏品置换的投诉信息。今天就来聊聊,数字藏品置换的事情。01数字藏品的置换原因既然藏品置换这么容易引发集体性用户事件,那么,以用户粘性和价值共识为生的数藏平台,为什么还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执意推行藏品置换活动呢?初步分析,可能不外乎以下几点原因。特定藏品回收。数藏平台和行业发展初期,为了获取关注流量或出于其它活动需求,平台设计的藏品赋能可能并不合理。随着平台发展,越发头疼于对历史藏品的赋能兑现问题。要是直接不兑现,用户投诉就够喝一壶;要是继续咬着牙兑现,也确实比较困难,或者已经做成了亏本生意。在进退两难的困境中,把这类藏品通过置换回收,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平台定位调整。数藏平台还会因为藏品种类繁多、分类混乱、价值点不突出等原因,梳理藏品的价值体系,提升藏品价值等考虑,对已发行藏品进行一场“宏观调控”,聚焦用户和藏品,以确保系列之间的良性循环。例如十八数藏在今年3月公告中提到的对“近乎所有藏品做出拆分,逐步释放成交,以达到一定的供求关系”。寄售流通需要。数藏平台的盈利上,除了藏品发新收益外,主要还是在于市场交易的手续费(也有平台直接放弃了藏品发新收益)。手续费的收益,取决于藏品的价值和流通。有供求,自然有市场。虽说藏品的价值在于用户共识,但用户共识的建立也需要一定的由头和契机,单凭IP联动、艺术赋能,等待市场的自由发展,显然不太够。因此,平台通过不断制造新的热门藏品,持续性的“裹挟”着用户入场:用户既要把原有的A藏品置换成B藏品,还要再购买新发行的C藏品,才能合成热门D系列。一套组合拳下来,成功激活寄售市场的交易量。02数字藏品的置换类型市场上的数藏平台推行藏品置换活动的方式,从用户主观意愿角度出发,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强制型。数藏平台发出公告后,在一定期限后就直接在后台把用户手中的藏品全部置换,用户没有任何选择权;更有甚者,数藏平台压根没有留出合理告知期限,并没有提前告知用户即将开启置换活动。2、自愿型。数藏平台提前告知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置换,也通过明示暗示的方式传达不置换的老图会坐牢,于是绝大部分用户选择了同意置换。还有些数藏平台更完善的做法是,在开启置换活动前,组织一场用户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开启置换活动。03藏品置换的法律分析聊完了藏品置换的原因和置换活动的类型,接下来就有2个问题值得讨论:平台是否有权强制置换用户藏品;用户协议中,授权同意置换,能够100%免责吗?数字藏品具有财产价值数字藏品的具体法律属性究竟为何,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内的债权说、物权说、权益凭证说、知识产权说等呼声比较大的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尽管法律属性没有明确,但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肯定了数字藏品的财产价值。法院认为“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也给虚拟财产的保护奠定了基础,“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台是否有权强制置换藏品?上文提到的判决书中表明,“案涉交易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且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数字商品范畴。故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因此,数字藏品这一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双方交易的对象,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而且,用户获得数字藏品后,应视为交付已经完成,双方买卖合同实际已经履行。如果平台未经用户允许,擅自置换名下藏品,有可能涉及侵害用户的财产权益。同时,由于数字藏品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其交易信息都可追溯且无法篡改,藏品违约损失的计算比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违约损失计算更加精准便捷。用户协议中,授权同意置换,能够100%免责吗?在自愿型的藏品置换活动中,数藏平台赋予了用户一定的自主选择权,用户二次手动确认同意置换的行为,能够大幅降低平台方侵害其财产权益的风险。用户手动确认的协议中,数藏平台往往会配套使用《置换协议》和《免责条款》。协议条款上,也会尽可能的通过使用“风险自担”“与平台无关”等措辞,排除或降低平台方的责任。但,用户授权同意藏品置换,并不应然的代表着《置换协议》和《免责条款》就完全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因此,在这一背景下,即使用户同意参加平台方的置换活动,平台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①置换活动设计上,仍要保障用户权益。其一,建议平台方坚持数字藏品的核心价值,保持非同质化特征,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藏品的非同质化特征,尽量避免单个置换后的藏品发行量高达几千万份、上亿份的情况。其二,建议平台方保障置换前后的藏品价值对等,避免损害用户财产权益。②置换协议内容上,平台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从正当性和合理性出发,合理确定置换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对于重要条款,应当采取加粗、高亮、下划线等方式提醒用户注意。04结语总而言之,置换活动在国内的数字藏品行业需求中应运而生,也大有愈演愈热之势。但有的平台在靠它拉高市值的同时,也进一步激化了平台和用户的矛盾。为了防止带着问题一路狂奔,希望平台能够综合考量数字藏品平台运营、管理和用户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注重合规、稳健发展,为数藏行业的蓬勃添砖加瓦。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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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乱象及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引子某年某月某地,公安深夜将币圈老玩家张三从南方带到了北方。回顾那晚公安的突然破门而入,张三还是心有余悸,甚至觉得有点魔幻。随同公安到家里抓人的,据说还有某安全公司的技术人员,在专业人员的辅助下,公安将张三家内的手机、电脑、冷钱包、外币银行卡等一并带走。到派出所后,公安人员加班对张三进行了讯问,其间公安让张三签署了一份授权书,大致内容是为了打击犯罪,避免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张三自愿授权公安对其冷钱包和交易所账户里面的虚拟货币进行司法处置。虽然张三觉得事情有点不对劲,毕竟事情还没有查清楚。但考虑到配合公安调查很有必要,毕竟这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张三还是配合公安在授权书上签了字,并提供了自己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账号和密码。随后,张三在冷钱包中的虚拟货币、在交易所里面的虚拟货币,一并被安全公司转出售卖。若干天后,张三会见了律师,在律师和公安的多次沟通后,张三被办了取保候审。张三出来后向圈内的朋友打听,得知那个协助当地公安处置虚拟货币资产的公司,靠ta这一单,服务费赚了上百万。需要说明的是,上面的故事是虚构的,但拼凑起这个故事的情节却是真实的。类似这样的情节,可能每天都在虚拟货币玩家中发生。01区块链行业不能说的秘密2021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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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丨中国AIGC创业,法律监管、政策汇总(2023.07)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引言近年来,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进步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各行各业都开始关注AIGC相关技术在商业落地中的应用,AIGC相关的创业及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AIGC在发展过程中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例如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问题。为了应对AIGC的快速发展,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七部门于7月10日正式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也是全球首部AIGC领域的监管法规。除了这部专门的监管法规外,我国在科技发展、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等多个方面已发布了多项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人工智能领域多层级、多角度的规范治理体系。本文是由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汇总、梳理的当前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政策。本文将持续更新,欢迎关注公众号。如您在创业过程中有任何法律问题,也欢迎扫码添加曼昆律师微信进行咨询。02中国对AIGC的监管(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包括了一些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定,如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违法活动和侵害个人权益,要求人工智能决策的透明和可解释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包括了一些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定,如要求加强对人工智能相关数据的安全保护和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其中包括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二)部门规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并综合考量各方意见后,网信办联合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广电总局于2023年7月10日正式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全球范围内首部直接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规制的国家层面法律文件,《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我国人工智能敏捷治理管理模式初见成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此外,《算法推荐规定》要求算法法推荐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完成备案: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年1月10日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规定》”)是AIGC领域最为核心的监管规定。“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包括文本转语音、音乐生成、人脸生成、人脸替换、图像增强等技术。因此,AIGC属于《深度合成规定》的监管范围。《深度合成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此外,提供智能对话、合成人声、人脸生成、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应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三)部门规范性文件《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2021年9月25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以下简称《伦理规范》),旨在将伦理道德融入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为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机构等提供伦理指引。《伦理规范》经过专题调研、集中起草、意见征询等环节,充分考虑当前社会各界有关隐私、偏见、歧视、公平等伦理关切,包括总则、特定活动伦理规范和组织实施等内容。《伦理规范》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等6项基本伦理要求。同时,提出人工智能管理、研发、供应、使用等特定活动的18项具体伦理要求。《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为防范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2021年1月5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为组织或个人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部署应用等相关活动提供指引。(四)行业标准、指导文件《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3月,器审中心发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过程质控要求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同时提出第三方数据库也可开展算法性能评估,并明确了第三方数据库在权威性、科学性、规范性、多样性、封闭性、动态性方面的专用要求。《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2021年7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监督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并正式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下文简称《指导原则》)。在该《指导原则》中,药监局对人工智能医用软件明晰了定义,其是指“基于医疗器械数据,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其医疗用途的独立软件。含人工智能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可参考本原则。”同时也对医疗器械数据做出明确定义,指“医疗器械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特殊情形下可包含通用设备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此外,《指导原则》对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还进行了界定。《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2019年7月,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发布《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明确通用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的审评范围,并提出基于风险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方式。(五)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2022年9月,深圳公布了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数据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六)地方工作文件《北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实施方案(2023-2025)》、《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年5月30日下午,2023中关村论坛重大科技成果专场发布会举行。会上,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二级巡视员刘航发布了《北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创新策源地实施方案(2023-2025)》(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北京市促进通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两项政策。北京市将通过这两项政策,从鼓励与引导行业发展角度,围绕创新发展共性需求,进一步统筹资源,全面推动人工智能自主技术体系建设及产业生态发展。这两项政策的发布,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持续提升人工智能领域全球影响力,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创新引领和健康发展,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03全球各国对AIGC监管欧盟《数据治理法案》2022年6月生效。该法案是在《欧洲数据战略》的框架下首先提交的一项法律草案,其最初的内容是在2020年11月。《数据治理法案》整体而言,以制度创新为重点,以鼓励数据共享,提升数据使用效率,使数据资源的流动和使用,以达到更高的公共政策目的。一是要构建公共部门对数据进行重新使用的制度。二是构建一个有利于数据仲介发展的架构。三是对数据的利他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另外,在《数据治理法案》的第六章中,设立了一个欧洲数据革新委员会,为其提供建议,以便将数据分享服务供应商、跨行业数据分享、数据重新使用等方面的信息纳入其中。《人工智能法案》条例草案在2021年4月,欧盟委员会就提出了《人工智能法案》条例草案,这被视为欧盟在人工智能以及更广泛的欧盟数字战略领域的里程碑事件。只不过提案的推进并没有想象中顺利,欧洲议会议员们尚未就提案基本原则达成一致。《可信赖人工智能伦理准则》2019年发布,这些指导方针包含七个方面:人类活动与监管;科技稳健与安全;隐私权与资料管理;透明度;多样性与非歧视与公平;社会与环境福祉;问责。《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016年通过,2018年生效。目的是解决收集和利用用户数据的问题。它将替代1995年欧盟颁布的《数据保护指令》,以适应云计算、因特网和大数据的发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约束互联网和大数据公司对个人和敏感数据的处理,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与它的前任《数据保护指令》相比,《GDPR》可以直接对所有的欧盟成员国生效,而不需要任何国家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英国《促进创新的人工智能监管方法》2023年3月29日,英国发布《促进创新的人工智能监管方法》白皮书,概述了人工智能治理的5项原则。提出其基于原则的人工智能治理方法,以为企业和群众对人工智能的使用提供信心,为行业提供具有确定性、一致性的监管方法。在本白皮书中,英国提出了人工智能在各部门的开发和使用中都应遵守的五项原则,日后将由各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该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对各领域的最佳实践发布指南。同时白皮书指出,为鼓励人工智能的创新,并确保能够对日后产生的各项挑战作出及时回应,将不会在当前就对人工智能行业进行严格立法规制。此外,白皮书特别强调政府和行业、企业等多主体开展协同治理的重要性,以及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合作和互操作性的重要性,以尽快实现英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领导者地位。意大利2023年3月31日,意大利政府数据保护局(Garante)要求禁止OpenAI公司开发的AI聊天机器人ChatGPT在意大利的使用,并对ChatGPT应用程序涉嫌违反隐私规则展开调查。加拿大联邦隐私监管机构近期宣布,已对OpenAI展开调查,因该公司涉嫌“未经同意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美国《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AI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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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别人比特币虚拟货币,可以起诉吗?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民间借贷这事大家都不太陌生。然而,在虚拟货币领域,这个简单的道理似乎并不总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前不久,一位客户咨询曼昆:他的一位朋友在进行合约交易时急需USDT泰达币。希望客户出借USDT并约定了归还期限。事后,他的这位朋友似乎对归还之事不以为然,总以各种理由搪塞。客户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希望诉诸法院解决此事。本来以为是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然而这位客户分别在其自身所在地、被告工作生活地、朋友户籍地立案均被驳回。出借虚拟货币一直不还,还能要回来吗?本文,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01数字货币借贷,法律管不管?出借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第一个问题是立案。本次来咨询的客户,在其自身所在地、被告工作生活地未被立案的原因是管辖权的问题。抛开程序问题暂且不谈。在被告所在地,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经检索,认为虚拟货币借贷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并非个例。云南省昆明市【1】、吉林省白山市【2】、北京市【3】、陕西省西安市【4】、江苏省常州市【5】等地均有驳回起诉的先例。这些驳回起诉的案例和立案时不予受理,本质上都是未经法院实体审理,认为这事不归法院管,认定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即: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我国已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也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相关交易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相关虚拟货币系由境外平台进行运营;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各位看到这里先别急。尽管有上述不予受理的案例,在检索中,我们发现,通过立案并进行实体审理的案例相对更多。同时,各地的司法实践差异很大,甚至相同省份的审判思路也会“打架”。例如:同样是涉及比特币返还的案件,当事人上诉后,吉林省白城市认为涉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裁定由下级法院审理【6】,而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法院则认为涉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实体判决。【7】因此,如若在立案环节就受到阻碍,还是有必要跟法院“理论一番”,争取进入实体审理的“大门”。具体来说,如果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02数字货币借贷,法律怎么管?迈过了立案这道坎,接下来需要考虑的是法院如何断案。经检索,各地法院的观点主要有:判令返还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当事人出借的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北京、上海、湖北武汉等地)【8】判令返还人民币:当事人通过将虚拟货币折价为人民币的方式,确认了虚拟货币的人民币价值,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返还金钱。(广东省深圳市、安徽省蚌埠市、山东省成武县等地)【9】认定合同无效,风险自担:虚拟货币非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虚拟币交易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无效。(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南阳市等地)【10】03同样都是借,判决为啥不同?看到前面不同地方法院的不同观点,大家是不是有点懵了,怎么同一件事,不同法院观点还不一样,到底应该以谁为准呢?其实,这个问题不难理解。首先,虽然都是出借虚拟货币这件事,但在具体案件中,由于交易背景、双方的合意、证据材料均不尽相同,会出现看似同一个事情,实际上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次,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一些通知、公告和风险提示。虽然通过这些规范性文件确定了虚拟货币的性质,但是在法理层面上仍有较大的讨论空间。比如:虚拟货币的交易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虚拟货币的借贷到底应该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则还是返还原物的规则……在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很大。最后,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类的案件存在不同的理解。这种差异可能受到案件具体情况、所处地域、不同法院或法官、审理时间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未来,通过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会逐渐形成相对一致的判例和裁判标准,为司法实践和人们的行为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04律师建议尽管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北京、上海有多家法院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越来越多的案例支持返还虚拟货币。遇到类似情况,曼昆律师提示您关注以下几点:保存好相关交易记录、借据、当事人身份信息等材料,以便诉讼中有据可循;当事人可尽量促成新的合意,将相关交易转向传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维权成功概率更高;线上立案困难大,可以线下实地和立案庭法官沟通立案情况,立案概率更高;若遇到立案困难的情况,可以通过上诉、监督申请、检察建议等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希望各位都能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冲浪Web3.0。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私戳曼昆律师。相关裁判【1】【(2023)云01民终2322号】【2】【(2022)吉06民终236号】【3】【(2021)京0105民初78237号之一】【4】【(2020)陕01民终11210号】【5】【(2020)苏0404民初3407号】【6】【(2021)吉08民终1014号】【7】【(2022)吉06民终236号】【8】相关案例:北京市【(2022)京01民终5972号】、【(2021)京0105民初57372号】、上海市【(2020)沪0113民初23704号】、【(2021)沪0151民初2896号】、湖北省武汉市【(2020)鄂0102民初1574号】。【9】相关案例:广东省深圳市(2020)粤03民终9544号、安徽省蚌埠市【(2020)皖0304民初343号】、山东省成武县【(2020)鲁1723民初1096号】。【10】相关案例:福建省厦门市(2020)闽0203民初21651号)、河南省南阳市【(2020)豫13民终1599号】。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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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测评|中国NFT数藏出海香港,X-Meta.HK法律合规怎么样?

风险提示:本文相关资料及新闻资讯皆来自互联网公开信息,并不代表曼昆律师团队的具体法律意见与投资建议,仅供相关从业人员交流讨论、学习参考。01平台介绍“数藏出海是一个增量市场,会诞生新的伟大公司”,X-Meta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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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测评丨9.9元AI拍写真,妙鸭相机法律合规怎么样?

01你妙鸭了没?近日,一款在线生成专业质感大片的AI相机“妙鸭相机”小程序引爆社交网络。只需9.9元,上传21张照片,用户可以生成一套可媲美天真蓝、海马体的AI写真,并支持分享到朋友圈。不少在网上晒出片的用户都感叹,海马体、天真蓝等线下照相馆可以洗洗睡了。02妙鸭的核心功能「妙鸭相机」的玩法其实很简单,核心三步骤:上传照片制作数字分身、选择模板一键生成写真、针对生成写真进行微调。打开妙鸭相机小程序,首先需要上传一张正面真人照片,要求是半身正面照;等待识别处理后再补充至少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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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人请正确吃瓜:湖北警方侦破全国「虚拟货币第一案」,流水达 4000 亿!

USD(下称USDT),1USDT=1美元,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与USD进行1:1兑换。Tether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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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洗钱大揭秘!

最近有好几个NFT数字藏品平台的创业者跟红林律师来爆料,说现在行业里面有一种违法犯罪的情况,让他们觉得很不对劲。大概模式是什么呢?一帮所谓币圈的老韭菜们会去找上一些规模不是特别大的数字藏品平台,说我们联合来发行一个NFT数字藏品,然后他要大量的NFT数字藏品从而方便去做所谓的市值管理。同时很有意思的是,他们会要求开通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渠道,甚至这个开通的相关的技术服务费他们都愿意来承担。这个事情听起来好像属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仅有人愿意来购买你的数字藏品,同时还帮你去做价格的管理。但是世界上真有这么好的事吗?当然不是!名义上是为平台进行市值管理,实际上是通过在二级市场频繁交易来洗白脏钱!而实践中,利用虚拟货币来洗钱的操作在币圈并不少见,本文,笔者就来和大家聊聊币圈洗钱那些事。涉币洗钱案件概况根据知帆科技发布的《2022年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显示,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22年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洗钱类案件数量位居首位,占总数量的30.5%,远高于其他类型;从涉案金额上来看,诈骗洗钱类案件位居第二,占比22.5%;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涉案金额上,在涉币类犯罪案件中,诈骗洗钱占据了大头。涉币洗钱真实案件看完数据,我们再来聊聊几个真实的涉币洗钱案件。内蒙古虚拟货币洗钱案2022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联勤中心向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泌分局下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支行预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石某园银行卡资金流水异常,涉嫌洗钱类犯罪。经查,自2021年5月开始,该犯罪团伙利用境外聊天软件“飞机”(Telegram)串联发展下线人员,将涉嫌网络传销、涉诈、涉赌等犯罪资金通过波场链(USDT-TRC20)、以太坊链(USDT-TRC20)转换为虚拟数字货币泰达币(USDT),利用其招募的众多不法人员注册匿名区块链账户地址,兑换人民币付给上游犯罪集团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据悉,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钱金额高达120亿元。湖南、四川虚拟货币洗钱案2020年11月,西昌市某公司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公司领导诈骗近600万。经查实,该犯罪团伙成员在湖南、四川等地组织数十名“买手”,通过个人手机上下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火币、币安、OKEX等交易所APP),并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户,且为防止平台风控和公安机关冻结,需同时准备好多张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注册完毕后,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转入这些账户,再通过场外交易购买虚拟货币,获得虚拟货币后,犯罪嫌疑人通过逐级提转,最后汇入境外洗钱犯罪嫌疑人钱包地址,再转给境内犯罪嫌疑人,在交易平台上出售进行套现,从而完成非法所得资金到虚拟货币,再到法定货币资金的“洗白”过程。“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衡阳县公安局“2021·9·15”专案组从刘某被诈骗780万入手进行侦查发现,自2018年开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国内多个城市联系代收代付点,将涉诈、涉赌等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币再变现为美元进行洗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采用非法回汇的手段将资金交付给其他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从以上三个真实的涉币案件可以看出,涉币类的洗钱案件往往会和电信诈骗以及赌博等犯罪相关联,且涉案金额都非常之大,这点和上述《报告》的数据也相印证;另外,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所采取的方式也基本遵循着同一种思路,以下我们就来梳理一下涉虚拟货币洗钱的常见方式。涉币洗钱常见方式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常见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赃款放置、离析过程、融合提现。赃款放置:犯罪分子把赃款打入第三方平台/商户进行洗钱的这个过程叫做放置,即犯罪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在平台上注册账户购买虚拟货币,将非法所得注入洗钱渠道中。离析过程: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在平台上进行多层次、复杂化的交易,达到赃款在多账户进行分散和交换的目的,进一步来掩盖上游犯罪非法所得的资金性质。融合提现:在不断转移和洗白非法所得后,犯罪分子持有的虚拟货币已相对“安全”,此时他们只需将所有被洗过的虚拟货币汇集或分散到不同钱包地址账户上提现就完成了将脏钱洗白的过程。我国监管政策及法律规定在了解了我国涉币洗钱案件的大致情况后,也该来探讨一下我国关于洗钱的相关监管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便投资者或是项目运营者了解自己所干的事情到底刑不刑。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出多份洗钱相关的监管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这表明了国家对于洗钱的严打态度。2021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初,公安部等多部门联合制定实施《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对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作出系统部署安排,而虚拟货币被越来越多地用于洗钱活动当中,因此也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章“互联网治理”中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其提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或者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所规定的洗钱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是涉虚拟货币洗钱案中的常见罪名。避坑小提示随着区块链行业的不断兴起与发展,通过虚拟资产进行洗钱的手段也不断翻新,例如本篇文章开头所说利用NFT数字藏品平台进行洗钱活动。但无论手段、方式如何更新,其本质上还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于一些数字藏品平台,尤其是一些初创的小平台来说千万要小心一些所谓的“合作”,别一不小心就成为了犯罪的通道!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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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简普法丨NFT数字藏品版权发行,「CC0」和版权转让别搞混!

2022年,国外NFT项目迎来井喷式爆发,在海量的令人目不暇接的NFT项目中,使用「CC0」模式的Nouns项目和Goblinown项目都脱颖而出,引领了IP开源的新浪潮,为国内的数藏行业提供了借鉴的标杆。Nouns是最早的「CC0」NFT项目之一,它基于背景、人物、眼镜等一些已经预设的基本元素,每24h自动生成一个NFT藏品进行拍卖。创始团队采用「CC0」模式,放弃了IP版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些生成的Nouns图片。因此,火热传播之下,产生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Nouns衍生项目,也进一步推动了Nouns的火热。对于Goblintown项目,有的人直言它“丑陋”,也有人把它称为“有史以来最奇怪的NFT之一”,但无论是什么,都不能否认它的成功。独特的画风,加以「CC0」模式下不再要求传播、二创取得授权,使得Goblintown项目席卷了NFT世界。视线回到中国。在数字藏品逐渐脱离高回报、高收益噱头的数藏行业2.0时代,「CC0」也恰巧满足了发行方进行品牌营销、发挥文化价值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一些国内的数字藏品发行方瞄准了「CC0」模式数字藏品的赛道,希望通过「CC0」的模式让购买用户真正享有藏品版权,获得版权收益。但在和不少创业者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大家常常会把版权转让和「CC0」搞混。「CC0」模式的NFT数字藏品和能让用户获得版权收益的数字藏品是彻头彻尾的两码事。一旦数字藏品项目使用了「CC0」模式,就再难让购买藏品的用户获得藏品版权。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先弄清「CC0」和版权转让的区别。1、「CC0」和版权转让分别是什么虽然有人把它称之为“CC0协议”,但「CC0」并不是一个双方签署的协议,而是一份作品原创所有人的单方声明。类似的声明还有CC-X。CC0的声明内容就是“完全地、永久地、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放弃作品著作权和相关权利”。这里的0就是指著作权人所保留的权利为零,即不保留任何权利。版权转让则是指版权所有人把自己作品的版权中的全部或部分的财产权利,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其他人所有。2、「CC0」和版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CC0」和版权转让二者的形式、内容、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存在诸多不同,具体有以下内容:1.让渡对象不同。「CC0」的核心意义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版权人放弃作品的全部权利,把它让渡给公众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用任何形式、目的使用这一作品(包含商业用途),且无需再获得任何许可授权。而版权转让则是原版权人把作品版权让渡给特定的某主体,由该主体继续享有该作品版权,如果其它人想要使用这一作品,仍然需要向这一主体获得许可。2.形式不同。一般来说,只要在数字藏品项目中加上「CC0」模式,即视为版权所有人已经单方放弃了作品版权。而版权转让则必须由作品版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订立书面的版权转让合同。3.侵权救济不同。「CC0」模式中,版权开放让使用人避免侵权风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无人维权的困境。一旦有人恶意抹黑、攻击作品,甚至把原作品重新抢注版权时,由于难以提供维权主体适格和维权依据的材料,很难对上述恶意行为进行制裁,这就可能会导致作品形象的恶化、市场价值的丧失。在版权转让的模式下,藏品发行方把作品版权转让给用户后,如果存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形,用户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维护作品价值。3、律师总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CC0」模式本身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的风险。如果有作品权利人向使用人主张权利,即使已经加入「CC0」模式,使用人仍需证明其合法授权的来源。而且,「CC0」模式中不包含也不保障专利权、商标权的权利放弃。此外,如果作品本身还涉及到肖像权等其它权利,「CC0」模式中也并没有此类权利的放弃,亦有侵权的可能。总的来说,「CC0」模式和版权转让都能够发挥数字藏品的版权价值,实现赋能于藏品用户。CC0模式下,所有用户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将藏品自由的扩散传播,大大提高了数字藏品项目的知名度。版权转让则是保障了持有该藏品的用户真正享有了作品版权,持仓用户可以自由的使用、传播该作品并获得收益。数字藏品发行方可以对拟发行的藏品项目从商业价值、法律权益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评估,确定藏品项目的预期目标和作品本身的商用价值大小,进而选取最佳发行模式,切实发挥数字藏品的文化价值。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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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测评丨亚太规模最大的数字藏品平台?NFT中国法律合规怎么样?

NFT中国介绍Bigverse是由清北、MIT、斯坦福团队打造的国内一流的元宇宙社区,NFT中国(NFTCN)是Bigverse品牌下的数字收藏品平台,其致力于打造人人都能参与的NFT生态,搭建“区块链+内容+社区”的元宇宙,每位注册用户都可拥有属于自己的VR藏品室。NFTCN始终秉承与艺术家“共创,共享,共治”的理念,力求促进传统艺术家转型,推进新锐艺术家变现,满足收藏者们对精神世界的追求。平台背景据其官方介绍,NFT中国已成功进行三轮融资,最新一轮获得数千万战略融资,股东组成具有国资背景。根据查询,其于2021年7月完成由高樟资本领投的天使轮融资,于2022年3月完成最新一轮的由坚果资本领投的数千万元A轮融资,关于第三轮的融资公开相关信息笔者暂未查询到。技术团队NFTCN拥有7项技术专利,团队成员来自麻省理工,斯坦福,清华,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旧金山艺术大学等多家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品牌NFTCN以NFT赋能实体经济,与多领域的知名品牌达成合作,包括春秋航空、立白等。流通市值截至2023年5月30日10:43,Bigverse在盯链上排名第八,流通市值为7.02亿。最新动态早在2022年5月23日,Bigverse就已成立香港公司Bigverse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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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丨虚拟货币基金如何在香港合规展业?

在《一文讲透|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持牌制度》中,笔者总结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列明的10种受规管活动,其中包括资管业务必需的9号牌。然而,9号牌本身只支持提供传统资管服务,并不包括虚拟资产资管。因此,如果持牌资产管理人希望在其投资组合中持有超过一定比例的虚拟资产,需要在第9号牌的基础上,额外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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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解读丨中国涉虚拟货币类案件,法院怎么判?(人话版)

虽然建国后不允成精,但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在中国各地法院审判过程中却常成为一门玄学。有的时候合同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链游侵占案),有的时候合同无效(北京朝阳法院比特币挖矿案),有的时候法院支持虚拟货币归还(上海宝山法院虚拟货币借贷案),有的法院不支持虚拟货币归还(深圳法院矿机投资返还案)。这让币圈的朋友们都会有点懵,明明是自己凭实力买(割)过来的虚拟货币,到底能不能玩?人民群众需要什么,人民法院就开会讨论什么。近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完整版在网络上「泄露」出来,总共5章、15个专题、129条(其中关于虚拟货币的部分为83~88条),总字节逾44000字,对于供应链金融、资产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之所以说是「泄露」,是因为经过红林律师的多处检索,并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或者任何官方媒体找到该会议纪要的正式出处,很是玄学。但考虑到国情,不排除文件悄悄下发,仅供法院系统内部学习、执行测试的可能。所以对于币圈的各位同仁,了解最新的司法审判方向,提前做好应对措施,该调整合作方式的调整合作方式、该补协议的尽快补协议、该维权的可以准备维权,总之:知识就是力量,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本篇文章,红林律师沿用一贯的翻译为人话、大实话的方式,将最新涉虚拟货币的法院审判指导意见,翻译翻译,让大家感受下什么叫惊喜。一、涉币类案件审判立场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人民法院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律师解读:1.政治正确是第一步。响应政策号召,法院统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社会影响力」: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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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FT创业者,如何在香港乘风破浪?

免责声明:本文仅是红林律师个人的观点,仅供NFT从业者交流学习,不代表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与建议。超坡赶美,还得是香港有时候,优秀全靠同行衬托。与美国近期对于加密货币打压的态度相反,为了重塑国际金融中心的江湖地位,香港逆风而行,从去年底开始就不断释Web3.0的利好政策,颇有成为全球Web3.0当红炸子鸡的趋势。2022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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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测评|合规经营NFT数字藏品,网易云音乐怎么做?

1“音乐收藏家”2023年初,数字藏品市场回暖,1月份成交量大幅上升,打破六个月来的成交记录。除了传统的图片形式的艺术品,音乐藏品也是主要形式之一。目前,国内音乐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除了巢音世代还在正常运作外,QQ音乐的“TME数字藏品”服务在2022年11月已被关停,捧音、元始部落也都不再继续发行,在此背景下,网易云推出新的交易平台。网易云除了发行与其他平台类似的有限数字专辑和唱片外,还低调上线新玩法——“音乐收藏家”。其本质为:提供音乐版权投资的服务,使得音乐人能够提前变现,投资者获得该作品的部分版权收入。在该平台上,创作者上传供竞拍的音乐作品,标定起拍价格并出让该作品在网易云平台上的部分收益。用户则根据现有的作品,选择竞拍的对象并出价,竞拍成功并支付后竞拍款即可获得后续的收益。其实在国外已有类似的成功先例,如Royalty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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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创业,别学当年P2P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在NFT数字藏品行业也是。红林律师非常喜欢的一本书是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许小年教授的《商业的本质和互联网》,也时常推荐给身边创业的朋友阅读。在这本书里,许小年教授通过一个个案例论述一个朴素的道理:所谓风口,只是时代给创业者的机会。而不是给创业者送钱,钱是要创业者自己挣的,而自己挣钱是一定要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客户创造价值。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家,他的全部使命不是找风口,而是找客户、找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方法,这是我们做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当然这篇文章不是本书的读后感,而是就最近遇上的一些事情和大家来聊一聊。因为持续对中国Web3.0的关注,尤其是对NFT数字藏品这一赛道的关注,身边有不少的朋友常常会来和红林律师交流其创业的项目想法,有的想法很行,有的想法很刑。上周有一位杭州的朋友,他们所在的公司在影视行业有一定的资源,团队准备就特定的影视项目发行相关的NFT数字藏品,购买该数字藏品的用户不仅可以拥有一个精美的数字艺术品,更能分享作品上市后的收益分红,他们认为这是非常好的创业想法,甚至想想都令人激动。一方面能够让自己的数字藏品跟市面上的小图片截然不同,另外一方面也解决了自己影视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谓是一举两得。我说Ta看过《叶问》吗?他说看过的。我说那你听我给你讲个《叶问3》的故事。2016年2月上映的《叶问3》背后的运作方是上海快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时,快鹿集团推出“金融+电影+互联网”的模式,把电影做成理财产品,面向普通人进行销售。以《叶问3》为例,该电影被打包成票房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相关公司进行担保,再通过不同的理财平台进行售卖,电影还未上映,成本已提前收回。不过,在《叶问3》上映的第三天,网友发现该电影存在票房造假,事件不断发酵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2016年3月,快鹿集团下属融资平台出现大面积兑付危机,快鹿系也因此崩盘,快鹿集团董事长施建祥在2016年3月7日外逃至美国。(快鹿集团董事长施建祥)2019年1月16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对上海快鹿集团一案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施建祥指使旗下相关公司提供虚假债权材料、匹配虚假担保函件,再包装成各种理财产品,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销售,从而非法集资共计434亿余元,上述非法集资所得钱款均被转入涉案人施建祥、快鹿集团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除282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前期投资者本息外,其余款项被用于支付各项运营费用、股权收购和影视投资等经营活动、转移至境外和购置车辆以及个人挥霍、侵吞等。至案发,本案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52亿余元。之所以将陈年旧事再次翻出和大家进行分享,是想对部分对NFT数字藏品动了歪心思或者不知者无畏的朋友进行实力劝退。在中国经营NFT数字藏品,从法律上来说并不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打着数字藏品的名义干啥事都可以,在中国,不论是NFT数字藏品还是区块链虚拟货币,但凡和金融挂钩的事情,没有商量的余地。NFT就是一个技术解决方案,而非万能神器。通过该技术标准可以实现链上资产的真实唯一性,但应用该技术标准的东西是否真的能成为“资产”,则来自人们的共识或者赋能。技术可能靠得住,但人性是靠不住的。很多在向红林律师咨询其数字藏品赋能权益的时候,会描述的天马行空极具想象力,但我通常会问一句:咱们真的能够确保兑现吗?很多创业的人会将面向VC投资人和员工画饼的技能也面向市场,但殊不知,出来混总归是要还的,吹出去的牛兑现不了,轻则虚假宣传,重则网络诈骗,你说咱做个生意,何必想方设法来给自己挖坑往里跳呢?令人讽刺的是,快鹿集团董事长施建祥在拉斯维加斯被捕时,他正在宣传一项名叫“Fight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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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投资区块链项目,SAFT协议真的有用吗?

创业是风险和收益的权衡和取舍,对于创业的朋友来说是,对于投资的朋友也是。红林律师在日常和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交流时,会很坦诚的跟大家讲,合规这事,丰俭由人。因为合规这事,永无尽头,但凡你的项目在,你的合规需求就会一直在,所以在合规上的投入是个无底洞,你花10万人民币有10万人民币的合规方案,你花1000万美元也有1000万美元的合规方案,对于绝大多数的项目方而言,合规要做,但也得分阶段、有重点的来做。创业初期,搞钱要紧,一切从简,包括在项目早期投资时的法律文件。对于大型的项目方或者投资机构来说,在项目融资环节可以有较为充裕的法律服务预算,但对于很多个人或者小型投资基金的朋友来说,大家会觉得我们的投资金额本身就不大,投资的项目能不能赚钱还不知道,现在花那么多律师费干啥?很多圈内的朋友会在老前辈的指引下,找到SAFT协议(Simple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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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成功绕坑传销的区块链从业者,不是合格的老司机丨区块链行业常见刑事犯罪(一)

你以为传销离你很远,其实它离我们很近。新型网络传销往往利用“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噱头,诱骗群众参与其中。一个真实的案例。2016年4月,“恒星币”虚拟货币网络交易平台以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挖矿机”,通过购买的“挖矿机”生产“恒星币”赚取利益,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引诱参与者通过“恒星币”交易平台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根据侦查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互联网电子数据、传销人员关系图、鉴定意见等证据,结合被告人黄某供述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被告人管理的团队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5层116人,鉴于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粤1403刑初29号]毫不夸张的说,不知道什么叫组织传销罪并绕坑成功的区块链从业者不是合格的老司机,因为这是在区块链行业太常见。组织传销在中国法下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哪些政府部门拥有执法权?实践中传销的认定方式是如何?处罚的尺度又在哪里?这篇文章红林律师为大家逐一进行讲解。还是那句话,学习有用但争取别用。1.什么是传销?《刑法》第224条规定,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4号)第2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2.传销如何认定?2016年3月23日,工商总局发布了《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明确指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结合区块链行业比较常见的一些玩法,在认定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相关经营是否构成传销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现在很多项目方会要求参与者先交纳一定的费用才具有购买项目代币或者产品的资格,比如数藏行业中购买优先购白名单才能享有权益返现、挖矿类项目要求必须先要购买矿机等,很容易被认定为变相交纳入门费。(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通过微信群、线上授课、线下宣讲会等方式公开向他人宣传,或以高回报作为噱头发展新的投资者,都属于常见的拉人头。(3)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项目方会向参与人承诺拉人头的收益,部分项目中,中间代理拉新成功后,新的参与人直接从项目方采购,而不是通过中间代理人,但是中间代理通过拉人头便直接获得额外奖励,便属于典型的拉人头奖励的传销。3.传销谁有执法权?《禁止传销条例》第4条、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2007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中再次明确传销行为由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都有受理举报和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案件移送制度。由此可见,在查处传销活动时,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均有权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4.传销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刑法》第224条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量变引起质变。因技术的进步,在互联网、区块链行业越来越常见的拉新返佣、分享奖励很容易因尺度把握不好而引火上身,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启发。区块链项目合规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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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不对,欲哭无泪:网络投资被骗报案成功,投资款为什么拿不回来?

玩虚拟货币、网络理财、NFT数字藏品的朋友们,但凡稍有上当受骗,就恨不得把刑法上的所有罪名都往项目方头上安一遍,朴素的想法是:乱拳打死老师傅,万一有个罪名中了呢?但有时候,方向整错,真把项目方送进去了,你投资的钱可能却拿不回来。前段时间,广州的一位律师朋友给我打电话,咨询一个涉虚拟货币的区块链传销案件。他的当事人在项目里头先后投入了大概1000多万人民币,现在项目方被公安立案侦查,移交检察院的罪名是涉嫌组织传销。按理说,犯罪团伙被绳之以法是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这么一整,客户蒙蔽了,原因是涉嫌组织传销的话,他自己的被骗的投资款就拿不回来了…自己辛辛苦苦找律师、托关系才让警察叔叔介入,好不容易立上案,结果成了给国家财政做贡献,这可不是维权的初心啊……区块链行业的高危罪名包括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诈骗几个罪名,什么情况下,自己在网络上投资的钱能够被追回来?刚巧曼昆律师事务所专攻虚拟资产刑事辩护的魏富海律师发布了一篇短文《同样是网络投资被骗,为何你的钱拿不回来?》,将币圈比较常见的几种刑事罪名、对应投资款是否能够拿回来进行了对比说明,言简意赅十分有用,如下摘取重点内容,供各位有需要的朋友学习了解。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首先,非法经营罪、非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几个罪名都是设立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其中非吸罪属于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集资诈骗属于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可见,这几个罪名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经济秩序,侧重保护公共利益对于个人私领域的法益保护相对来说较弱,当然也不是不保护。从我通过裁判文书网以罪名为关键词检索来看,涉及到经济犯罪的,都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罚金的数量根据涉案金额确定。其中非法经营罪,在涉及到有被害人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处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可见,涉及在非法经营罪中,被害人的资金损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刑事判决中会以判项的形式予以确定。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们再来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检索此罪名时,发现了一份很有意思的判决书,广东省广州中院的(2018)粤01刑初18号判决书中的判决第十四项,在案冻结的法人和个人银行账户资产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该案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此案,在经过审理后广东高院做出(2019)粤刑终17号刑事判决,其中判项第二项为撤销一审的第十四项判决,改判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经冻结的银行账户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看完这份判决之后,我又特意选择了上海地区的法院判决,在确定被告人的罪名之后,都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这个判项,但是唯独缺少了“退赔被害人损失”这个判项,也就是说,项目方涉及传销犯罪的情况下,投资人的钱是追不回来的。3.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最好玩的两个罪名来了,那就是非吸和集资诈骗。我曾经写过《网络投资被骗,如何进行刑事控告?》说投资人涉及非吸和集资诈骗的情况下需要风险自担。那么有的人可能会想,风险自担是不是法院就不保护投资法人的财产了,这么说也对也不对。通过检索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判决书后,都会附有退赔投资人损失这一判项,或者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依法按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发还集资参与人。可以看出来,在判决部分还是能够支持投资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的,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所提到的损失自行承担,则是指在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全部按比例退赔投资人后,投资人不可以再继续追索,最严重的情况则是在案没有任何财产查封,可供退赔的话,投资人也不可以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索。4.诈骗罪最后一个涉及的罪名就是诈骗罪,此罪名设立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可见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则完全是公民的财产权益,在诈骗罪中,退赔被害人损失是当然存在,没有任何争议的。所以说,不同的情形,不同的罪名,最终涉及的财产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同样是投资被骗,具体怎么向公安去举报,以什么罪名去举报,通过什么途径来追索损失,还是一项技术活。如果你也遇上投资被骗,可以添加微信联系。网络投资被骗请加下方微信咨询👇🏻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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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丨合伙经营数字藏品,半途担心风险想下车,签署免责协议管用吗?

防失联,请关注👇🏻如果从去年6月份开始起算,数藏行业的第一轮大洗牌已经接近尾声了。对于大多数的NFT数字藏品行业的创业者来说,公司和项目何去何从?显然是大家要去商议解决的事情,尤其是来自用户维权、官方调查、公安问话等多重压力之下。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股东的地方就有意见不合。昨天一位数藏行业的朋友加了微信后向红林律师咨询,大概情况是:我们的台子从去年9月份开始,就有很多用户在维权,我自己想去做藏品清退,安全下车,但大股东不愿意。我担心后面的法律风险,我可不可以拟订一个协议,后续如果发生刑事责任或者其他问题,与我无关呢?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前两周也陆续有三位数字藏品的创业者前来咨询,看来也并非少数了,咱们这篇文章就来聊一下。我们来看个真实的案例。河南某案中,被告企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某申诉称自己虽被登记为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没有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未领取任何报酬,更未自行或指示他人处分过该公司财产。且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签订了《免责协议》,协议中约定”该公司归实际控制人所有,与自己无关”。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即使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如果明知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实施经济犯罪,而放任其违法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即使存在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相应责任之类的约定,该约定对外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后仍旧对其定罪量刑。根据能量守恒定律,风险只会转嫁而不会消失。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创业老司机们在风险防范方面会比较上(鸡)心(贼)。在法定代表人上面,往往会选择让他人来代持股权,甚至找人来当法定代表人,希望风险发生时,能够规避(自己的)风险。但总有人要为一些事情来负责。作为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选择与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免责协议》,想通过协议约定实现自我保护,更多时候能够起到的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内部责任追偿,对外要想免除法律责任,效果不容乐观。道理也能理解,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和股东是完全的两个独立个体,但作为公司在法律上的“代言人”,其对公司的经营责任要首当其冲的承担代言人的责任,而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赋予你的相关权利,自然也要承担相应法律予以你的义务,你说你不清楚公司的经营情况,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公司没有半毛钱的联系,用一纸协议就想将自己的责任撇清楚,多少也有点不现实。毕竟中国14.12亿人口,股东的命运为何偏偏垂青于你?加下方微信,免费领取《数藏创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2023版)》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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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平台“交易即挖矿”、“积分商城”,有什么法律风险?

作为中国NFT数字藏品行业的长期观察者,红林律师有订阅行业内一些知名平台的微信公众号,也常被一些数藏平台的工作人员邀请到了他们的用户社区中。前两天,看到某数藏平台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交易即挖矿”的活动,红林律师虎躯一震:这是要向当年的Fcoin致敬吗?(感兴趣的朋友可自行搜索)本着好奇害死猫的原则,红林律师下载了该平台的APP的安装包,因为该平台APP还没有上线小米应用商店,在安装过程中,被防病毒拦截多次,冒着个人隐私数据被泄露的风险,成功安装并体验了该平台的产品。这个数字藏品平台的大概玩法是:作为用户,每日在该平台进行数字藏品的交易,即可按照交易总金额获得一定平台积分的奖励,且该积分奖励的比例跟交易金额相关,日均交易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积分奖励比例为50%,而日交易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积分奖励比例为175%。在App首屏上方展示页面,有积分换购专区。在积分商城中,有数藏圈的各种硬通货,如iPhone手机、白酒等商品,看了下积分和商品之间的兑换比例,平台100积分能当人民币1元来用。按照这个兑换比例,如果你参加平台最新的活动,日交易金额1万元,那就是能获得1.75万积分奖励,折合价值为人民币175元,考虑到数藏平台通常在用户交易过程中的抽佣比例为5%左右,1.75%作为活动奖金返还给用户,看似还在“合理范围”,让红林律师莫名松了一口气。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在中国法律明确禁止数字货币挖矿的今天,为了吸引更多用户的关注,大张旗鼓宣传自己平台“挖矿”的措辞确实容易树大招风,被监管部门给盯上。在数藏行业2.0的探索之路上,各家平台是各显神通,在App中内置积分奖励系统、积分兑换商场也越来越常见。熟悉互联网运营的朋友都清楚,对于用户在App上签到、参加活动等给予积分奖励,我们可以理解为是为了提升App的访问量、用户活跃度而付出的营销预算;根据用户消费金额按比例返积分,再由用户将该积分用于消费,其实质是鼓励用户进行二次消费,这两种方式都是比较常见的有奖销售。目前国内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积分奖励的销售形式、也不存在专门用于规范线上商城积分兑换礼品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因此数藏平台利用积分来促进用户活跃、开设商城提供积分兑换并无不妥,但在此过程中还是有些法律上的坑需要绕道而行,否则容易“好心办坏事”。比如,有的平台为了促进用户的活跃,会举办一些积分活动,允许用户将积分用于抽奖或“竞猜”活动(如积分转盘、游戏押宝、体育赛事押输赢等),文章开头我去体验的那个App,其中就有世界杯期间竞猜比赛胜负奖励积分的活动,相关活动的分享又要根据用户获得积分方式的不同而定。如果允许用户以非基于消费获得的奖励积分参与“博彩活动”,比如每日签到、邀请好友奖励等,数藏平台并不会直接获利,一般不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以基于用户消费而予以奖励的积分,无论是在一级市场直接购入藏品的返现、还是用户间买卖藏品的消费返利,如果平台奖励给用户的积分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范畴,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以“消费返利”、“变相筹码兑换”的方式组织博彩,涉嫌开设网络赌场罪。即使平台在用户奖励积分方面做到刑事风险可控,也有可能因违反广告法、消费者欺诈、不正当竞争等面临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根据红林律师目前了解到的数藏行业的一些典型玩法,给到大家的建议是:1.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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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经营NFT数字藏品,看看鲸探怎么做?

诗人罗伯特·弗罗斯特的作品《未选择的路》,其中充满哲学奥义的一句是:林中有两条路,我选择了人迹罕至的那一条。当Web2.0时代的互联网巨头走到数字藏品这片丛林的岔路口,腾讯幻核选择了关停,阿里蚂蚁选择深耕。2022年9月8日,鲸探上线了“实体定制”功能,允许用户对部分藏品定制成衍生实物。可定制的实物为T恤和装饰画两种,用户只需在鲸探APP中找到带有“实物定制”标记的藏品,选择付费定制为T恤或装饰画,并进行边框材料和尺寸选择,工期为1-3天。2022年12月25日,鲸探加快在元宇宙方面的探索,升级数字藏品展馆,上线元宇宙“空间”功能,支持藏家选择地块并将个人藏品展示厅放入地块承载的虚拟展厅中,用户可通过增加展品数量和与其他用户参观交互。2023年1月10日,鲸探携手上市公司风语筑发布公告,双方将围绕鲸探平台元宇宙空间“鲸探展馆”,在3D虚拟建筑的建设、业务协同与商业化应用等方面展开深度合作,推动传统文化IP、非遗、城市记忆与数字藏品行业融合发展,践行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2023年2月7日,鲸探修改用户协议,将首次转赠时间从180天改为90天,将二次转赠时间从720天改为90天。数字藏品用户间的流转是整个行业最敏感的神经。据媒体报道,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发展,鲸探发行的数字藏品总量超过2000多个,成为国内最大的数字藏品平台。行业带头大哥的这一操作,让数藏圈内的朋友们激动不已,奔走相告,仿佛数藏行业将迎来第二春。务实的来说,鲸探对用户间的交易采取保守态度,显然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基于法律合规的考量,此次鲸探将用户购买藏品后的出手由原来的遥遥无期变成等等也行,对于用户的心理感受来说,显然是有盼头了。但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多少又有点“五十步笑话一百步”,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关于数字藏品,红林律师的个人观点有三句话:1.在从业准入资质方面。经营数字藏品,目前暂时没有特殊的牌照或经营资质的要求,只需根据自己公司的经营模式申办作为互联网公司的相关资质,比如常见的ICP/EDI/文网文/区块链备案。2.在企业日常经营方面。对于发售藏品知识产权的正规、藏品权益的合理赋能,市场推广过程时避免触犯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虚假宣传即可。3.在用户间流转方面。用户间的藏品流转,保守建议是能不开二级就别开,真要允许用户藏品流转,找个第三方有资质的服务商来合作显然更加稳妥,同时务必做好防炒作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既然本文在聊鲸探,我们就以鲸探为例,围绕上述三点,看下鲸探是如何来做风险防范。资质方面,鲸探App是由上海小块头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方)和杭州蚂蚁酷爱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开发者)共同来提供服务。根据企查查信息显示,小块头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28日,股东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是两个自然人股东,其股权结构为50%:50%的“闹掰结构”(这股权结构大家可千万别学习)。资质方面,小块头公司持有编号为沪B2-20211356的ICP和EDI许可证。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备案系统查询,小块头公司在2022年7月25日进行区块链备案,同样的,作为技术服务方,杭州蚂蚁酷爱2022年3月16日也办理了区块链备案。在商业化方面,鲸探是典型的服务大客户思路。在IP选择和藏品设计上,鲸探显然是下了功夫,对得起“藏品”二字。鲸探藏品选择方面,中国风气质明显。发行的数字藏品,有来自知名博物馆,有来自各地政府或者非遗项目,比如甘肃博物馆的铜奔马、河北博物院的长信宫灯,湖北博物院的越王宝剑。在用户间数字藏品的流转方面,鲸探在《用户协议》3.2.1中明确表述“在平台规则或平台功能允许的情况下,您可以将所持有的数字藏品无偿转赠给平台的其他用户。”这里的关键词是“无偿”+“平台允许”,通过时间的限制让大家得以冷静冷静,再加上在产品层面不支持用户的挂单收款,鲸探得以很好地规避其用户流转藏品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同时鲸探还推出《违规用户处罚规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组织、购买或出售数字藏品。可见鲸探对防范金融风险的上心。常言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作为数字藏品行业的从业人员,我们不单单要看到鲸探这样的头部企业做了什么新鲜的玩法,更要留意鲸探在风险合规方面的努力和尝试。作为数字藏品行业从业人员,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经营数字藏品、服务数字藏品行业客户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不妨考虑向鲸探来学习。风险提示:本文仅为红林律师个人观点,供大家交流讨论。不构成对数字藏品的投资建议,也非就特定事项的法律建议。如需法律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刘红林律师区块链专题系列文章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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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律师丨NFT数字藏品企业专项法律服务

2015年成立,中国首家专注区块链行业的精品律师事务所100+NFT数字藏品行业客户丰富服务经验独特的多元化行业背景,团队来自知名律所、司法机关、科技公司、加密机构。1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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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空投NFT数字藏品,也会涉嫌违法犯罪?

天上不会掉馅饼,但Web3.0可能有空投。本着取之于社区,用之于社区的原则,很多区块链项目,会采取空投的方式对于早期参加项目的用户予以奖励,项目方获得了宣传传播,实现用户增长;粉丝们获得了实打实的福利,简直是Web3.0的共同富裕。初心是好的,但在这一过程中却有可能画风突变,涉嫌违法犯罪。本篇文章红林律师和大家分享下,Web3.0的项目方,尤其是国内NFT数字藏品的创业者,在采取项目空投奖励过程时,需要格外注意的一些法律风险。1.如果项目方对于空投奖励不设置任何的参与门槛。用户只需要提供自己的钱包地址、或者注册账号后,就能获得空投奖励,这样的情况下,不涉及到任何的法币资金或数字资产的往来,通常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需要注意风险的,不是项目方而是参与的用户了,遇上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作为参与项目空投的用户,在参与活动时,需要注意活动链接是否是官方公布的,下载的apk等安装包是否是正规渠道过来的,尤其是对于自己钱包的授权操作更是要注意,避免自己的私钥泄露,否则自己的数字资产被盗可就不划算了。对应的,如果你是一个经常撸羊毛的朋友,平日多准备几个地址或者账户专门收空投,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2.如果项目方对空投奖励的获取设置一些门槛,则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也就呈指数级的上升了,我们可以看几种比较常见的情况。如果空投规则为只有购买创世藏品,或者特定的藏品后,方能享受不定期的空投待遇,如果购买创世藏品的唯一的权益或价值是用来享受空投,且项目方对于空投藏品未来的市场价值展开了无限的现象,那么很容易本末倒置,作为项目方,在你空投奖励不兑现的情况下,容易被用户投诉虚假宣传或者网络诈骗。如果项目方对于参加项目空投的人,要求其先缴纳保证金,并通过若干次空投+保证金退还的方式,则容易构成非法集资。有朋友说免费给的数字藏品怎么还扯上违法犯罪了呢?这取决于你是怎么个视角,站在公安老司机的角度上,会透过现象看本质,保本+付息是非法集资罪的两大本质,如果你将保证金理解为保本承诺,藏品空投理解为付息操作,是不是有点恍然大悟?如果项目方在空投的过程中,没把握好尺度,在空投奖励的过程中,对于三级以上的多人同时奖励,这个时候,则容易被认定涉嫌组织传销。对于项目方来说,空投作为一种拉新促活的好方法,虽然有用,但也不能乱用。不仅是空投,对于Web3项目方来说,很多时候将项目法律合规的重心放在了公司注册地、申请了什么牌照,但却忽略了营销宣传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原因在于:注册地、资质等法律风险是老板能够控制、且容易分辨是否达标,但在宣传引流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可控因素,尤其是倡导分布式办公的创业团队,其工作人员的风险管控相较传统企业来说更为困难,更何况对外部的弱连接的合作伙伴和各种DAO组织。考虑到中国法律对于区块链的监管历来采取的是实质大于形式的实用主义,所以对于项目方来说,但凡整营销活动,作为公司的一把手,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如需法律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刘红林律师区块链专题系列文章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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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非法高利贷的玩法,数藏行业竟然也有人在用?

周末在家追《狂飙》,某集中,强盛集团的二把手唐小龙在跟老大高启强汇报工作时,说他在负责的高利贷项目是合规经营,操作的方法是:公司在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只约定了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超出的利息部分,让借款人在其指定的网站上购买某款酒水来变相偿还,并支持给买酒的借款人开发票,只是这酒在该网站的售价远超正常的市场价格,还贼难喝(这话是唐小龙自己说的)。这操作,果然应了那句话,不怕流氓胆子大,就怕流氓有文化。类似这样的指定出口、低买高卖、合规经营的操作,不仅是在电视剧里,在数字藏品行业中也有人在玩类似的套路,此前刚好有几位网友来咨询红林律师,虽售卖的东西不同,但思路是一样的。这篇文章和大家分享下,希望大家擦亮双眼,绕坑而行。一个平台的玩法是,用户购买数字藏品,数字藏品可以换成积分,积分可以在商城里兑换某些商品,只是这商品的价格要远超某东。另外一个平台的玩法是,用户购买数字藏品,藏品价格在二级市场一蹶不振,用户闹着要维权退款,于是平台方曲线救国的上线商城,持有数字藏品的用户可以在商场里面去兑换相关的商品然后销毁自己的数字藏品,巧的是,这个藏品的价格也是奇高。艺术来源于生活,却又反哺了生活。唐小龙也好,这两个数藏平台的玩法也罢,其用看似合法的外衣在遮盖法律边缘的操作,自以为天衣无缝,法律奈何不了。但说实话,很多时候更多的只是心理安慰,看似合规的操作能够糊弄和应付的是税务局,但公安盯上你的时候,没啥用。用《狂飙》同一集来,赵立冬跟高启强和蒋天说的一句话:都是千年的狐狸,跟我玩什么聊斋啊?祝各位在看《狂飙》的朋友们,追剧愉快。如需法律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企业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刘红林律师区块链专题系列文章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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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宣传的数字艺术品交易,是中国数字藏品的出路吗?

新年送福利关注下方公众号回复「区块链」免费领取数字藏品创业法律手册👇🏻可能是新年的钟声真的太响,导致上海市政府网站的一条新闻发布,也没有引起数藏行业朋友们的注意。2023年1月26日,由两位青年数字艺术家创作的两件数字艺术品——《龙祠计划001》和《登月兔·金算先生》,在“自贸数艺”数字艺术品交易平台正式首发,每件作品仅1份。作为自贸区文化板块最新打造的数字艺术领域平台,这也是“自贸数艺”上线后的“首拍”。依托完备的区块链技术和上海自贸区版权服务的有力支撑,《龙祠计划001》和《登月兔·金算先生》均具备数字版权授权的全网唯一性。成功完成竞拍的藏家可享有作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在内的13项著作财产权。标准化的版权交易流程和灵活的收益权利,也将确保藏家充分享受到“全版权”带来的裨益。虽然自去年6月份开始,国内数藏逐渐冷淡,但实际入场NFT或数字藏品行业的玩家并没有变少,任何一个行业的洗牌,都是小玩家的出局和资本加持下正规军的打扫战场。不过引起红林律师关注的,不是该平台背后的实力,而是觉得艺术家的名字有点熟,一搜,竟然是多年的微信好友,新生代潮流艺术家、建筑设计师韩瑞。通过一种新颖的艺术姿态,传递其对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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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修订案,数字藏品创业者需要注意这4点

时代在进步,公司法也得跟得上脚步。《公司法》修订草案于近日进行了二次审议,不仅在第一条新增了“弘扬企业家精神”的描述,在具体股东责任方面相较一审稿,出现较多变动。作为一名公司法律师,红林律师也认真学习了最新修订案第二稿。学以致用,新公司法对于数字藏品的创业者们来说,会有什么特别的影响?结合我们目前在服务的多家数藏平台客户实际遇到的问题,以及各位创业者容易产生的误区,红林律师为大家总结了需要格外注意的4点(一、二审稿内容分别以紫色、红色加粗字体显示)。1.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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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数字藏品,创作者、IP方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自从2022年秋季开始遇冷的数字藏品行业,似乎还未结束寒冬期。在微信公众号里搜索“数藏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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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响数字藏品监管第一枪,海南最新监管公告需要关注这3点

新年送福利关注下方公众号回复「区块链」免费领取数字藏品创业法律手册👇🏻昨天海南关于加强数藏监管的文件一出来,就在各个数藏交流群里被转发。刚好有位客户向红林律师咨询此事,所以就顺带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了推送和简要的评价(《海南省市监局、省公安厅等10部门《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得亏推送的早,文章刚推送没多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那篇通告的文章就404了。时隔一个多小时后,市监局又重新公告了一遍,这波操作很是令人迷惑,但能肯定的是,联合省级10个部门的公告出台,肯定不是实习生的误操作。文章推送后,有不少公司注册地在海南的数藏平台老板过来咨询红林律师应该如何应对,也有很多购买数字藏品亏损的朋友过来确认现在是不是维权的好时机…确实是各有各的忙活。既然大家这么关注,咱们就再写篇文章,聊一聊海南打响2023数藏行业监管第一枪,对数字藏品行业来说,会有怎样的影响?我们的观点是:对于注册地在海南的数藏企业来说,大概率是要经手一波摸底排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的上门调查或者传唤协查。请大家做好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什么叫物质准备?请参见此前这篇文章《律师支招丨数字藏品平台,如何有效应对维权投诉?》,尽可能早的着手准备相关资料。此外,务必确保自己留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系方式是真实的、正确的,可以被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到,哪怕是通过中间的代理注册公司联系上也行,避免因公司联系不大直接列为经营异常或者关小黑屋。对于注册地不在海南的数藏平台来说,也并非什么事情都没有,在我们为数藏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无论是和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沟通,还是跟经侦部门的公安沟通,他们都会关注其他省份是如何来规定、如何来处理类似的事情的。原因很简单,之前这种情况没有遇到过,抄作业不容易有错啊。海南省的这份通知公告,和此前觉得多数喊口号的通知不同,如下三点,在红林律师看来是可以予以重点关注的:第一点,在经营数字藏品的准入门槛上。明确列明了目前数藏可能遇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对于后续其他省份的数藏监管、行政处罚指明了适用法律的方向。第二点,列明了数字藏品经营涉刑的常见套路。这份公告然是做足了功课,将数藏行业最常见的套路型玩法进行了列明,没有长期对数藏行业一线的业务了解,是写不出这么接地气的公告的,比如数字藏品平台以“白名单”(优先购买数字藏品资格)“定期回购”“现金奖励”等为噱头实施的诈骗犯罪、承诺数字藏品高额收益实则进行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利用数字藏品进行洗钱等,这将为公安人员更高效的追究数藏平台涉嫌刑事犯罪提供思路。第三点,再次强调防范金融风险是重点工作,有二级交易市场的数字藏品平台将是重点的监控对象,全省交易所的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将纳入监管范畴,小台子的二级交易大概率是没有生存余地了。关于数藏行业的监管收紧,红林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变:这对于行业、对于正规经营的数字藏品创业者来说绝对是好事情,身正不怕影子斜,不必过于惊慌。如需法律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数字藏品专题系列文章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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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监局、省公安厅等10部门《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数字藏品行业不能没有海南,正如西方不能没有耶路撒冷。受行业早期某知名数藏企业的明星效应影响,加上在当地申办相关资质、备案较为方便,中国数字藏品行业内可能小一半的公司都将自己的主体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注册地放在了海南,似乎天涯海角,就是山高皇帝远监管能少点。但今天早上的一篇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数字藏品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基本就将这个梦幻泡影给戳破了。如果说2022年是数藏行业肆意生长的时代,那么2023可能是数藏行业强监管之年。这对于整个数字藏品行业来说肯定是好事,毕竟有了明确的监管的标准,对于从业者来说才有更为清晰的合规方向;有了合规的数藏经营企业,才会有让数藏破圈进入寻常百姓家的可能,而不仅仅是小圈子内买入卖出的价格博弈。按照我们对政府部门一贯工作风格的了解,接下来应该是海南辖区内多部门联合对数藏企业的挨个排查,尤其是那些此前有大量用户投诉维权到市监局和信访办的平台。想合规发展数藏的朋友,尤其是注册地在海南的创业者们,要格外注意阅读此份文件,提前做好相关的风险排查和准备工作。通知全文如下:如需法律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中国首家专注新经济、深耕区块链行业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曼昆团队成员拥有独特的多元化行业背景,团队成员来自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国家司法机关、互联网科技公司、加密资产机构、区块链行业智库等。基于对新经济领域的深刻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持续关注研究,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曼昆团队善于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的角度,为Web3、区块链、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等新经济企业提供商业架构设计、项目投融资、交易筹划、经营合规、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刑风险防控及刑事辩护等综合法律服务。曼昆总部位于上海市凯德虹口商业中心28楼,立足上海,服务全球。2022年,曼昆律师事务所与新加坡知名区块链律师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围绕Web3.0合规研究、区块链市场营销、区块链法律人才培养、全球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为中国、新加坡、迪拜三地的Web3.0创新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未来三年,曼昆将在全球主要加密金融城市,通过设立当地办公室、精选当地专业区块链律师团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全球广度、中国深度的优质法律服务。
202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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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创业被坑之旅

友情提示:本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请主动避雷。很多年以后,当尼古拉斯站在派出所门口,总会想起张三带他开台子的午后。那时朋友组局,说要介绍一位币圈老司机给认识。酒过三巡,传说中的圈内网红大V赵四摇着剩下半口的红酒,跟尼古拉斯称兄道弟,说放心吧小拉,跟张哥搞上两个月台子,保你赚到100万。此前只在手机上网冲浪的尼古拉斯,就这么上了Web3.0这趟数字藏品的船。双方合伙设立了公司,尼古拉斯出钱,负责宣传;赵四带团队出技术、出资源,负责运营,双方约定好持股比例,大佬说自己是行业知名人物,不方便出面当股东,就由尼古拉斯和朋友在工商上明面登记。在老司机张三的带领下,风风火火上线两个月,果真如他所说,收入百万,让尼古拉斯喜上眉梢,但行情的急转直下,让他又有点不知所措。创业之旅,风大雨大,除了应对外部的行业政策风险、用户投诉维权风险外;夜长梦多,合伙人之间的经营摩擦和矛盾也渐渐显露出来。尼古拉斯前前后后往公司账户投资了近百万元,用于产品开发和二级市场的藏品价格稳定,但藏品的价格始终没能维持住,不断下跌。尼古拉斯查了后台数据才发现,原来张三借着自己操作账户能提款之便,陆陆续续高位卖出藏品套现数十万到个人关联账户。尼古拉斯眼瞅着回本无望,于是主张双方按照持股分摊亏损,结束项目早日止损。但每次提到这事,张三总顾左右而言其他,就是不接他这茬。怎么办?去打股东争议官司?没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正式登记、双方之间没有股权代持协议、没有聊天记录,想让对方来承担股东责任、承担亏损,法院那边能不能立上案,是个大问题。向公安报警?可想想自己也参与了二级市场的交易和控盘等一系列见不得光的事情,公安一旦介入,拔出萝卜带出泥,难免自己引火上身。内忧外患之下,尼古拉斯才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数藏创业之旅,可能被坑了。Web2.0也好,Web3.0也罢,创业的风口一直在变,但创业团队的分崩离析却始终未变。类似尼古拉斯的事情不在少数,作为一个服务多家创业团队的律师,我们见证了太多项目不错,但可惜内部先崩塌的创业团队,有经营理念不同散开的,有利益分配不均闹掰的,也有类似尼古拉斯这样被行业老鸟给忽悠的。和很多人的观点不同,红林律师认为数字藏品创业并非昙花一现,在未来还是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作为创业团队,如何避免创业过程中的内忧?红林律师给到大家如下三个建议:1.如果真要合伙创业,工商登记是要的。如果确因某些事情不方便在工商上登记,也请务必签署合伙协议、股东协议或者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清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2.投资就是投人,不熟的人不合伙。不要过于迷信圈内老司机,越是币圈老司机,越容易收割你。在经营过程中自己要多上心,多看经营报告多查账。3.不要迷信圈内所谓的行规和玩法,违法的事情少参与,谨防被人当枪使。不是别家台子开二级你也能开,不是别人搞老鼠仓没出事你就也跟着来,别人不出事不等于你没事。老话说得好:只见贼吃肉,没见贼挨揍。法律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中国专注新经济、深耕区块链行业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曼昆团队成员拥有独特的多元化行业背景,团队成员来自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国家司法机关、互联网科技公司、加密资产机构、区块链行业智库等。基于对新经济领域的深刻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持续关注研究,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曼昆团队善于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的角度,为Web3、区块链、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等新经济企业提供商业架构设计、项目投融资、交易筹划、经营合规、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刑风险防控及刑事辩护等综合法律服务。曼昆总部位于上海市凯德虹口商业中心28楼,立足上海,服务全球。2022年,曼昆律师事务所与新加坡知名区块链律师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围绕Web3.0合规研究、区块链市场营销、区块链法律人才培养、全球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为中国、新加坡、迪拜三地的Web3.0创新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未来三年,曼昆将在全球主要加密金融城市,通过设立当地办公室、精选当地专业区块链律师团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全球广度、中国深度的优质法律服务。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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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layer1与layer2是什么?丨曼昆区块链

之前曼昆律所每周例行的内部培训会上,同事和大家分享区块链的分类,包括公链、联盟链,主链或侧链。当听到关于layer1和layer2讲解的时候,自己不是特别的清楚,所以就给自己建了个小的学习任务,围绕layer1与layer2进行了专门的检索,本篇文章分享给感兴趣的朋友。首先是定义。Layer的中文意思即“层”的意思,所谓Layer1和Layer2也就是第一层和第二层。这是区块链行业借鉴计算机网络通信体系架构的OSI模型(Open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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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指导案例,要让币圈玩完?大可不必

A委托B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后双方签署终止协议,但B一直不还虚拟货币,于是A把B给告了。双方先走仲裁,仲裁庭支持了A的主张,按照裁决时的市价让B偿还等额人民币,B心有不甘,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院就给撤了。讨债的遇上耍无赖的,结果法院竟然还支持了耍无赖的?最近几天,最高院公布的一个指导案例在不少币圈微信群被广泛讨论,在和几位币圈朋友交流后,我发现大家有“莫名的恐慌”与“误解”,难道一个指导案例杀伤性这么大?这篇文章我们来聊聊。1.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日,深圳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云丝路将其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高哲宇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比特币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云丝路、李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与比特币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根据okcoin.com网站比特币收盘价)及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10万元。仲裁庭认为,高哲宇未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于是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驱公司5%股权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高哲宇认为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2.法院观点深圳中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3.律师评析我问了下周围几个币圈的朋友,说大家为什么会关注这样一个法律人可能都没怎么关注的判例?他们的回答是:有人说这个案子出来后,涉币类纠纷法院都不管了、签合同也不管用、数字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了。情况真的变得更糟糕吗?我觉得大家的担心大可不必。关于这个指导案例,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1点,这个指导性的判例影响的深度,指的是该指导案例出来后,各地法院是否都要遵守该裁判规则吗?第2点,这个指导性判例的影响宽度,指的是后续什么情况的涉币类案件,需要遵守该裁判规则?先说影响深度,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这意味着:这个指导案件的影响深度足够深,一竿子插到底。在此后的司法领域,涉币类案件,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应当参照该案来处理。再说影响宽度。该案件的裁判要点是不能“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意思是,涉及到“变相兑付交易”的,需要参照该案件来执行。但不涉及到“变相兑付交易的”,自然也不用参照执行了。说到这里,或许重点的问题便冒出了水面:该如何准确理解“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再回到指导案例所参考的文件中。在上述文件中,监管规范所规制的主体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而不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被规制的行为是“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而不是投资者个人之见进行的交易,且上述规范也并没有禁止个人持有、交易比特币及其他虚拟货币。在2013年12月,五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见,在中国金融监管语境下,比特币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比特币的虚拟商品或者虚拟财产属性仍得到肯定,应受到财产法律规范的保护。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亦得到大多法院肯定。以上海市为例,在“闫向东等与李圣艳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2019)沪01民终13689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肯定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的基础上,认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取得的比特币理应返还给被侵权人,但因侵权人比特币被冻结,无法返还。法院就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向当事人进行讯问,双方均认可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于是上海一中院亦据此以双方所达成的合意确定了赔偿数额。2022年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有关于比特币的案例,作为国内首个以高院的名义发布的涉币案例,也是在征询双方意见后,就数字资产的偿还确定了相关的金额。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阅读红林律师此前的分析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欠债还钱,侵权偿债,天经地义。人民法院,定分止争。有商有量,达成共识,法院何不成人之美?在红林律师看来,入选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是表明国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打击态势进一步加强,但并不意味着凡是涉货案件在中国被一棒子打死。法律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以法院为代表的公力救济针对特定涉币类事项的否定性意见,并不意味彻底否定公民之间就数字货币的你情我愿。再者,中国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法院也有以调解为优的工作理念,你说这是高效解决问题也好,法官和稀泥也罢。不管黑猫白猫,能解决双方争议的就是好猫,裁判指导的标准有了,但法院解决争议的枪口,往往也可以灵活的抬高一厘米。对于各位币圈的大佬,咱们做些什么事情能够避免后续的“法院不管”、“财产损失”呢?红林律师给到大家的建议是:涉币事项,该主张要钱的继续要,该去法院的大胆去,该签合同的必须签。投资就是投人,不熟的人尽量别合作。合作就是合同,没有合同的合作都是耍流氓。合同可繁可简,但务必约定清楚清楚双方合作事项产生违约、发生损失时的解决出路,比如直接约定该还多少人民币,从而避免在纠纷发生时,法院无法参考市价来确定损失的尴尬局面。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中国首家专注新经济、深耕区块链行业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曼昆团队成员拥有独特的多元化行业背景,团队成员来自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国家司法机关、互联网科技公司、加密资产机构、区块链行业智库等。基于对新经济领域的深刻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持续关注研究,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曼昆团队善于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的角度,为Web3、区块链、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等新经济企业提供商业架构设计、项目投融资、交易筹划、经营合规、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刑风险防控及刑事辩护等综合法律服务。曼昆总部位于上海市凯德虹口商业中心28楼,立足上海,服务全球。2022年,曼昆律师事务所与新加坡知名区块链律师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围绕Web3.0合规研究、区块链市场营销、区块链法律人才培养、全球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为中国、新加坡、迪拜三地的Web3.0创新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未来三年,曼昆将在全球主要加密金融城市,通过设立当地办公室、精选当地专业区块链律师团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全球广度、中国深度的优质法律服务。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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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数字藏品是非法出版?多少有点扯淡了

最近过来咨询的一个数藏平台,公司被湖南警方刑事立案后,公司的三个人分别采取强制措施,他和其中的两位被取保候审,另外一个主要负责人还被刑事拘留,在等合适的时机“去捞人”。这位朋友比较年轻,20出头,自己交了保证金后出来,就觉得花钱搞定了。据他所说,公安认为给他们定罪太重了也不合适,跟他们说,要不来个非法出版?感情打击刑事犯罪跟买大白菜一样了,品种和价格还有商有量。如果真将经营数藏定罪为非法经营,这岂止是对非法有误解,怕是对出版也有误解。我能理解部分地区公安迫于社会舆论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的压力要来维护社会稳定,但大家违法犯罪可以,为了应付工作,随便商量定个罪名可就过分了。话说回来,写这篇文章倒不是要和大家去聊经营数字藏品是否构成非法出版(这个后面可以再写文章),而是发现不少年轻的创业者朋友们有个非常严重的误区:对于自己被刑事立案后,问题的严重性没有清醒的认识。很多还都指望着花钱、找熟人来搞定关系,一切以把人捞出来(取保候审)为导向,似乎能办取保候审这事就基本搞定了。如果中间人说这事比较难办不好取保,那大家就退而求其次的说判个轻点的罪名,他们配合认罪认罚,搞个缓刑也可以。真要这么做,可误会大了去。一旦被判刑事犯罪(包括免除刑事处罚和缓刑),对于本人来说,都是会有案底的。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底是要跟着你一辈子,因为刑事犯罪的案底是没有办法消除,再找熟人都没用。有案底会怎样?简单来说,分两方面。对于本人来说。有了案底的人不能入伍、不能考公务员、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找工作时,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会进行背景调查,着重审查是否有案底。在金融方面,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在银行风险评估中风险系数是相对较高的,部分银行在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定中明确规定对具有刑事犯罪记录、吸毒、嗜赌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当然,也会影响你结婚找对象。对于家人来说。有案底会对直系子女今后的政审造成影响,影响子女参加公务员考试、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如果报考特殊岗位,如警察等相关岗位则需要三代以内近亲属无犯罪记录证明。正所谓,一人定罪,全家遭殃。所以各位被刑事调查或者立案的朋友们,涉刑犯罪无小事,千万得走心。如需法律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中国首家专注新经济、深耕区块链行业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曼昆团队成员拥有独特的多元化行业背景,团队成员来自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国家司法机关、互联网科技公司、加密资产机构、区块链行业智库等。基于对新经济领域的深刻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持续关注研究,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曼昆团队善于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的角度,为Web3、区块链、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等新经济企业提供商业架构设计、项目投融资、交易筹划、经营合规、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刑风险防控及刑事辩护等综合法律服务。曼昆总部位于上海市凯德虹口商业中心28楼,立足上海,服务全球。2022年,曼昆律师事务所与新加坡知名区块链律师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围绕Web3.0合规研究、区块链市场营销、区块链法律人才培养、全球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为中国、新加坡、迪拜三地的Web3.0创新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未来三年,曼昆将在全球主要加密金融城市,通过设立当地办公室、精选当地专业区块链律师团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全球广度、中国深度的优质法律服务。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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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藏平台被刑事立案,犯罪金额怎么定?

最近过来咨询红林律师的一个数字藏品平台老板,刑事立案已经1个多月,目前公司法人还没有被取保候审,家属找了传说的中间人在沟通,希望能够争取宽大处理,小事化了。我问涉案金额有多少,他说总共有300多万,我说这300多万是怎么算出来的?他说公安看了我们的交易流水,然后就定了。无独有偶,在本文撰写的当天,有位之前的老客户突然电话联系,说当地经侦部门让他提供公司的经营流水和业务的一些数据情况,他在犹豫是否全部提供,他的一级销售金额有500多万,二级用户交易流水在2500万以上,他很担心自己这么高的“犯罪金额”会让公安对他重点关照。问题来了:数藏平台涉嫌刑事犯罪,犯罪金额怎么定?是按照用户的充值金额?还是按照一级市场的销售金额?还是按照二级市场的交易流水?这篇文章我们来聊一聊。资金流的梳理是网络诈骗案件的关键,公安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调取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对团伙类网络诈骗,还会通过团队的记账本、表格等信息,从而明确整个犯罪团伙犯罪数额。如果按照传统的办案标准,每一起诈骗事实都需要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及其他主客观证据相印证才能定案,将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办案成本过高。基于此,2016年12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判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中指出:第六条第1项: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第七条第2项: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翻译为大家能够理解的话,大意是:1.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诈骗数额认定时,考虑到受害人数众多,不需要逐一收集并核实被害人信息,只要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就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作为数藏平台经营者,证明账户中的款项具有合法来源的责任在你这,所以要积极主动的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账户内的钱款不属于诈骗所得。3.很多被用户维权的数藏平台在咨询我们律师后,经评涉刑风险较高的,我们会建议尽快清退,安全落地,但部分老板舍不得收进来的钱,甚至“略带委屈”的说我们也没赚到什么钱。殊不知立案前叫主动退款,立案后那叫被动退赃。既然对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采取的是“先综合推定、后举证排除”的原则,那对于数字藏品平台的经营者来说就要分别从两点下功夫:第一点,让经侦的综合推定尽量合理和很多网络诈骗是受害人直接付款到诈骗人账户的不同,在数字藏品平台的资金流向中,用户充值到平台的金额、用户和用户之间的交易资金,往往是通过第三方渠道结算,或者直接由用户支付给用户。在没有资金流入数藏平台账户的情况下,数藏平台不仅对相关的金额没有可控性,同时也没有经济上的收益,这个时候如果将平台流水金额都视为犯罪金额,显然不当。在红林律师看来,数藏平台的“诈骗金额”,一个可以参考标准是财务角度可确定为公司的经营收入。对于数藏品台来说,无论合法还是不合法,其可期待的利益有:一级藏品的销售收入+白名单的销售收入+用户间交易的手续费收入。既然可期待的利益收入上限是明确的,那么犯罪金额的上限在这里也就符合逻辑。将资金流和收入拆成这三部分容易,但让政府部门的人员接受则有困难,对于第一次接触数藏的政府工作人员说,理解数字藏品的商业价值、生意模式往往是有一定的门槛,务实的来说,如果数藏平台被公安请去喝茶或者直接立案侦查,还是建议委托懂这方面的律师介入,无论是帮你撰写情况说明,还是和公安直接沟通,都会有利于公安更加合理的认定涉案金额。第二点,提前做好款项合法收入的证明上医治未病,数字藏品平台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涉刑法律风险防控应该是创业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这事可不是说等公司发展壮大或者有钱了再整也可以的事。对公司商业模式、营收构成、财务情况最清楚的莫过于老板本人,因此红林律师给到的建议是:1.日常经营过程中,建议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如收款使用公司的对公账户,避免多家银行账户的混用,在行业中,有的数字藏品平台存在网站备案或者牌照资质与第三方支付的收款账户不是同一家公司。更要避免公司账户和老板个人账户的混用,该纳税的纳税,以便确认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时注意保留好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款项支出证明,以便证明自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在工商局、税务局、公安等部门的调查时,如之前文章《律师支招丨数字藏品平台,如何有效应对维权投诉?》所说那样,建议以书面的形式整理包括公司财务经营情况在内的报告进行汇报,特别是将公司一级市场的销售金额、二级市场收取的交易手续费金额进行分类列明,从而让相关工作人员清晰的知道流水是流水、收入是收入,将公司的合法款项证明清楚,降低被认定为犯罪所得的金额。如果你在数字藏品经营过程中,有相关法律疑问,也欢迎在评论区留言,遇上大家都感兴趣的话题,后续文章中跟大家及时分享。法律咨询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中国首家专注新经济、深耕区块链行业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曼昆团队成员拥有独特的多元化行业背景,团队成员来自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国家司法机关、互联网科技公司、加密资产机构、区块链行业智库等。基于对新经济领域的深刻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持续关注研究,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曼昆团队善于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的角度,为Web3、区块链、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等新经济企业提供商业架构设计、项目投融资、交易筹划、经营合规、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刑风险防控及刑事辩护等综合法律服务。曼昆总部位于上海市凯德虹口商业中心28楼,立足上海,服务全球。2022年,曼昆律师事务所与新加坡知名区块链律师团队达成战略合作,围绕Web3.0合规研究、区块链市场营销、区块链法律人才培养、全球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为中国、新加坡、迪拜三地的Web3.0创新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未来三年,曼昆将在全球主要加密金融城市,通过设立当地办公室、精选当地专业区块链律师团队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全球广度、中国深度的优质法律服务。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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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区块链游戏亏损70万,上海法院判决:还钱

社区是我家,致富靠大家。在Web3.0的世界中,有用户共创、共同富裕的优良传统。底层的逻辑是:区块链项目和社区的价值是来自用户的共识和共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其项目的价值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对用户各种奉献性行为予以激励。所以你能看到交易即挖矿、看广告即挖矿、点赞就挖矿的各种激励用户的“经济模型”,作为消费行业的支柱型产业,游戏自然也不落后,于是便有了玩游戏也能赚钱的P2E(Play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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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数字藏品维权,却成敲诈勒索罪?

昨天在我们的区块链行业交流群里,有个朋友说:有用户持有的数字藏品都是从其他用户手中购买的,现在玩亏损了就来找平台退赔,并威胁平台工作人员:如果平台不给退,就带头维权,人肉老板信息。Ta想知道,该用户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在数藏行业,这种情况并非少数,红林律师见到很多在维权群发布平台老板或者工作人员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散布平台跑路消息,问候平台老板或工作人员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的言论。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一聊,在网络投资或者消费维权过程中,哪些行为不仅起不到正面作用,甚至还会让自己有牢狱之灾?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因为网络造谣成本低、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消除难度大的特点,在微信、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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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数字藏品平台很容易被认定为网络诈骗?

上周红林律师有篇文章《为什么被刑事立案的数藏平台,都是诈骗罪?》,说目前国内数藏行业被刑事立案,基本都是以诈骗罪的名义,很多老板表示不能理解,希望红林律师展开讲讲。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讲一下数藏行业网络诈骗的事。按照学理上的定义,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定义很简单,现实很复杂。有句调侃的话是说:诈骗分子是这个社会中最热爱学习的人,诈骗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所以你看各种诈骗团队都在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关注最前沿的潮流发展,这才有了网络诈骗的层出不穷、百花齐放。在这百花齐放中,有种网络诈骗的形式是比较常见的,那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社群,比如QQ群、微信群等、网站等形式公开宣传,夸大某种产品的投资前景和升值空间,营造投资后即可获取高额回报的假象,骗取财物。看到这样的描述,各位数藏平台的老板、数藏平台的品宣策划、用户/社群运营的朋友,是不是顿觉很“眼熟”、很“亲切”?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我们跟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时,会首先了解涉案的数藏平台有没有在产品宣发、销售时对外承诺保底回购?有没有在各种微信群放言喊单“10倍不是顶,100倍不是梦”?有没有联合各种庄家深夜拉盘,高位出售,疯狂收割?我们接触到的很多数字藏品的老板,在第一次跟我们电话沟通的时候,都“信誓旦旦”的说自己平台肯定没问题,没有“夸大宣传”,没有“欺骗用户”,自己平台100%是冤枉的,至于用户为什么要维权?那是“总有刁民想害朕”。但剧情往往会反转。在客户委托我们之后,我们在详细的对平台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排查时,往往能够从用户提交的投诉材料中,或公开或私聊的微信聊天截图,多多少少总能看到项目方工作人员的各种“乐观言论”、“别墅靠海的梦想”。有的甚至和用户在讨论如何拉盘来制作藏品价格上升的假象。原因很简单:老板不可能掌握公司经营过程中100%的动作。作为一名曾经管理近百位一线销售人员的团队负责人,红林律师太了解销售为了成交拿提成能够做出怎样的“出格动作”,甚至以伤害客户、伤害公司利益为代价。原因很朴实:销售提成奖金是自己的,客户是公司的。在数字藏品的销售过程中也是如此。对于很多善于IP打造和产品开发的数藏创业者来说,在品牌营销、流量转化、社群运营带节奏等方面不一定有经验,所以往往会高薪聘请行业中的“知名玩家”或者找“知名社群”合作售卖藏品,而这些人可不会用爱发电,通常会采取30%~60%不等销售提成,也就是说,你花100块钱买的数字藏品,可能其中的60块给到了热心带你发家致富的那位“带头大哥”口袋里。你富没富不知道,带头大哥基本是富了。这样的合作模式下,帮忙带货藏品销售的人往往追求的都是短平快的变现方式,藏品一旦销售出去、白名单一旦销售出去,他们的销售提成、介绍佣金到手,拍拍屁股就走人了,不带走一个小弟。平台后续的死活,不是他们需要关心的事。这也就是数藏行业里面有那么多用户喊亏钱,数藏平台老板也喊亏钱的原因。除了央行外,金钱不会凭空出现,也不会凭空消失。在这场零和博弈的游戏里,被诈骗的,除了用户,可能还有平台。法律咨询(需付费)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为100+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刘红林律师区块链专题系列文章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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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数藏行业,离谱的被骗故事

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有个不成熟的个人观点:热爱文学创作的人,适合干律师。艺术来自生活,但远超生活,不干律师你不会知道,你能经历怎样匪夷所思的故事。尤其是在数字藏品行业。前两天有位在上海的朋友,添加红林律师微信,预付咨询费后,来律所当面咨询。本以为是稀疏平常的法律咨询,谁知事情起承转合,很是离谱。让我忍不住用文字的方式记录下来。当然,基于对用户隐私的保护,部分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一落座,就给到红林律师一份近70页的文件,是Ta自己购买数字藏品的受害记录,我仔细翻看了下他撰写的材料,叙述流畅、排版规范、图文并茂、装订整齐,详细的记录了其作为数字藏品的小白玩家进阶成联合平台一块参与二级市场价格管理的成长经历。按照他的说法,他自己在这个数藏平台先后投入了60多万人民币,但目前亏的只剩几千块钱。上个月初,这个平台已经被公司注册地公安刑事立案,平台App都打不开了。眼见回本无望,于是开始尝试报警,但公安并不受理。经朋友推荐,于是添加微信咨询,看能不能有什么好的办法。针对Ta的问题,红林律师和同事一起,进行了近一个小时的咨询服务,分析了他案件不被受理的主要原因,并给到了他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当我们以为此次咨询即将结束的时候,这位朋友从袋子里又拿出了份文件,说:刘律师,我这边还有另外一个案子需要麻烦下你。我拿过来一看,愣了一下。这是一份ta跟他另外一家数藏平台的合作协议,核心内容是该数藏平台委托其来进行二级市场的藏品价格管理,当然这是红林律师的文学说法,合同上白纸黑字、简单粗暴的是俩字:控盘…果然数藏玩家不简单,卧虎藏龙。原来他在前面那个平台亏损60多万后,被另外一个数藏平台的老板给看上了,认为其有丰富的数藏交易经验,因为希望其加入到其平台的共同富裕中,负责平台发行数字藏品的市场管理工作,于是他又找了同一平台亏损的几位网友,转战新平台。他们几位网友自掏腰包,向新平台投资了几十万的资金,希望大展身手,挽回损失,毫不意外的就出意外了,在新平台的投资也打了水漂,再次亏损数十万。他问我:刘律师,这个投资的钱我们还能要的回来吗?我说如果说前面那个平台你是上当受骗的受害人,后面这个平台你就是上当受骗的创造人…别说要钱了,但凡这平台被公安给立案了,估计我们下次再见就只能隔着玻璃在看守所了。这位朋友听我这么说,很诧异的说:不会吧,这份协议我们是找了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起草的。我虎躯一震。心想这是哪位同行这么优秀,竟然能够明目张胆的帮人起草一份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协议…于是围绕这份违法的协议,我们又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给到了他合法框架下的专业建议。这年头,经济不景气,赚钱不容易。这位客户,将过去自己几年的积蓄,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全部亏损干净,这个学费,交的过于沉重。作为律师,还能说什么呢?2023年了,听警察叔叔的话,男生别裸聊、女生别刷单、有钱也别乱买数藏。延伸阅读这个故事中,这位朋友参与平台的行为是犯罪吗?感兴趣的朋友可戳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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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福利丨区块链创业,加入宝藏法律交流群

周末休息,适合交友。欢迎各位区块链行业的朋友加入区块链创业丨法律交流群群日常请见👇🏻📢入群需知本群由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官方运营,除本群外曼昆律师暂无其他行业微信群,请大家不要上当受骗!为便于同行交流和业务对接,入群建议大家更改昵称,参考格式如下:Musk-马斯克数藏-成都本群定位为区块链行业创业者、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风险防范交流社区。本群为大家提供区块链行业最新政策、行业动态、法律法规、政策解答、业务对接等服务,不提供特定事项法律咨询。关于曼昆律师事务所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是深耕区块链行业,以公司法律服务见长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曼昆律师为Web3、区块链、NFT数字藏品、元宇宙等新经济企业及从业人员提供项目投融资、经营合规、法律顾问、涉刑风险防控、刑事辩护等综合法律服务。入群方式扫码添加下方曼昆律师工作人员,身份确认后邀请加入。👇🏻扫码入群请备注:公司名称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先后为100+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合规咨询及法律服务。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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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会被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在不少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中,刑事犯罪出事约等于人被抓了,刑事犯罪没事了约等于找关系把人捞出来。实际上,这些朴素的理解多少都有些不正确。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的调整和结束并不等于整个刑事案件的结束。这篇文章,和大家简要的讲一下,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都是大家闲暇之余可以学习了解的硬核知识点,可以点击收藏,但争取早晚都别用上。一、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对比表二、不同强制措施的法律知识点1.拘传(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三)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四)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五)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2.取保候审(一)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取保候审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能同时采取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四)保证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保证人必须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保证人必须履行法定的保证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六)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七)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八)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情况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为监视居住或提请逮捕。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3.监视居住(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同取保候审相同。(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其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三)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批准逮捕。4.刑事拘留(一)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三)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四)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5.逮捕(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二)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三)对被逮捕人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四)对于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法律咨询(需付费)请加下方微信👇🏻本文作者刘红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公司法律师,关注区块链数字行业刘红林律师拥有10年法律互联网从业经验,曾担任腾讯战略投资法律科技公司副总裁、某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法务经理。刘红林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律实务,包含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从商业模式和法律实务角度针对案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落地方案,为客户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刘红林律师主导发布《法律行业区块链2020年度报告》,参与编写书籍《公司制的黄昏:区块链思维与数字化激励》,担任全球区块链创新50强项目评选法律顾问,为多个知名区块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刘红林律师区块链专题系列文章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