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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全球加密行业监管政策汇总(2024.8.19-8.25)| 曼昆法律周报

据曼昆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统计,自2024年8月19日起至8月25日(UTC+8),全球各国及地区的重要加密政策及相关行动共计披露43起,以中国、美国和欧洲为代表当周均披露了一些执法行动,表现出全球各国及地区对加密行业更加严格的执法态度。其中:中国有关加密政策的资讯,共计9起,其中两高发布有关洗钱的新司法解释,加剧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美国涉及加密行业的主要政策及行动,有11起,其中哈里斯团队对外表示将对加密行业采取更友好的政治立场,但当前披露的一些信息对加密行业并不友好;欧洲,有5条值得关注的政策资讯,其中Telegram联创于法国被抓,引爆Web3对其以及自由的声援。以下是曼昆律师事务所整理的8月19日-8月25日政策汇总。中国上海积极推进数字人民币和区块链技术应用上海市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计划加快数字人民币的研发与应用,打造数字人民币创新与运营中心。该市还将探索数字人民币在区块链价值体系中的支付应用,促进跨境使用。此外,上海将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参与区块链和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运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推动金融服务创新和风险管理。中国从泰国成功引渡特大经济犯罪嫌疑人中国公安部“猎狐行动”工作组于8月20日晚,在中泰双方的协作下,从泰国成功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回国。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此案是中国从泰国引渡的首名经济犯罪嫌疑人,标志着中泰执法司法合作的重大进展。张某某所涉集团通过发行虚拟数字货币,实施网络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亿元人民币,涉及会员超过一千万人次。香港加密交易所面临获得完整牌照的挑战根据彭博社的报道,香港的数字资产中心推动面临挑战,目前尚不确定11家加密交易所是否都能在获得初步批准后,最终获得完整牌照。据知情人士透露,香港证监会在今年6月授予这些平台“视同持牌”资格后,对一些平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不满意的做法。这些检查结果增加了官方在推动香港成为繁荣的加密货币中心方面的挑战。江西省乐安县法院对使用道具币购买虚拟货币的四人进行判决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四名被告人进行了判决,这些被告人使用所谓的“影视道具币”购买虚拟货币,涉及金额达到几十万元。这些被告人先前与受害者进行了小额的合法交易,之后利用受害者的信任进行了大额的欺诈交易。法院判决这些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2年2个月,并处以相应的罚金。香港证监会将ICE
8月26日 下午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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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加密行业监管政策汇总(2024.8.12-8.18)| 曼昆法律周报

据曼昆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统计,自2024年8月12日起至8月18日(UTC+8),全球各国及地区的重要加密政策及相关行动共计披露36起,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多国/地区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相关法案的制定和通过。其中:中国有关加密政策的资讯,共计6起,其中香港数码港首席企业发展官宣布,已有超过250家Web3企业入驻数码港;美国涉及加密行业的政策及行动,有9起,其中美国加密行业及部分官员正采取行动,督促哈里斯采取更清晰化的加密货币政策及推动相关立法;欧洲,有5条值得关注的政策资讯,其中德国国有发展银行准备发行代币化债券,其联邦信息安全办公室建议使用硬件钱包保护虚拟资产。其他国家及地区,共计有10条可关注的政策资讯,其中尼日利亚政府披露4条,涵盖比特币监管、NFT应用以及反洗钱等。以下是曼昆律师事务所整理的8月12日-8月18日政策汇总。中国香港立法会议员谭岳衡提案改进香港金融政策,支持区域发展香港立法会议员谭岳衡近日提出多项改革建议,以提升香港股市流动性和支持金融新业态发展。谭岳衡强调进一步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并建议发展更多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金融需求。他还特别关注「一老一少」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倡发行更多银色债券和推出教育储蓄计划。男子租用服务器“挖矿”被骗165万元,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命令退款162万元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的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原告罗某与被告签订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代购服务合同,承诺“挖矿”收益并由被告承担技术问题导致的损失。后因服务器及软件系统未交付,且未获得任何收益,罗某将被告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定该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被告需退还罗某162万元。胶州公安破获虚拟货币洗钱案,抓获9人胶州市公安局日前破获一起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涉案资金超过800万元。今年2月,该局马店派出所通过布控,抓获涉嫌电诈的网上在逃人员薛某,并发现其手机中有与一名男子的可疑交易记录,涉及使用“留学”名义注册的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和购买虚拟货币“U币”进行洗钱。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中,公安机关提醒市民勿将个人信息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出借他人使用,防止卷入违法犯罪活动。OSL
8月19日 下午 6:09
经济

全球加密行业监管政策汇总(2024.7.1-7.7)| 曼昆法律周报

据曼昆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统计,自2024年7月1日起至7月7日(UTC+8),全球各国及地区的关键加密政策及相关行动共计披露21起,其中多个国家/地区通过政策性行动为Web3行业提供便利。其中:中国有关加密政策的资讯,共计4起,其中上海发布的首份Web3.0行业报告对行业影响力较大,其中多位专家呼吁政府机构研究“Token经济学”,以优化监管;美国针对加密行业的政策及行动,共计4起,值得关注的是加密货币公司今后在夏威夷运营时,无需夏威夷颁发的货币传输许可证;日韩,以韩国为代表涉及3条政策,比如推迟对加密货币的税收以及济州道希望通过加密技术做旅游业的数字化转型,均表现出韩国对加密行业的友好;东南亚地区,有3条值得关注的政策资讯,其中菲律宾支持用户通过TON区块链上的Uquid卡,使用USDT支付社会保障系统费用。以下是曼昆区块链律师事务所整理的7月1日-7月7日政策汇总。中国香港证监会警告公众远离涉嫌虚拟资产欺诈的七家实体香港证监会今日提醒公众警惕七家涉嫌从事虚拟资产相关欺诈活动的实体,这些实体以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名义操作,常通过社交媒体或即时通讯软件吸引投资者。涉案实体包括XTCQT、CEG、BTEPRO、Bitones.org、Yomaex
7月8日 下午 5:00
科技

全球加密行业监管政策汇总(2024.6.24-6.30)| 曼昆法律周报

据曼昆律师事务所不完全统计,自2024年6月24日起至6月30日(UTC+8),全球各国及地区的关键加密政策及相关行动共计披露21起,包括多起案件以及各国/地区颁布的对虚拟货币交易越发严格的法规。其中:中国有关加密政策的资讯,共计5起,其中多起涉及虚拟货币相关的案件,再次引发对于Web3的监管问题;美国针对加密行业的政策及行动,共计9起,其中多起与美SEC执法相关,尤其是美国法官驳回美SEC对币安和CZ的部分指控;欧洲,推出2条有关虚拟货币政策,其中月底生效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立法(MiCA),将会对欧洲的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严格限制。以下是曼昆区块链律师事务所整理的6月24日-30日政策汇总。01中国审计署:有金融监管干部用虚拟货币隐藏资金来源在审计署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23年度报告中,特别指出了金融领域中虚拟货币和加密技术被用于掩盖非法资金来源的问题。在香港投资虚拟资产,不会被征收资产增值税据香港大公报发文,香港投资虚拟资产不会被征收资产增值税,在发展虚拟资产市场方面有很大优势。同时大公报表示,此举对全球投资者来说具有十足吸引力。香港证监会将Tokencan、香港威币加密资产和HKD.com
7月1日 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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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出海丨澳大利亚加密货币监管政策介绍

Licence)或获得豁免。构成金融产品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将要求获得AFSL牌照以及相关的合规和披露要求。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s
2月29日 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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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法首次大修,虚拟货币是重点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2024年1月22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根据立法计划,修订草案2025年将有望获得通过。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参与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讨论的专家王新观点,中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知是“三级跳”:从最初关于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和声誉之最狭义的理解,发展到洗钱与产生经济利益的上游犯罪之间联系而延伸至维护金融安全,最后提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擒贼先擒王,对于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中国反洗钱的事业,当前最紧迫的、最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解决的,就是涉及到虚拟资产的洗钱问题。一个略带调侃的说法是,如果一个国际犯罪团伙洗钱的时候还没有使用虚拟货币,那可真的有点太不与时俱进了。根据知帆科技发布的《2022年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犯罪趋势研究报告》显示,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22年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洗钱类案件数量位居首位,占总数量的30.5%,远高于其他类型;从涉案金额上来看,诈骗洗钱类案件位居第二,占比22.5%;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涉案金额上,在涉币类犯罪案件中,诈骗洗钱占据了大头。但在虚拟货币洗钱的防范和打击犯罪上,存在诸多令中国监管层、司法执行层的朋友们头大的问题,我称之为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实务三大难:01第一难,事前防范难近年来,各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采用传统洗钱模式寻求“漂白”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逃避打击,犯罪分子转向使用更为隐蔽便捷的“虚拟货币”作为载体来实现非法所得资金的“清洗”。基于区块链技术背景下产生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流通性和算法加密难监管等特性,已在网赌、电诈、网络传销等各种犯罪形式中充当起了主要的支付结算通道。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完成从法定货币买入到虚拟货币转换,再出售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的过程,期间经历“放置、清洗、归集”三个阶段。首先非法资金注入所要清洗的渠道,再运用混币器、跨链、匿名币等混合技术手段创建复杂交易轨迹,最后将洗白后的虚拟货币汇聚到某一地址进行提现,具有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链条化等特点。(一)专业化方面。随着技术普及和大量虚拟货币“暴富”效应的影响,各类钱包类APP、交易所APP、浏览器钱包插件不断涌现和普及,利用虚拟货币为赌博、电诈、贩毒等犯罪洗钱已形成一类犯罪产业,在规则设计、货币发布、平台架设、系统运营、交易流通、产品推广等各个环节都可以找到相应的专业团队完成。(二)智能化方面。随着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规模的日益增大,人工兑换法币与虚拟货币的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犯罪分子大批量、大额度、高频次的洗钱需求。许多犯罪分子将虚拟货币洗钱业务与区块链智能合约结合起来,利用智能合约自动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匹配、兑换和流转,既增大洗钱效率,又增加洗钱安全性。(三)隐蔽化方面。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可以脱离现有金融监管视线,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弃交易所不用,改为利用境外通讯软件上的泰达币承兑、担保等场外交易市场服务,完成更为隐蔽的线下同台交易或匿名担保承兑。同时,跨链、混币应用愈发盛行,利用类似于资金池的方式来切断付款者和收款者的资金链条。(四)链条化方面。虚拟货币钱包作为虚拟货币交易中的重要环节,逐渐呈现出犯罪链条产业化、犯罪职能专业化和犯罪团伙公司化等特点,部分犯罪团伙为进行宣传推广,与开发运营虚拟货币钱包的专门团伙进行勾联,将虚拟货币钱包添加到网络赌博、传销、电信诈骗等相关涉案APP
2月1日 下午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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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落实,对Web3.0行业有何影响?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最高法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至此,内地与香港已经通过的关于相互司法协助的安排已全部生效。01两地相互司法协助的历史香港内地民商事裁决有着较为悠久的司法协助历史。跨司法辖区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通常要依赖国际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来实现。在香港与内地则通过两地协商签订的各种安排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目前,两地已经签订的关于相互司法协助的协议如下:于1998年13月30日通过于1999年3月30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于1999年6月18日通过于2000年2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于2006年6月12日通过于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6年10月31日通过于2017年3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4日通过于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3月25日通过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并于2020年11月27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从上述安排的通过历史可以看出,两岸从最初的文书送达、证据提取到相互承认和执行,从程序到实体,从仲裁到判决,其司法协助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这有助于加强两地的合作,提高司法体系的效能,保障相关方的法律权益。特别地,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跨境执行难”的问题。02对Web3.0行业的影响港府《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最高法《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也于2024年1月29日实施。两地在落实司法协助事项下完完全全做到了同步。目前在内地,由于监管原因,涉及虚拟货币的纠纷不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其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并且被司法机关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极高。但是香港却致力于打造世界Web3.0中心,其对待Web3.0行业的态度与内地大相径庭,自然而然,可以预见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法律纠纷上,香港司法机关会更加开放与包容。虽然,普通法下有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1月30日 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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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冻结,一定要退赃么?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币圈的痛点是出金目前,律师收到很多有关个人银行卡解冻的咨询,往往是由于收款人由于不慎收到赃款,如嫖资、赌资、毒资、涉诈涉黑以及其他赃款,导致个人银行卡被冻结。例如,相当部分的炒币玩家,在卖出虚拟币USDT(或称“出U”)时收到黑钱,玩鹰被鹰啄了眼,导致整张卡乃至个人所有账户喜提小黑屋。解冻时限呢,短则三天,长则半年,更长的话遥遥无期。收到赃款导致被冻卡,除了自怨自艾没有做好背调、感慨无妄之灾外,收款人还是得抹干眼泪收拾脸,及时向银行、警察询问解冻事宜。办案警官往往会告知,退还赃款就给你解冻,速速办理不要再拖延。这时候收款人经常会泛起几个疑问:本人银行卡收到赃钱被冻,我也躺枪很无奈啊,作为受害者的我能不退么?比如到期自动解冻什么的。以及退赃就一定给解冻吗?02曼昆律师分析首先,有关赃款的最终归属,有一定的顺位,依次是善良的你、被坑的受害人以及兜底的社会国家。银行卡因收到赃款被冻结时,一般只有持卡人有正当的收钱理由,才不用受牵连退款。法律上的专有解释是:你收钱得是善意取得的。通俗的理解就是:虽然对方打过来的钱不是什么正经钱,但你收钱时是不晓得的,是有合法依据的,比如正常贸易收款结算、合法债务催收款、被裁员后的经济补偿金等等,即彼之砒霜,我之饭碗。此时让善良无知的你买单,会造成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有正当理由,即使收到赃款也不用退款,那么,无正当理由就得乖乖退款,并由办案机关退赔给受害人。如果不存在受害人,比如涉嫌黄赌毒等应该被罚没的赃款,那就会被直接收缴国库。总之,犯错就得认,下次不再被骗不就好了!你破财了,吃一堑长一智,财商也高了呀!其次,先不谈USDT的事儿,先说下通常情形下,银行卡被冻结,善良的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不退款呢?银行卡涉赃被冻结后,此时压力就给到收款人了。要想不退款还能解冻,收款人要自证清白是善意取得的。就善意取得的认定,收款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款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是赃款,即使事后知道收到赃款的,也不算在内;2.收款人收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收款对价也是合理的,不是无偿或者低价取得的,即收钱不存在白嫖、占便宜的情形;举例来说说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形:公司让你主持操办年会,并让你先垫着花销。完事后,公司根据你提交的发票与提款申请,给你报销了,并往你工资卡打了对应款项。到账后,你美滋滋地吃着火锅唱着歌,正在回味“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法是找到问题的关键”,突然就被警察叔叔叫去问话了!办案机关告知,公司打给你的款子涉及赃款,已经把你的卡冻了,并让你赶紧退了好解冻,不然你连下次烫火锅的钱都付不起。这时候抱屈的你得支棱起来,把公司委托你办事的邮件或者聊天记录,你为年会采购的商品服务买卖合同、付款与沟通记录、银行流水,以及你根据公司报账流程申报的各种审批文件等等,都一五一十的亮出来,才能证明你从公司收到垫付的款子是应得的,即善意取得的,才不用退款退赃。类似所谓赃款的善意取得情形还有合法工资所得、合法交易投资所得等。当然,如果你证明不了收钱是有理有据的,那就没办法拖着不还了,只能乖乖退钱。直接上法条,比如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再其次,继续聊USDT的事儿,卖出虚拟货币时收到赃款,需要退款么?怎样解冻?如上所述,如果是合法正常的交易投资,即使不幸收到赃款了,只要证明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就不用退款。但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在我国比较尴尬。简单来说,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可以被合法持有,但是涉及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当下还不为法律所认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924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其中法币与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相关活动就被认为非法金融活动,被坚决予以取缔。司法实践中,涉及虚拟货币的买卖合同,也经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此,卖出虚拟货币本身获得的价款,虽然不应像赌资等被认定为非法,目前也处在不被法律保护的状态,故难以主张出U的收款本身属于合法取得的款项。虽然也有观点认为,与平台被绝对禁止买卖虚拟币不同,个人之间的虚拟币交易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当下涉U冻卡解冻的实务现状,个人炒币时不慎收到赃款,难以被认可为合法善意取得的。总之,该退还是得退!最后,一般来讲,收款人按照办案机关要求的步骤退赃,银行卡就应当获得解冻了。但是,也不排除仍未解冻的情形,例如涉案刑事案件复杂、办案机关事务繁忙等,导致银行卡还不能立马使用。所以在配合调查退赃后,可以在过一段时间,适时询问解冻状况,必要时可以寻找专业人士代为咨询,而不是干等、干着急。03曼昆律师建议1.被冻卡后,如警察叔叔手头忙不开,可能会让你先等着。但要想快人一步,仍需积极联系办案人员、主动澄清资金来源。大家都这么忙,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2.决不能抱着银行卡冻结到期自动解除的幻想,在傻傻等待6个月后,又喜提续冻6个月,甚至直接被划扣。赃款该退就退,不要强撑,赶紧摆脱嫌疑,将个人合法财产与赃款及时切割;3.基于银行卡冻结与解冻的复杂性,不要一股脑、一根筋地去做无效沟通,而是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特别是有关证明材料的准备、提交、沟通等,最好委托律师负责——以提高效率,抚平焦虑,尽快让生活重回规律。原创作者:马德林律师———END———咨询涉外相关的问题👉请添加律师微信马德林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德林律师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工科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与民刑交叉类疑难诉讼案件。善于从证据可采性、实体法论证角度解决问题,致力于为当事人谋求权益最大化。业务领域:刑事辩护、Web3.0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1月24日 下午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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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业务合规指南,看看你的生意“刑不刑”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市场上数字藏品当下有哪些类型?如今的数字藏品市场形态早就过了百家争鸣的时期,现在至少都是万花甚至十万花齐放的年代,通过简单梳理我们总结出目前市面上主要有以下几类数藏产品:(一)数字艺术品艺术家将创作转化为数字形式,用NFT进行唯一性标识,实现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确认和交易。(二)音乐和影视作品艺术家、音乐家、制片人可以通过NFT数字化音频和视频作品,并在市场上进行售卖。(三)虚拟实体如虚拟跑车、虚拟房地产等通过NFT代表虚车辆、拟空间或数字地块,允许用户购买、拥有和交易相应虚拟产品。(四)游戏物品在游戏中获得的虚拟物品可以被映射为NFT,使得玩家可以真正拥有并在不同游戏中使用。除了以上四类,市场中的数藏品花花绿绿,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各类产品的底层逻辑都是一致的。02NFT数字藏品合规要求对于资质要求方面,主要是涉及到制作(铸造)数字产品和发行数字藏品两个环节。在这过程中,各方(主要是平台方)需要遵循相应的资质要求,以确保未来展业的合法合规。(一)平台方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平台网站的ICP备案及许可;公安网安备案;EDI许可证(第B21类增值电信业务,在平台允许第三方商家入驻为买家提供数字藏品的交易服务时需要办理);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以上资质或备案如果能够全部取得那必然是极好的,但是实务中能够全部取得上述资质或备案的少之又少,这也埋下了未来法律风险的隐患。(二)IP合法有效发行人或平台合作的IP方均需要对发行的数字藏品有真实的知识产权,即使平台使用AI生成的图片来铸造,也要关注AI平台对于生成图片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声明。目前来说多数平台对于用户并未授权或转让任何的知识产权类权益。(三)真实上链国内的数字藏品以使用联盟链为主,平台方在和区块链服务机构合作时要审查服务机构有无资质、手续费是否合理等事项。根据刘律师代理的几起数藏平台涉刑的案件中,一个明显特征就是部分平台虚假上链或者干脆不上链,或者是出售数字产品当时并没上链不符合营销宣传内容。03数字藏品平台常见的法律风险其实在上面的合规要求中已经包含了法律风险,比如不符合相关资质、IP方面出现问题、没有真实上链都是常见法律风险。刘律师之前也曾写过一篇有关数藏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文章(NFT数字藏品平台涉刑,会有哪些罪名?)。这篇文章会概括性地列举一些常见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风险。对于创业者来说,了解这些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对于平台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一)刑事法律风险除了刘律之前文章中提到刑事法律风险之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犯犯罪,比如侵犯著作权罪。想要规避也很简单:保证自己的或者合作的IP真实、合法、有效,不要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视频、音频等内容;此外对于具有证券属性的数字藏品或者利用数藏平台为他人进行非法支付结算帮助的,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民事法律风险当下很多数藏平台多多少少都会牵涉到民事诉讼,一般是作为被告的角色出现。主要原因是平台涉及到虚假宣传、保底承诺不兑现等等,甚至刘律师还看到过一家数藏平台因为不付公司房租被起诉、拖欠员工工资被仲裁的情况。还有一个民事风险就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比如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音视频等。这里刘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当民事法律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很容易就“进化”为刑事风险了,比如说当平台出现大量的老鼠仓、自买自卖、保底保收益、增发等情形后,很容易触发刑事法律中的诈骗、非法集资犯罪。(三)行政法律风险所谓行政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因为平台的不合规运营导致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比如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对于数藏平台来说最主要的风险就是没有取得前述提及的全部或部分运营资质;其次还有因虚假宣传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处罚;最后数藏创业者还要关注有关税务合规、数据合规(尤其是涉及到数据出境)等方面的行政法律风险。04曼昆律师建议有些朋友会认为律师基于自身的职业思维上的路径依赖总是告诉创业者这样做也有风险、那样搞也违背法律,但是创业不就是要在不确定性中寻找一个光明的未来嘛,要是全听律师的话那只有躺平最好了。事实当然不是这样,一个最简单的原因就是现实中那么多法律风险永远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律师提出来或不提出来就消失掉,刘律师做过不少区块链或者币圈的刑事案件,当你违反刑法规定时,警察叔叔并不会因为你不懂法律或不知道刑事法律风险就放你一马,所以律师必须要告诉创业者前方的路分别有哪些大坑和小坑,如何更好地进行规避。至于说效果如何,往往取决于律师对法律或监管政策的理解把控和解释,以及创业者能听进去多少。不过优秀的律师肯定不是告诉客户你不能做什么,而是如何更好地做什么,如何在法律、监管的框架内既不逾矩又能最大限度地到达目的地。啰嗦这么多,回到本节的主题:数藏平台如何合规?简单一句话就是既要满足文中提及的合规要求,同时不要去触及法律和监管红线。当然,在您创业路上如果有个靠谱律师陪伴,何尝不是一个既安心又“浪漫”的选择呢。原创作者:刘正要律师———END———咨询NFT数字藏品相关的问题👉请添加律师微信刘正要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曾在银行和法院工作,积累了广泛的法律实践经验,并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和心理咨询师等证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涉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法律服务。核心优势:刘律师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涉税犯罪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细致入微的工作方式以及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都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刘律师能够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的案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包括币圈高发刑事案件的辩护、银行卡解冻、刑事控告和合同纠纷代理等服务。刘律师深刻理解这些新兴技术和行业的法律挑战,并能够为客户制定最佳解决方案。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1月17日 下午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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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律师 | 银行卡解冻成功案例(一)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案例一卖USDT被冻结上百万,律师协助高效解冻1、案情介绍黄女士得知自己的银行卡被某地公安冻结,被冻结金额为100万元,其中涉案金额为5万。黄女士本人与公安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到涉案资金是两笔卖USDT收到的钱,这两笔钱由被害人转出,中间经过两层流入黄女士账户,现被公安认定为赃款。后来黄女士又与公安多次沟通,并提交了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但公安依然表示这种情况无法解冻。即便黄女士表示愿意配合公安调查,请求公安将未涉案资金予以解冻,公安也尚未同意。由于黄女士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无奈之下向曼昆律师寻求帮助。2、律师助力与黄女士进行初步接触和沟通后,曼昆律师向其提供了证据清单,并结合案情、材料进行综合研判,拟订了解冻方案。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与公安进行初次沟通,确认了基本信息、了解到案件进展,并与公安约好线下沟通。刚开始警官同样坚持不能解冻的观点,然而,经过曼昆律师专业而真诚的沟通、多方面的法律分析,警官的态度有所改变,并与律师交流了解卡应符合的条件。经律师与黄女士、警官的多次协调,各方确定了解卡的步骤及细节。最终,黄女士在曼昆律师的陪同下办理了相关手续,其银行卡于一周后成功解冻。案例二银行卡反复被冻结影响名下其他卡,律师推进提前解冻1、案情介绍王先生的银行卡在两年前因为卖USDT收到赃款被某地公安冻结,被冻金额约数万。因金额不大且这张卡并不常用,王先生没有在意,想着日后说不定能自动解冻。六个月后,王先生果然发现卡里的钱可以用了,于是全部取出。谁知过了一段后,王先生的银行卡又被冻结了,经过了解,原因还是之前收到涉案资金,且冻结机关与上次相同。因为卡里的钱已被取出,王先生没有马上处理。今年上半年,王先生突然发现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卡也被限制使用,银行人员告诉王先生,要想解除他名下其他银行卡的限制,必须先解除公安机关的冻结。王先生急忙与公安联系,警官告知他案件正在办理中,无法解冻,案件的办理周期也无法预测。2、律师助力曼昆律师得知情况后,首先与公安机关进行了电话联络,警官表示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冻王先生的银行卡,王先生能做的就是配合调查。经律师多次努力,公安机关同意接收并审核王先生的解冻申请和证明材料,同时,律师将王先生相关流水的全部情况向办案警官做了详细的陈述和解释。经过数轮沟通与讨论,办案警官最终同意解冻王先生的银行卡。案例三业余卖USDT被冻结银行卡,律师紧密沟通全额解除司法冻结1、案情介绍周女士几年前参加工作时,看到一位同事在某平台上操作买卖USDT,于是她从同事那里了解到虚拟货币并学会了在平台上交易,但平时没有怎么参与。今年上半年,周女士想起该平台,开始在空闲时间用闲置资金进行场内USDT交易。在周女士连续卖出几笔USDT并收到不同人转来的款项共计10余万元后,她的银行卡先后被三个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冻结,且三个公安都距离周女士十分遥远。周女士和家人打电话向冻卡公安询问冻结原因,办案警官不仅没有同意给她解冻,还表示怀疑她涉嫌帮信罪。周女士非常担心,连忙向曼昆律师求助。2、律师助力由于对周女士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的机关较多,曼昆律师在接到周女士委托后,立即进行了多方的联络。三地公安对周女士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的原因、期限等情况各不相同。经过充分的了解、具体的判断,曼昆律师确认了需要重点沟通解冻的公安,为周女士梳理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逐一化解了周女士遇到的警官联系不上、事件陈述不清、解冻程序不明、申请停滞不前等困难。曼昆律师全程协助和跟进,与承办警官保持良好地沟通,最终帮助周女士全额解除了其银行卡的司法冻结。案例四卖USDT被冻结银行卡,律师往返两级公安促成解冻1、案情介绍林先生自己经营着公司,业余有买卖USDT的爱好。几个月前,林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虚拟币同行,又在该人士的中间介绍下,对接到一名网上的买方。虽然林先生之前不认识这位买方,但和介绍人、买方交流后觉得交易可行,随后也收到了买方称其转来的几十万人民币。林先生见钱已到账,便把U转到指定地址。谁知,林先生收款的银行卡随后被公安冻结,其名下还有多张银行卡受限无法正常使用。林先生曾尝试联系派出所相应的办案警官,但警官不同意解除林先生银行卡的冻结,并告知林先生必须将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才能解冻。2、律师助力曼昆律师在接到林先生的求助和委托后,为他梳理了情况说明和全部证据材料,并立即与派出所承办警官取得联系。派出所承办警官接收了材料并进行审核与调查,明确林先生本身不涉及违法犯罪,可以解冻银行卡。但是,公安分局的上级警官认为,流入林先生卡内的资金为诈骗案受害人的被骗钱款,不能解冻林先生的银行卡。曼昆律师立即安排前往分局与上级警官进行沟通。经过律师的多次沟通与协调,相关诈骗案件的受害人与林先生达成了和解,经上级警官同意,林先生在受到更多银行卡方面的限制前顺利解冻了银行卡。案例五网贷被骗险成帮信嫌疑人,律师紧急联络四地公安避免涉刑及续冻1、案情介绍郑女士手头紧张,急需用钱,恰巧她在网络平台看到一则借贷信息,与借贷机构的客服甲某加上了微信。郑女士说明想借几万块钱周转,甲某声称公司有银行内部的放款渠道,给郑女士包装好材料并办好手续,当天即可下款,成功了才收取手续费。于是郑女士按照甲某的指示和要求,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到了线下某地点。甲某称有工作人员会来对接做材料,并让郑女士不要问太多。陌生的工作人员见到郑女士后,向其索要了银行卡,并当场进行操作。当天,郑女士的银行卡就被银行冻结。郑女士追问甲某,甲某不再回复。后来郑女士询问银行,得知自己的银行卡当天有多笔流水入账,已被四个异地公安机关冻结。2、律师助力郑女士认为自己只是为了贷款才按客服的要求去做,却一下子被四个地区的公安冻结了银行卡,害怕自己涉嫌违法犯罪并被采取强制措施。曼昆律师在充分了解郑女士“贷款”一事的来龙去脉并核对相关材料后,对郑女士的情况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和判断。律师认为,郑女士的行为虽然某种程度上具有涉嫌帮信罪的风险,但结合其自身情况、现有证据,并不构成刑事上的违法犯罪。律师为郑女士整理了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并与四地公安机关进行了多次联络与沟通,分别递交了全套材料。最终,四地公安排除了郑女士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意联合处理郑女士卡内的涉案资金,并且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对其银行卡进行再次续冻。咨询银行卡解冻相关问题
1月3日 下午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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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手机送BONK虚拟币,虚实结合营销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注意:由于Token发行在中国大陆被严格禁止,本文为在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语境下展开的行业普法学习、信息交流。近期由于BONK币的暴涨,原本滞销的Web3手机Solana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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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问答 | 请问在国内,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合法吗?

金鉴智律师专业解答在国内,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合法吗?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监管层面截至目前,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下称“28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还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但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或商品属性。虽然924通知进一步载明“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从文义而上言,924通知并未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交易需要违反公序良俗才会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效力层级上,924通知并不是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924通知并不是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司法实践现阶段,虽然存在不少法院直接依据289号文、94公告、924通知否认交易虚拟货币行为的效力。但根据曼昆律师的长期执业经验,法院的前述判决其实是在加密行业发展初期,对监管唯命是从的“懒政”行为。很多行业都曾经在司法实践上经历过类似阶段,随着行业的发展成熟,最终都会迎来法院在效力层级上正面政策性文件的“春天”。并且,某些比较有法治意识的地方法院就是这么做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合法有效。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924通知之后做出的(2021)沪01民终11624号民事判决,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但本案中张某向何某购买BSN币以及挖矿机,试图挖取更多的BSN币获利,并不属于公告中的情形。故买卖BSN币的合同应属有效。”初步结论综上,个人可以合法持有虚拟货币,但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效力有争议。但曼昆律师倾向于认为,个人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咨询虚拟货币相关的问题👉请添加律师微信本文作者金鉴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鉴智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国际经济法和商法硕士),执业以来一直专注涉外法律纠纷、复杂公司纠纷以及大型投融资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的商事法律服务经验,使其能够围绕客户的商业诉求提供可行性强的解决方案。主攻业务领域: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Web3.0投融资合同纠纷、新经济领域企业法律服务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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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被判开设赌场罪,平台也担责?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文末有福利!引言:据都江堰市公安局发布通报,斗鱼董事会主席兼CEO陈少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而在此之前,就不断有相关新闻爆出斗鱼主播利用平台直播抽奖规则进行赌博活动。比如去年被都江堰市法院判决的斗鱼主播“彡彡九户外”,此外还有曾被媒体曝光的有“斗鱼最大赌场”之称的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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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出海:日本区块链行业监管政策介绍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在和业内人士的交流过程中,曼昆律师发现日本也是区块链创业氛围火热的国家之一,很多著名前Web2大厂人就在日本进行区块链创业,比如郭宇。但由于语言限制,日本往往容易被华人创业者忽视。但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的日本,其危机意识多少影响了当局对于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态度,当局既试图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保住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的地位,又要保护本国投资者不至于使日本成为监管洼地乱象频出。在这种纠结暧昧的态度下,日本的区块链行业监管政策反倒呈现出成熟和稳定的特征,使得区块链创业氛围一片大好。本文将从日本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和税收政策、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牌照制度和自律组织、数字货币发行融资(ICO/IEO)的规则和指导方针、日本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的支持和展望几部分介绍日本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政策,以便曼昆的朋友们了解概况并获得较为全面且准确的信息。01日本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日本在区块链行业的监管政策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从早期的重视数字货币(日文:暗号資産)交易安全,到后期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日本展现出了在这一领域的前瞻性和创新性,以下是日本区块链行业发展中的重大事件。2014年:Mt.Gox事件的启示2014年,日本发生了著名的Mt.Gox比特币交易所倒闭事件,导致了大量比特币的损失。这一事件引发了政府对数字货币交易安全的高度关注,成为日本数字货币监管政策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2016年:数字货币合法化如前所述,2016年,日本内阁通过了《资金结算法》(日文:資金決済に関する法律)的修正案,正式将数字货币纳入法律规制体系,该修正案于2017年4月生效,这标志着数字货币在日本的合法化。2017年:牌照制度的引入随着《资金结算法》生效,日本金融厅开始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申请牌照,并接受其监管,以确保交易安全和保护投资者利益。2018年:JVCEA自律组织的建立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标准,日本数字货币交易所成立了日本虚拟货币交易业协会(JVCEA),致力于提高行业透明度和消费者保护。2019年:ICO和IEO的监管框架日本虚拟货币交易业协会发布了《新币发售相关规则》及配套的《关于新币发售相关规则的指导方针》,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融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框架。2021年:STO协会的建立日本金融厅正式批准了日本证券代币发行(STO)协会作为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执行STO相关的规则和标准。2022年:日本央行启动数字日元的试验日本央行宣布启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的试验阶段,目前仍在进行测试,日本央行行长计划于2026年就是否发行做出判断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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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逃杀”玩法类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引言:最近接到一个咨询,某平台想做一款类似潮玩宇宙“大逃杀”小游戏的仿盘,但又担心如果平台机制设置消耗玩家的碎片(虚拟币,道具等)是否会视为平台“抽水”,会不会因此存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法律风险?曼昆律所邵诗巍律师对此做出解答。01平台通过消耗平台通过消耗碎片“抽水”构成开设赌场罪?无论是最近很火的“大逃杀”,还是传统的抽卡片,开宝箱,幸运转盘之类的小游戏,其共通的地方都是概率类小游戏。能否在游戏中胜出,是一个由平台机制决定的不特定事件。如果平台设置了用户需要投入碎片才能参与游戏,那么输家投入的碎片一般会被平台销毁处理。用户不断的付费投入→投入的碎片被消耗→用户再次付费投入,通过这种循环,平台才能获利。但是对于这种机制,有的游戏项目方在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后,会提出疑问:这会不会构成刑法中开设赌场罪的“抽头渔利”的行为呢?答案是,不能一概而论。笔者曾在《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中提到,一款游戏涉赌,应同时具备3个要件:1、参与前提:用户需要付费购买平台内的道具/游戏币;2、表现方式:玩法具有偶然性,用户通过“以小博大”的方式参与游戏,且具有亏损可能性;3、收益结果:用户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提现,获得法币;因此,若平台没有为用户直接/间接的提供游戏道具/代币变现渠道,仅仅是在用户玩游戏的过程当中设置了消耗碎片的机制,没有同时具备上述3个要件,那么就不构成赌博类犯罪。至于《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该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构罪,也是建立在平台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平台销毁了用户的碎片,就是在“抽水”。02曼昆律师建议概率类游戏和赌博类犯罪之间确实存在转化的可能性。该类游戏的不确定玩法会激发用户的胜负欲,对用户有着极大的吸引力。为了避免涉赌类风险,我们建议,游戏项目方在游戏玩法的设置方面,注意以下3点:1、将二级道具作为玩家随机抽取的碎片根据2009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二十)条通知: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2016年12月1日发布的(已失效[1])《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用户以法定货币直接购买、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购买或者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且具备直接兑换游戏内其他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功能的虚拟道具,按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虽然该通知已经失效,但尚未有新规定替代,因此仍可作为参考。这意味着:用户投入法币参与游戏、用户使用法币直接购买虚拟币参与游戏、用户使用虚拟币兑换的一级道具参与游戏,均存在一定程度上违法法律规定的可能。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我们建议使用二级道具,即一级道具(直接用法币或虚拟货币购买的)兑换得来的道具。2、同时存在游戏涉赌3要件,涉刑风险高上文提到,一款游戏涉赌,要同时存在付费投入,随机玩法,现金/实物产出。“付费投入”,这是游戏项目方利润的来源之一,“随机玩法”这是吸引用户不断玩游戏的机制,大部分游戏都会存在这两个要件,这本身也无可厚非。大部分游戏项目方涉刑,问题还是出在了“现金/实物产出”。要想合规,只能是整个游戏代币/道具链条的单向兑换,平台发行的任何代币/道具只能用于游戏内的各类玩法,不能将其用于兑换现金,实物。实践中,有些平台为了规避“现金/实物产出”环节,不直接在平台中设置兑换功能,而是与第三方合作,或者以平台内部回购的方式,给与用户现金/实物奖励。但这种变相操作的方式,在司法实践当中,仍无法规避赌博风险。若用户间自发的进行道具买卖交易,平台未参与其中,也未提供支持,则不构成“现金/实物产出”环节。例如CSGO游戏当中,用户之间进行饰品买卖,在此种交易当中,卖家用户将道具变现而获利,但这是用户相互间进行的饰品交易,与平台无关。3、游戏的胜负概率,公布用户随机抽取的结果游戏项目方对于抽取的概率,赢家的中奖结果需进行公示。例如,在游戏开始之前,在游戏平台当中或公司官网上,介绍游戏玩法,总参与人数,获奖概率,奖品信息等内容;在游戏结束之后,公布中奖结果,中奖用户信息(部分信息打码,保护隐私)等内容。在执行细节上,根据《通知》第(六)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在该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随机抽取页面公示可能抽取或者合成的所有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名称、性能、内容、数量及抽取或者合成概率。公示的随机抽取相关信息应当真实有效。;根据通知第(七)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游戏的官方网站或者游戏内显著位置公布参与用户的随机抽取结果,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日。公布随机抽取结果时,应当采取一定措施保护用户隐私。4、随机抽取的碎片不能仅仅通过某游戏获得,需要存在其他获取方式根据《通知》第(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随机抽取方式提供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同时为用户提供其他虚拟道具兑换、使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直接购买等其他获得相同性能虚拟道具和增值服务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其他的获取途径,也是为了降低涉赌的风险,在保留随机抽取趣味性和偶然性的同时,也让用户能够更加理性的消费。例如,除“法币——一级道具——下注道具”的获取渠道外,用户还可以通过签到奖励、任务奖励、充值回馈、虚拟币兑换等方式获得,从而削弱和法币的牵连关系。为助力链游合规发展,曼昆律所特推出《区块链游戏刑事风险控制法律服务》👇添加律师微信👉链游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6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工作,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尽最大限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主攻业务领域:加密资产领域民商事法律诉讼加密资产挖矿、矿场争议解决区块链、加密资产相关刑事辩护典型案例:代理某数字藏品平台法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律师提交逾万字法律意见书,与承办公安检察官多次沟通探讨数藏行业商业模式及平台运营规则,提出该平台及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终被司法机关予以采纳,在法人被捕4个月后,公安撤销案件;代理某科技公司法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律师会见询问案情及调查取证,向承办检察官提出本案证据不足,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等辩护意见,检察院在37天内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撤案;核心优势: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勤勉尽责,高效主动,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办理多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处缓刑案件。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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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虚拟货币,要当心这三种情形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有一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对于涉及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类犯罪的情形进行了总结,但是这个文章太过于学理化,需要有一定的法学基础尤其是刑法学基础的同学才能畅读,这些法律专业术语极容易造成一定程度的行业壁垒,将很多读者拒之门外。本篇文章曼昆律所刘正要律师将会从法律从业者之外的视角对《人民法院报》的文章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虚拟货币在刑事犯罪中不同类型的支付结算类的帮助作用,以及行为人将会被如何定罪。01虚拟货币涉刑案件越来越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指利用虚拟货币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尤其是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财物转移的帮助行为。为什么要把支付结算类的帮助行为单独拿出来讲?甚至是“两高一部”专门对其出具司法解释类的规定呢?主要原因就是近些年电信诈骗数量激增,电诈资金的转移方式关系到公检法机关帮受害人追回损失的可能性大小。前些年“断卡行动”的目的之一便是尽可能切断实施诈骗的人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转移资金的可能性,相关罪名数量飙升便是这一行动的产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案发数量急剧增加。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其中和虚拟货币有关的内容是第11条“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有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等转换财物、套现。”由于虚拟货币独特的匿名性特征,在《意见(二)》实施过程中,一些弊端开始显现:在虚拟货币类支付结算案件中,支付结算的时间较为灵活,可能是诈骗过程中也可能是诈骗结束后;判定行为人在支付结算过程中的“明知”程度较难,由此可能造成评价行为人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可能是诈骗罪,也可能是帮信罪、也可能是掩隐罪,从而影响到刑法的精准适用(实质上是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一文根据电信诈骗与诈骗得手后财物的转移过程的不同节点,以及提供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的人主观明知等因素,提出了界定不同罪名的方法。02同样用虚拟货币,罪名大不同帮信罪的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掩隐罪最高是7年有期徒刑。在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类刑事案件中,提供帮助之人的参与程度不同决定了他涉嫌的罪名有着天壤之别。(一)事前有通谋,构成诈骗罪或掩隐罪通谋,简单来说就是有出谋划策、意思联络的行为。张三打算实施电信诈骗,李四不仅知道此事,还为张三出主意并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帮助。如何评价李四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要看李四介入张三诈骗行为的时间点,如果是张三诈骗既遂之前(受害人把财物转出之前),那李四是涉嫌构成诈骗罪;如果是张三既遂之后(受害人把财物转出之后),李四涉嫌构罪掩隐罪。(二)无通谋,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如果李四是知道张三在实施网络诈骗,但仍未其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李四属于诈骗罪的帮助犯。但是刘律师认为这个结论过于急率,因为片面共犯问题在理论上乃至实务中仍有争议。(三)无通谋,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构成帮信罪如果李四只是知道张三在进行网络犯罪(不知道是否为电信诈骗),而为张三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李四涉嫌构成帮信罪。03哪种情况是掩隐罪?掩隐罪的基本含义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所以,只有当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犯罪中,犯罪所得明确的时候,才可能构成掩隐罪。犯罪所得明确,是指犯罪所得具有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犯罪所得首先必须是财物,具有流通性、财产属性的特征;其次必须是由犯罪行为获得,具有刑法上的不正当性(民事违约、行政违法等获得财物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所得);最后犯罪所得的财物必须是一个确定的数额。举一个简单例子:抠脚大汉张三利用美颜、变声软件化身宅男女神进行网络交友诈骗,受害人被骗后损失5万元,张三拿到5万元后找李四换成了虚拟货币,如果李四明知这5万元是张三的犯罪所得(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均满足)而仍然帮助他的话,李四就涉嫌构成掩隐罪。04哪种情况是诈骗罪?在电信诈骗中,诈骗罪是否既遂(可简单理解为诈骗行为已经完结、终了)采用学界相对较为“冒进”的失控说:被害人失去对被骗财物的实际控制。电信诈骗中的既遂表示诈骗行为已经实行终了、诈骗行为已经结束,此时受害人已经把钱转出自己的银行卡(不管资金是否到达实施诈骗的人手里),也意味着犯罪所得的主体、数额等已经确定。以此为标准,在既遂之前发生的为实施诈骗人员提供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在既遂之后发生的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涉嫌掩隐罪。仍以张三为例:张三假扮美女实施诈骗,受害人上当后,只要受害人按照张三指示把钱转出自己的银行卡,不管钱有没有被张三实际收到,张三的诈骗罪已经完成了。这时候,在受害人将钱转出自己银行卡之前,李四就已经介入诈骗事件(包括和张三通谋实施诈骗,或在得知张三实施诈骗后仍愿意为其提供虚拟货币支付结算业务),张三和李四涉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如果是在受害人将自己的钱转出银行卡之后,李四再介入诈骗事件,在明知张三提供的资金为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为他提供虚拟货币的支付结算服务,李四涉嫌的是掩隐罪。05曼昆律师建议实务中,如何认定“通谋”“明知”等行为人的主客观证据非常复杂,至少应当考量行为人的生活经验、工作情况、与电信诈骗人员的关系、支付结算的方式、获利情况等等。但是基本的判定逻辑就如《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一文中释明的情况,此外,必须要提醒各位的是,不同的地区司法实践的口径也不一致,司法实务者,尤其是律师要时刻关注以上信息,做好基础的案例、地方规定检索。唯有如此,才能在代理案件时最大限度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刘正要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曾在银行和法院工作,积累了广泛的法律实践经验,并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和心理咨询师等证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涉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法律服务。核心优势:刘律师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涉税犯罪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细致入微的工作方式以及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都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刘律师能够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的案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包括币圈高发刑事案件的辩护、银行卡解冻、刑事控告和合同纠纷代理等服务。刘律师深刻理解这些新兴技术和行业的法律挑战,并能够为客户制定最佳解决方案。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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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游戏版号上架Steam发行游戏违法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前言:出版物号(俗称“版号”)相当于游戏的“准生证”,未取得游戏版号即上线运营并收取费用的,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可对经营者处以最高违法经营额10倍的罚款、关闭网站,没收违法所得等一系列惩治措施。但由于我国政策原因,游戏版号被严格管控,近年来,游戏版号每年的发放数量只有数百个。(来源[1])在此情况之下,众多的游戏厂商选择游戏出海的方式曲线救国,例如将游戏上架至综合性游戏平台Steam。那这样做是否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呢?本文做出分析。01为什么Steam可以面向国内市场销售?Steam是美国Valve公司(被玩家俗称为“V社”)推出的电子游戏数字发行平台。全球游戏行业的主流是“分级制”,“版号制”是少数国家的现象。在Steam上上架游戏不需要版号,其面对国内用户销售游戏也不存在障碍。这是因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条款的保护。Steam作为一家美国公司(这里的概念不包括蒸汽平台),未进入中国市场,仅是为中国用户提供了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渠道以及中文页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对于“视听服务·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CPC83202)·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中国用户购买Steam上的视听服务产品,是被法律允许的。02国内游戏厂商未取得版号,上架至Steam平台,面向国内玩家,合法吗?在国内做游戏,无法取得版号,就意味着游戏无法上线收费,平台不能有充值功能,否则,就会面临行政处罚风险。因此,许多游戏厂商会选择将游戏上架至Steam。这样做是否合法?这首先就要提到我国法律的域外管辖问题。笔者曾在此前的文章《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做出过分析,若国内无版号或套版号上线游戏,在有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特征,不应再动用刑事手段进行惩治。在刑事案件中,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因此,理论上只要是中国人犯罪、受害人是中国人或者犯罪地在中国的,中国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但行政处罚可没那么大的适用范围,其只适用于中国国内(外国人,外国公司在国内有违法行为,也可适用)。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国外,就无法适用了。因此,若游戏厂商无版号发行游戏的行为在国内是受行政法规制,但其是在国外平台Steam发行的游戏,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2月,Valve和完美世界合作的「蒸汽平台」(Steam中国)正式在国内上线。若在蒸汽平台上架游戏,仍需取得版号。03既然Steam那么香,是不是不需要在国内辛苦排队等版号了?根据CompareCamp2020年统计,Steam平台是全球最大的电脑游戏数字发行平台,可想而知,该平台上会有多少款游戏。竞争力极大的地方,能赚到钱的可能性就会变小,但如果能在国内上线,游戏厂商能赚到的钱会多得多。另外,虽说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来说,人在国内,在Steam上发布游戏风险确实不大。但实践中仍然不排除一些极端事件的发生。我们来看以下2则近期发生的案例:案例1:中国程序员翻墙为境外公司工作,登陆Github领取公司任务,被承德市公安局认定“擅自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被处以罚款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余万元。案例2:李某某将其从拼多多上购置的衣物拍摄图片后上传至Facebook,将采购商品销售至海外,被阳信县公安局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同上述案例1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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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付卡收虚拟货币,是门合法好生意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近期,曼昆律师收到客户一则咨询,客户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出售世界各地的预付卡,收款方式为虚拟货币,买家中有不少中国人,客户想了解,他的业务是否存在什么法律风险?01买卖预付卡违法吗?预付卡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支付机构预付卡,分别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订)》《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监管。本文所称的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即日常生活中所见的各种礼品卡。根据不同情况,企业发行预付卡需要向市监局或者商务部门备案并有相关的资金管理要求。除了发行行为受监管以外,交易预付卡的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即倒卖预付卡是完全合法的市场行为。曾经江苏检方对某公民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提起过公诉,但最终闻某不构成犯罪被当庭释放。在该案中,法院还认真分析了从事购物卡回收业务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见【刑事审判参考】闻福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3号]——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审理部分见最后)。02买卖预付卡会构成非法经营吗?在解读是否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之前,需要先行理解下这个业务模式,为什么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原因可能有多种,做世界的生意?或者是,方便小额出金?在中国内地虚拟货币出金环节很容易因收到赃款等被冻结银行卡是个既定事实。因此,在出金的过程中,不仅买家防卖家,卖家也防买家。对于只想小额出金的用户来说,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这个商业模式非常天才地解决了双方的忧虑。买家收到预付卡,绝对不可能被冻。卖家收到的都是小额虚拟货币,黑钱的可能性极大降低。这个模式完美解决了小额出金市场需求的痛点,但是非法经营吗?首先,曼昆律师需要科普的是,中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很大,只要业务模式的任何一环跟中国有点关系,理论上都有可能受中国刑法管辖。只是说,增加业务模式中的涉外因素,譬如公司主体为境外公司等,可以极大降低中国刑事风险概率。其次,即便中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很大,但还是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即,刑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03买卖预付卡是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吗?那么这个业务模式是否属于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非法经营?根据曼昆律师前述分析的该业务模式立足的市场需求,这种业务模式最有可能靠边的是非法经营罪里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对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司法解释,曼昆律师认为,该种业务模式并不符合司法解释列举的“(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的任何一种行为。原因在于,(一)该业务模式对应的交易真实,价格也遵循市场价;(二)不涉及提供银行账户或者支票套现;曼昆律师觉得重要的一点是(三)不是钱到钱的行为。什么不是钱到钱的行为?曼昆的朋友们在心慌慌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任何司法辖区(包括在中国)的监管或者是刑罚,都会存在一个“实质重于形式”的倾向,所以遇事问自己,我的行为的本质是什么?这个违法犯罪的惩罚的实质是什么?穿透刑法规制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实质,其实是未经批准许可,直接搞钱到钱的兑换。客户的业务模式说白了可能只是涉及钱到钱的一环,因为买预付卡的用户会不会再去找其他商家,把预制卡再换成人民币,就跟客户的业务模式完全没有关系了,最好也不要有关系,一旦有关系,钱到钱的兑换就形成了闭环,形式再花也掩盖不住这个“直接搞钱到钱的兑换”的实质,踩刑法底线了。因此,在曼昆律师看来,如果只是用虚拟货币卖预付卡并不构成非法经营,但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去介入、撮合预付卡到人民币的那一环交易,就很难讲了。当然,曼昆的朋友们看到这,可能开动了灵活的商业小脑筋。或许想进一步追问,如果是国内公司搞一模一样的事情呢?国内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言尽于此,如果想进一步追问的话,欢迎进一步咨询曼昆律师。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3.【刑事审判参考】闻福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第1093号]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金鉴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鉴智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国际经济法和商法硕士),执业以来一直专注涉外法律纠纷、复杂公司纠纷以及大型投融资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的商事法律服务经验,使其能够围绕客户的商业诉求提供可行性强的解决方案。主攻业务领域: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Web3.0投融资合同纠纷、新经济领域企业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公司纠纷参与日本著名商事上市公司与台资⻰头⻝品企业集团采购合同纠纷的商事仲裁,最终成功获得上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参与领先区块链服务器⼚商与其供应商软件采购合同纠纷,就其软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展开充分论证、激烈辩论。代表国内某⻰头重型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就其在欧洲某工程建设纠纷设计全套解决方案,最终以客⼾满意的⾦额庭外和解结案。知产纠纷参与日本跨国化⼯上市公司与国内知名化⼯设计单位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成功启动法院现场勘验,极⼤解决知产案件“举证难”问题投融资项⽬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州某城市更新项⽬,该案涉及⼟地历史遗留问题众多、政府部⻔政策模糊等多重难点。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海地区某⼤型综合商业体。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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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交易虚拟货币需要纳税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曼昆律师有不少热爱虚拟货币的朋友们。这几年,一有偷税漏税的重大新闻出来,大佬们难免心慌。于是跑来咨询曼昆律师,国内虚拟货币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在境外交过税了又如何是好?01在国内,个人持有、交易虚拟货币合法吗?监管层面截至目前,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下称“28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还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924通知”),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但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或商品属性。虽然924通知进一步载明“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从文义而上言,924通知并未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交易需要违反公序良俗才会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效力层级上,924通知并不是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924通知并不是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司法实践现阶段,虽然存在不少法院直接依据289号文、94公告、924通知否认交易虚拟货币行为的效力。但根据曼昆律师的长期执业经验,法院的前述判决其实是在加密行业发展初期,对监管唯命是从的“懒政”行为。很多行业都曾经在司法实践上经历过类似阶段,随着行业的发展成熟,最终都会迎来法院在效力层级上正面政策性文件的“春天”。并且,某些比较有法治意识的地方法院就是这么做的,认为买卖虚拟货币的合同合法有效。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924通知之后做出的(2021)沪01民终11624号民事判决,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私人之间正常交易虚拟货币。虽然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代币融资平台不得买卖所谓虚拟货币,但本案中张某向何某购买BSN币以及挖矿机,试图挖取更多的BSN币获利,并不属于公告中的情形。故买卖BSN币的合同应属有效。”初步结论综上,个人可以合法持有虚拟货币,但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效力有争议。但曼昆律师倾向于认为,个人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毕竟从逻辑上而言,没有交易,哪来的大规模持有呢?进一步而言,禁止交易,那怎么还好意思收税呢?02在国内,个人交易虚拟货币需要纳税吗?虽然,对于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政策上似乎持有否定态度,但不代表虚拟货币交易就是免税行为。既然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那么我国现有税法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就可以征税。虚拟货币会缴什么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个人转让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产生的所得,税务上可能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游戏币与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有天壤之别,但目前他们在法律定性上别无二致。因此,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所得可以参照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进行纳税。不缴税的后果会如何?补缴。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缴纳。缴纳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十八条,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刑事责任。根据不同情形,可能涉及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前述罪名都是主刑并处罚金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其他风险。如阻止出境、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等。重复缴税怎么办?如果在境外已经就转让虚拟货币交过相关税款,再在中国境内交税涉及到重复交税。目前两种方式可以避免重复交税。第一种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定。中国大陆目前已经和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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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测评|链游龙之岛大逃杀玩法,有什么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引言随着5G、区块链、VR等技术的发展,游戏领域也在由web2朝着web3不断的探索前行。龙之岛(Dao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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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oin虚拟货币挖矿亏损,到底能不能维权?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在加密资产领域“挖矿”活动一直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参与币圈项目的人或多或少都会了解甚至是参与挖矿,早在2017至2018年Fil(Filecoin)挖矿就名声大噪,但当时更多的是炒作与收割;2020年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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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玩边赚钱的区块链游戏,如何避免成赌博?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前言:在我国的政策监管环境下,区块链游戏创业者从合规角度出发,需要注意规避涉赌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明确表示,“涉嫌赌博的应用软件,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相关的提现功能。”链游的基本模式“play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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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游Gamefi没有游戏版号就上线,可以吗?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引言:目前,元宇宙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链游GameFi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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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来临,海南告别NFT数字藏品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近日,多家注册在海南的NFT数字藏品创业者跟红林律师交流,说公司准备注销或者迁移到其他城市。原因是一份来自海南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其他部门下发通知,通知内容很明确,要求辖区内经营NFT数字藏品业务的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报送经营资质,否则“相关责任由企业自负”。按理说政府规范行业发展是好事,但事情显然没有那么简单。红林律师浏览了通知的全文,整体感受是:当地政府对于NFT数字藏品行业资质的要求,名为促进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发展之需,实为地方政府一刀切的懒政之行为。NFT数字藏品行业,是时候要跟海南说再见了(被动的那种)。按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在海南当地经营NFT数字藏品,需要具备的资质有:(1)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ICP。(2)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EDI。(3)艺术品经营备案(备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超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4)区块链备案。(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6)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7)拍卖许可证(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8)等保二级或三级备案。(9)交易市场开设许可(备注:《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宇样的交易场所,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对于哪些数字藏品企业需要办理上述9个资质?当地政府采取的是一刀切模式。通知文件中的说法是“企业若开展数字藏品业务,特别是开设二级市场开展交易,应当具备上述资质。若不具备上述资质,擅自开展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无论是行业从业者理解的数字藏品平台只有一级市场发售行为,还是开设二级功能允许用户交流藏品,都是需要办理上述资质才行。当地政府的这般合规性要求,真的合理、合法吗?别人怎么看我不知道,至少我的个人观点是:合法、合理性,皆存疑。我们知道,国内主流的NFT数字藏品的经营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只做NFT数字藏品的销售,不支持用户之间的流转,行业知名的如鲸探。这种业务模式下,发行方只是将数字藏品当成虚拟商品来进行销售,所销售的数字藏品无论绑定的权益是什么,其从法律上属于典型的商品,只是这商品是数字时代的虚拟商品而已,这种场景下,发行方赚到的是商品的销售费用,平台方赚的的是技术服务的费用,完全合法合规。这种情况下,对于数字藏品的经营者,其业务模式和经营范围,和目前主流的电子商务网站外,并不存在特殊之处,其资质合规性要求自然也不存在特殊之处。第二种模式是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平台方支持用户之间的藏品流转,比如寄售或者求购,类似二手闲鱼平台的“流转行为”,因Token这词在中国语境下的敏感性和金融化风险的防范,用户间的交易型流转成为数藏行业中的合规重点,互联网大厂等公司会比较慎重,往往并不支持用户之间有偿流转功能,并对用户的流转功能进行多维度的限制从而避免炒作,用户只能通过私下或者第三方软件的方式进行交易。此番海南当地政府部门不管经营模式之区别,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设置数字藏品经营的资质型门槛,要求在已经满足互联网企业经营合规基础的增值电信许可证(ICP、EDI)、文网文之外再申请跟经营模式无关的拍卖许可、交易市场开设许可等资质,这多少就有点强人所难了。比如,当地政府所要求经营数字藏品的平台需要有网络出版许可证,这就有点不靠谱。NFT数字藏品是否构成网络出版物本身就是个问题,以数藏行业中比较常见的虚拟结合的NFT门票或者会员权益类NFT为例,作为出售方,发售NFT要么是为了引流促进消费,要么就是单纯的品牌营销和宣传,单纯的一张图片或绘画就属于网络出版了吗?不看经营实质,一刀切的要求办理证件,显然不管创业者办理这证得花多少钱,能不能办的下这个证。其实对于NFT数字藏品行业的限制其实还是小事,但往往事情能够以小见大。海南出台相关该限制性的政策,显示是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被数藏行业的客户维权和投诉闹得头疼不已,于是干脆一禁了之。但这政府偷懒的动作显然不符合当前国家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远的不说,且说国务院在今年7月19日的《促进民营经济31条》,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意见》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在此情况下,海南当地为了管理企业方便和省事,逆政策之鼓励来建立市场准入之壁垒,多少是有悖国策。在NFT数字藏品行业发展如火如荼的2022年初,红林律师跟杭州当地的一个NFT创业者交流,我问他行业中那么多的公司将注册地放在海南,资质好申请,税收优惠也多,你们怎么还留在杭州?他说:海南看似宽松,但对新事物的接受还要点时间。看来海南的这个时间,也就一年。写这篇文章不是说要让注册在海南的创业者朋友们要跟政府硬杠,因为确实没啥必要。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良禽择木而栖。好创业者不跟地方政府斗,反正你也斗不过。既然当地政府都已经表态不欢迎了,对于创业者们最好的应对方式也就是顺势而为,速度且体面的跟海南说再见,该注销公司的注销公司,该迁移地址的迁移地址,毕竟除了海南,还有对互联网和新经济创业更加友好的地方,比如杭州、深圳、成都。唯一希望的是:在海南当地创业者要将公司注销或做迁移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业务的柜台工作人员别再来个门槛说:你这公司有人在投诉,这工商变更的事情我们办不了。参考资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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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创业发币不融资,注意这三点。

在区块链的世界,为了有效激励网络参与者,维护共同的目标及共识,代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甚至有人认为,没有币的区块链不是真正的区块链。而在我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项目方也常常搞不清楚涉币类的业务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里有坑。前段时间就有某宇宙大型深度社交学习平台项目方来咨询曼昆,在项目中,用户之间使用项目特定积分进行消费,平台为其提供项目积分与虚拟货币的结算,并收取一定的结算费用,是否可行,这其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呢?本文我们就来详细聊一聊。01虚拟货币业务全面禁止?谈到虚拟货币业务,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这事违法,不能做。得出接这个结论,大多是因为2017的94公告和2021年的924公告过于深入人心。2017年央行、网信办、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年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从上述两个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否认的是虚拟货币作为法币的货币属性,禁止的是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融资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结算业务。但上述公告并未对虚拟货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也并非禁止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全部交易。比如,如果对虚拟货币的使用,仅仅是类似在Web2
202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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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咪咕发行首款NFT,动真格了?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2023年10月1日,咪咕官方公众号宣布,中国移动咪咕首款NFT来了!都快2024年了,发行NFT其实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但其新闻稿中还是有几处地方吸引了曼昆律师的注意。01中国移动咪咕什么来头?中国移动咪咕是中国移动全资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于2014年成立。据中国移动官网介绍,中国移动咪咕是中国移动负责数字内容领域产品提供、运营、服务的一体化专业子公司,是中国移动旗下音乐、视频、阅读、游戏、动漫数字业务板块的唯一运营实体,下设咪咕音乐、咪咕视讯、咪咕数媒、咪咕互娱、咪咕动漫五个子公司。据中国移动自称,中国移动咪咕是国内最大的正版数字内容资源库。简而言之,中国移动咪咕是中国移动在数字化领域的亲儿子,是国家队。作为具有最强合规意识的国家队,其发行NFT的姿态值得学习研究。02发的是NFT,不仅仅是数字藏品中国移动咪咕称这是其发行的首款NFT,但曼昆律师发现,中国移动咪咕之前早就发行过数字藏品,但仍兴师动众地对外宣称“首款NFT”,肯定有不一样的地方。结合其新闻稿及配套物料传达的内容来看,此次拟发行的NFT对应的官方中文是“数字权益凭证”,不再是简单的“数字藏品”。也即,这一次发行的NFT是真正的NFT,有权益的那种,不仅仅是个凭证。具体是什么权益呢?中国移动咪咕称,其为购买NFT的用户准备了咪咕视频、体育会员等诸多权益好礼,购买NFT可享受看各类赛事、追剧综等多重自由。同时,用户还将获得《熊猫咖啡屋》游戏NFT专属礼包。买NFT送App会员、送游戏礼包,说实话,这些权益看起来非常Web2.0。但这种完全不Web3.0权益,是否是一种将Web2.0用户吸引到Web3.0的好方式呢?只有实践会告诉我们。03不在国内,而在OpenSea上发?在国内发NFT的玩家其实蛮多了,比较受认可的联盟链也不少,但中国移动咪咕为什么直奔海外OpeaSea?曼昆律师猜测,除了国家队大手笔大制作烧得起GAS费的高大上定位外,中国移动咪咕大概率还是有拥抱NFT二级市场的想法。截至目前,关于NFT交易,国内并无明文禁止性规定。但是分别发布于2011年11月、2012年7月的《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简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简称“37号文”),始终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悬在NFT二级市场的头上。作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37、38号文透露出国内监管的考量就是防范NFT的金融风险,一旦NFT开放二级市场,发行方可能存在因NFT自身属性无法被明确界定从而被归为ICO行为的风险;伴随NFT发行及交易本身,发行方及交易平台也可能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经济型犯罪。但是OpenSea作为一个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NFT在线交易市场,主打的就是交易,该买买该卖卖,不存在任何对于NFT交易的限制。中国移动咪咕在OpenSea上发首款NFT,没有人会怀疑它期待甚至鼓励用户买卖NFT的行为。04海外发NFT送国内APP会员?中国移动咪咕并不是第一家在OpenSea上发行NFT的中国企业,一些互联网大厂比如百度、哔哩哔哩早已在OpenSea上发过了。但相比较互联网大厂NFT附带的社区建设的用户权益,中国移动咪咕送会员而且是国内App会员的操作属实别具一格。这是一种强行横跨Web2.0和Web3.0的操作。曼昆律师尝试理解,或许中国移动咪咕瞄准的仍然是中国用户,因为很难想象老外朋友们拿着国内视频账号的会员可以做什么。那么问题来了,中国移动咪咕如何保证宣称的会员权益、游戏礼包的兑换?虽然中国移动咪咕曾经公布过一款“实名NFT交易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的专利,据称该专利可通过监管匿名钱包关联的实名钱包,间接监管匿名钱包在公链上的真实交易。但曼昆律师合理怀疑该专利可能只能在国内公链上施行。中国移动咪咕的新闻稿最后称,该款NFT将致力于为企业及品牌打造产品数字化营销方案,吸引更多新消费场景用户。结合前述分析,曼昆律师浅浅地理解“吸引更多新消费场景用户”指的或许是,将Web3.0用户拉到Web2.0来?但是,在当前这种熊市阶段,中国移动咪咕这种剑走偏锋的打法或许能有出乎意料的效果。曼昆律师也非常期待后续在白名单里的曼昆朋友们告知我们这款NFT权益的兑换方法。添加律师微信👉数字藏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金鉴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鉴智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国际经济法和商法硕士),执业以来一直专注涉外法律纠纷、复杂公司纠纷以及大型投融资项目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的商事法律服务经验,使其能够围绕客户的商业诉求提供可行性强的解决方案。主攻业务领域:跨境民商事争议解决、Web3.0投融资合同纠纷、新经济领域企业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公司纠纷参与日本著名商事上市公司与台资⻰头⻝品企业集团采购合同纠纷的商事仲裁,最终成功获得上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参与领先区块链服务器⼚商与其供应商软件采购合同纠纷,就其软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展开充分论证、激烈辩论。代表国内某⻰头重型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就其在欧洲某工程建设纠纷设计全套解决方案,最终以客⼾满意的⾦额庭外和解结案。知产纠纷参与日本跨国化⼯上市公司与国内知名化⼯设计单位专利侵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该案成功启动法院现场勘验,极⼤解决知产案件“举证难”问题投融资项⽬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州某城市更新项⽬,该案涉及⼟地历史遗留问题众多、政府部⻔政策模糊等多重难点。代表国内领先不动产投资及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上海地区某⼤型综合商业体。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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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FT创业者,如何在香港乘风破浪?

免责声明:本文仅是红林律师个人的观点,仅供NFT从业者交流学习,不代表针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与建议。超坡赶美,还得是香港有时候,优秀全靠同行衬托。与美国近期对于加密货币打压的态度相反,为了重塑国际金融中心的江湖地位,香港逆风而行,从去年底开始就不断释Web3.0的利好政策,颇有成为全球Web3.0当红炸子鸡的趋势。2022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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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用销售分成模式来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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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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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老玩家也被骗,买卖虚拟货币当心支票转账新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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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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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自媒体KOL刑事风险避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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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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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公安往往定传销?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近几年,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频发,其中有一个规律就是众多的涉币类案件经常会被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到底是币圈从业者喜欢玩传销还是另外隐情?这篇文章,刘律师就带大家聊下这个话题。根据我们团队多年的实务经验,一般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被定为传销,多半是因为如下两方面原因:01涉币刑事案件,办起来有点难涉币类刑事案件与传统刑事案件的区别体现在它具有“简单”和“复杂”两方面的属性:“简单”是指“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前,监管者对于币圈监管力度不强,有认真做事的创业者,更有追求热钱的炒币客,熙熙攘攘的币圈大有摩肩接踵起高楼之势。此时,涉币类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尚未呈爆发之势,即使有构成犯罪的,也是犯罪构成特别明显(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案件,控辩审三方总体上还是沿用传统的刑事案件思维模型进行案件的处理。“复杂”是指“9.24通知”以后,国家从市场/金融/保险/外汇监管、网络安全、司法政策等层面全面出击,就像是歌者向币圈抛出了一个“二向箔”或“雪浪纸”,币圈的喧嚣即刻宁静之后,民事纠纷、刑事打击烽烟四起。此时,涉虚拟货币类案件中的行为架构、经营模式也历经数年进化、迭代,出现了复杂的交易模型,很难在刑法上给出直接、清晰的定性(如NFT、DAO等)。对于涉币类纠纷的民事诉讼,相对较好解决;但是对于涉币刑事案件,如何适用现行刑事法律法规则争议较大。主要的争议在于以下方面:第一,涉刑虚拟货币的价值难以确定。因为许多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是需要确定具体的涉案金额的,但是虚拟货币又被我国监管者认定无货币属性,仅有虚拟商品的属性。那虚拟商品价值几何,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大区别。传统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司法审计、司法鉴定等方式固定在案证据及涉案金额。但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并不能使用上述方案中的任一种,现行实务中司法机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第三方处置公司(该第三方处置公司一般由司法机关推荐)处置虚拟货币也存在巨大法律风险,至少说明司法机关允许甚至参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第三方处置公司来进行国家十部委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批量交易的行为。第二,涉币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多数虚拟货币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尤其是对于项目方因发币而涉刑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视角看来,涉及发币的刑事案件,只要伴随有收益承诺、公开宣传、公开发行且具有层级机构、返利等特点的,非常容易被定性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上是从涉币刑事案件的自身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容易将其定为传销犯罪的原因。02传销没有受害人,涉案财产归国家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身的犯罪构成来分析,此罪为何在涉币类案件中被办案机关广泛采用,主要原因有二:第一,这个罪的构成与涉币刑事案件的模式契合度较高,在涉众型虚拟货币案件中与传销罪的连接点更多。如只要发币,就必然涉及到宣传、推广,基本也会涉及到获利或计酬的方式,同时在这过程中很容易形成层级关系。办案机关基于思维上的路径依赖,首先考虑的就是传销犯罪,甚至刘律师在实务中也遇到过公安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之后检察院批捕或公安移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里再变更成其他罪名,尤其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多受公安机关的“青睐”。第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没有受害人,也就没有返还涉案财物的程序,涉案财物原则上都是作为罚没对象收归国库。虽然刑法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条表述中使用了“骗取财物”的表述,但是在立法者看来被骗财物的传销活动参与者并非刑法上的“受害者”,参与传销组织的人都存在着一定的逐利心态,所以传销案件中不存在着返还财物的说法。这从另一方面也验证了办案机关为什么有动力去侦办传销类案件,尤其是“有钱的”传销案件。实际上,近两年在涉币刑事案例里,尤其是涉币传销案件里的趋利式执法一直让案件当事人、辩护律师、币圈从业者、甚至一些普通民众对办案机关不信任的主要原因。例如,近两年江苏省某些市的财政罚没收入中,涉币类刑事案件的“贡献”要比往年高出50%以上。03曼昆律师建议面对国内日趋收紧(甚至已经紧到天花板)的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刘律师从代理的各类刑事案件经验出发,给各位创业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您的项目可发币,可不发币的情况下,谨慎发币。如果发币,暂时可以选择在海外进行合规发展,但不要面向中国境内公民开展业务和宣传;第二,如果发币且面向中国境内用户进行宣传、推广,建议根据业务类型做好隔离(在中国境内的业务一定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政策文件等的要求)。切勿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拉人头返佣、传播裂变等容易被认定为传销的操作;第三,一旦涉及被刑事控告、刑事立案等情形,要在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避免出现一味追求业务模式之新而忽视庙堂监管之严的被动局面。切记不要迷信找所谓“熟人、能人”搞定刑事案件这事,从而影响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时机,导致后续案件很难依法推进。Web3.0的世界其实很大,能够做的事情也很多,但是在境内发行虚拟货币的风险一定要认清,唯如此,才能在Web3.0的世界稳健远航。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由其对法律、实务经验总结而成,不作为每个案件/项目的普适性保证。本文的知识产权系作者所有,除通过微信转发功能全文无修改转发外,其他转载须经作者本人同意。本文不允许通过复制、洗稿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在任何平台账号中再次发表。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建议,可联系本文作者提供法律帮助。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刘正要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正要律师,刑法学硕士,曾在银行和法院工作,积累了广泛的法律实践经验,并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和心理咨询师等证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主攻业务领域: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涉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法律服务。核心优势:刘律师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涉税犯罪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细致入微的工作方式以及出色的案件处理能力都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刘律师能够为区块链、虚拟货币、加密基金等Web3.0领域的案件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包括币圈高发刑事案件的辩护、银行卡解冻、刑事控告和合同纠纷代理等服务。刘律师深刻理解这些新兴技术和行业的法律挑战,并能够为客户制定最佳解决方案。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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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签合同,打官司的地方怎么选?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区块链行业的投资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虽然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发家致富的目的是一致的。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区块链投资人(大多是散户)在投资的时候,鉴于与融资项目方是亲友或熟人,基于信任只与融资项目方签署一份非常简单的协议(是不是有你),甚至有的投资人是不签署任何协议(裸奔式投资)。在没有将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清楚的情况下,投资人就向融资项目方打款,这其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要知道,不管是投资人还是融资项目方心里都有各自的小九九,赚钱了当然皆大欢喜,要是没能赚到钱,友谊的小船找准时机说翻就翻。曼昆律师专注Web3.0区块链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我们经历、处理了大量涉虚拟货币的案子,整体而言,涉虚拟货币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个人玩家之间、投资人与项目方之间。个人玩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个人玩家之间发生的虚拟货币转让纠纷、关于虚拟货币委托投资纠纷;投资人与项目方之间的纠纷是虚拟货币的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不管投资人与亲友融资项目方之间的是上述哪种纠纷,事情到最后,多半是要对簿公堂。正如我们开篇所言,双方就某一投资区块链项目达成合意,签署了一份投资协议,要不就是钱一分没赚到,投资人“亏”了,要不就是钱投了,但是项目没有任何进展,融资项目方从此销声匿迹。说到这,必须感叹只要不是裸奔式的投资,这份投资协议或许就是纠纷处理的关键。02虚拟货币纠纷,可以在中国解决关于区块链涉虚拟货币的案件,我们先回顾一下中国继往开来的态度,想必这个时候大家也能想起来几个,2013年-2022年陆续公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非官方被称为924文件)等,投资区块链项目的活动在不断活跃,带来的是国内监管措施的不断加强。那是不是意味着就区块链涉虚拟货币发生的各类纠纷等同于无解?答案当然不是,今年公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意见征求稿)》就有可能给涉虚拟货币纠纷的处理带来了新思路。整体而言,中国对于虚拟货币财产属性认可度的变化从有限保护,到认定无效再到不予受理的过程。以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9.15通知》为界,此后多数法院尽管仍倾向于受理虚拟货币有关争议,但公开查询的数据显示不予受理的比例已达3成且呈上升趋势。驳回起诉的理由,除涉及刑事案件直接采用“先刑后民”外,主要是基于《9.15通知》中的“违背公序良俗”及“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同时,我国大部分法院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不支持虚拟货币的利息求偿权。整体上,虽然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似乎日渐丧失,但是不妨碍虚拟货币案件的在我国大概率还是具有可诉性的,也就是说,有合同纠纷,可以去中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处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好的项目又想参与一下,作为个人玩家也好,作为项目方也好,合同到底应该怎么签?争议解决应该怎么选?我们根据实务经验给到大家如下建议。1.首选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在我国大环境诉讼不利的情况下,国内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可考虑提前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基于仲裁的保密性,目前能查询到的裁决不多,主要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为主,在2022年4月14日的一起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中裁定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资产,且明确表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虚拟货币和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从北仲的裁定倾向来看,与诉讼相比,除裁决更有利于投资人,仲裁还有保密性强、时效性高、一裁终局等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目前看来仲裁可能是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更优选择。当然,约定仲裁条款的时候一定要约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段话听起来有点绕,我来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上海有2个仲裁委员会,一个叫“上海仲裁委员会”,一个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所以如果大家想约定在上海仲裁庭来解决未来的争议,那么在约定的时候的正确表述应该是“如果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在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者“如果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约定不明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话,那案件就只能落得个由人民法院管辖的结果,按照目前法院的裁判思路,的确对投资人不太友好。2.选哪个地方的法院,也有讲究假设我是投资人,提起民事诉讼要从上海去到新疆,大概3900公里,立案、开庭、沟通,来来回回,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不是一个小数目,性价比太低,说到这我能想到很多投资人被迫选择摆烂或者躺平。这个时候带大家来翻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今天我们讨论的投资纠纷当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完全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大胆用起来。再展开一点点来讨论,如果作为投资人起诉,原告住所地包括我自己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可能法院就在家门口。又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的时候,明确合同签订地,就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而言,选择合同签订地是方便投资人提起诉讼的。所以,如果是诉讼,目前比较适合选择的两个地点是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大家可以按照需要选择。03投资项目在国外,法院能管吗?我们都知道,很多关于区块链项目的投资都有涉外因素(投资人和融资项目方是中国人,区块链项目在国外),属于涉外合同。比如我们这边接到的一个客户咨询,他们在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为“投资协议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协议双方特此服从新加坡法院的非专属管辖”。这个时候,作为投资人首先会想要知道,这个能在国内诉么?毕竟合同约定了适用外国的法律和外国法院管辖,并没有约定是适用国内法律及国内法院有管辖权。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盘一盘:情形1:协议约定外国法院非专属管辖: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我们来看看(2015)民四终字第57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协议约定内地法域外法院对其争议享有非专属管辖权时,并没有排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可以受理。从最高院的观点可以看出,合同关于非专属管辖权的约定不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个时候回到我们举的例子,也可以拿起你的投资协议,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新加坡(外国)法院拥有的是非专属管辖权,则表明可选择的管辖法院并不是唯一的,存在多个司法主权区域的平行管辖权,此时原告有权就所涉争议选择在拥有非专属管辖权的新加坡(外国)法院之外的中国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大白话就是,如果你的这样一份约定了外国法院非专属管辖,大可不必用来压箱底,先试试再选择躺平或者摆烂也不迟。情形2:协议约定外国法院管辖:不能向中国法院起诉有的朋友肯定说,我的涉外投资协议只约定了由外国法院管辖,那还能有办法在中国国内起诉吗?首先,2022年1月24日公布了一份《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里面关于涉外商事部分第一条关于案件管辖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大白话就是:推定为排他性管辖协议,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你要是拿着这样一份虚拟货币涉外投资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大概率是会被立案庭的法官们劝退。情形3:协议只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没有约定外国法院管辖--依旧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还有一种情况也想帮大家罗列一下,一份不规范的虚拟货币涉外投资协议非常可能只约定了适用外国法律,对于管辖的约定被遗漏了,这个时候也很好解决,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及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大白话就是:如果涉外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时只选择了外国法律中的实体法部分(比如:《民法典》就是实体法,法官用来审案子的依据),而不包括程序法部分(比如:《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法,法官判定该不该由法院管的依据),而管辖法院的确定恰恰是属于程序法的内容。所以,得出的结论就是:如果作为投资人,你手里刚好有一份虚拟货币的涉外投资协议,争议解决条款仅约定了适用外国法律,没有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这个时候视为没有约定发生纠纷由外国法院管辖。因此,中国法院仍然有可能有管辖权04曼昆律师为你总结知识点区块链行业的诞生开创了一个新兴领域,Ta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潜力和获利空间,使得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投资者趋之若鹜。对于已入局或即将入局的投资者来说,随时了解国际监管动态和最新立法趋势,结合自身特点及时调整策略并积极探索合规之下的投资方式,方能保障合法权益,将风险降到最低。这篇文章我们就“涉虚拟货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的方向跟大家唠唠,最后我们做个重点总结:(1)不管是不是涉虚拟货币的投资,建议不要再做裸奔式投资人,事前签署一份协议,未来很可能就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救命稻草;(2)涉虚拟货币合同,建议优先选择约定仲裁,其次才是诉讼,在约定诉讼的时候,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这是节省维权成本的关键之一;(3)如果投资事项涉外,作为投资人考虑到未来想在中国起诉,那么:建议优先选择明确约定外国法院非专属管辖(有一定的灵活性,未来想要由中国法院管辖也能实现),不太建议只约定适用外国的法律(这样的条款始终不太严谨,毕竟模糊就可能产生争议),完全不要考虑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周凤璇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周凤璇律师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世界500强公司),拥有工商管理和法学交叉背景,专业方向为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各类商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等,曾为多家公司提供合同风险防控、劳动人事规范化管理等法律顾问业务。曾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涉嫌帮信罪、涉嫌强奸罪、涉嫌虚假诉讼罪等。主攻业务领域:涉币类民商事纠纷解决、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数字资产用户维权等民刑交叉类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合同纠纷代理张某与袁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及二审,一审、二审均胜诉。企业商事参与为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参与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非诉项目参与为广东省能源集团就股权收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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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先美国香港出台:详解新加坡的加密稳定币监管框架

要求发行方成立一支信托并开设隔离账户,将自有资产与储备金区分开;对资金托管方的资质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是在新加坡有托管服务牌照的金融机构,或者在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信用评分不低于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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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观影《孤注一掷》,是怎样一种体验?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去看《孤注一掷》,仿佛加了个班?最近不知道怎么了,突然电信诈骗这个话题又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怎么是又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呢?首先,反电信诈骗这个事从国家层面来说已经进行了好几年,各地公安机关都成立了反电信诈骗专班来办理相关案件,并且还有好多短视频的博主也依靠反诈宣传火力一波,比如说那个老陈,还有一开始跟老陈连线的雨化田,也是“十年直播无人知,一朝反诈天下知”,一句“你下载国家反诈APP了吗”也是在互联网着实火了一阵。但是这股热情退退却之后,反诈工作又转入了日常模式。可是今年七月底八月初开始,我感觉到反电信诈骗这个事又有一波热度来袭,首先是河南电视台的记者卧底缅北诈骗集团,后回国进行新闻报导受到全网关注,甚至引发了国家为什么不去缅北解救被诈骗集团骗过去的人的热烈讨论;其次就是最近热映的一部电影《孤注一掷》,这部电影在上映之前我就在抖音刷到过好多次电影的花絮和预告片。感觉是一部精彩的电影。还有就是发生在我身边的事情,在最近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我就接到了两个关于在互联网被诈骗的法律问题咨询。于是,就着电影的热度和我的职业特性,我就去电影院看了一下这部电影,用我的一名同事的话来说:看这部电影感觉像加了个班一样。02电影诈骗剧情,真实度很高《孤注一掷》电影具体讲了什么,好奇的可以去电影院看一看或者去找个靠谱的影评看一看,毕竟我也不是个影评人,对于剧情梗概这种东西也不会讲什么,毕竟看电影搞剧透这缺德事咱也不好意思干。但是我可以说一下电影里面涉及到电信诈骗的情节可谓讲的算是符合真实情况。先是国内诈骗集团雇佣的流动伪基站广撒网式的大面积发送含有链接的诈骗短信,在有人点进诈骗链接之后,就是身在境外的诈骗集团依靠其所拥有的剧本对被害人进行套路式的诈骗,在吸干被害人的每一分钱之后,再通过快速转账体现的方式将诈骗得来的资金分别转到不同账户,再进行转账或者提现的方式对诈骗得来得资金进行洗白。整套过程如行云流水般丝滑,没有多年的诈骗经验和团队是根本无法做到这些的。当然,在这部电影中角色们还有一句台词“告诉他我们现在做科达币投资”,听到这句台词我就暗暗一笑,这哪是做什么数字货币投资呀,这就是打着数字货币的名义进行诈骗,实质上跟虚拟货币投资一毛钱关系也没有。既然说到这了,那我就来说说最近向我咨询搞数字货币被骗的,这个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被骗的案例。03打着虚拟货币名义的诈骗案例案例一:我们的这客户,是一位居在美国的华人,通过网络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的这位客户在美国做房屋租赁业务生意。一天,一位华人在爱彼迎平台上以展开新业务,需要承租房屋为名义与我们这位客户取得联系,在不断的沟通过程当中取得了我们这位客户的信任,后续双方的沟通方式转到WhatsApp。在WhatsApp上,这位骗子向我们的客户推荐了一个虚拟货币平台,在这个平台可以投资虚拟货币。但是这个平台并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而是一个与真的平台高度相似的虚假网站。在这个虚假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我们这位客户首先充值了800万美金的USDT,第二次通过不同币种之间的兑换,共计充值了1200万美金的USDT,最后一次诈骗分子说为其账户内充值了200万个USDT,让其给他们转账1000万元人民币,我们的这位客户通过其国内的银行卡给对方转账1050万元人民币。剩下的剧情,我们应该也能猜到,账户被锁定,或者其他理由,账户内的U无法转出,不过好在,我们这位客户还取出了125万个USDT,也算是挽回一点损失。案例二:我们的这位客户也是一位居住在美国的华人,也是通过网络向我们咨询,这位客户遇到的诈骗与案例一客户遇到的诈骗类型类似。这位客户是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热心网友,此位热心网友号称可以通过投资比特币的方式带我们这位客户赚大钱。于是我们这位客户给这位骗子支付了30万元美金,充值进了我们这位客户的所谓的账户内,后续账户内显示我们这位客户投资比特币赚了7万美金。客户看到赚钱了之后,就想着把取出来吧,于是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这个骗子以各种理由,说我们的客户无法取出账户内的资金,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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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比特币要求返还,法院:这事我不管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出借虚拟货币,是否也一定能够要回呢?今天,我们通过生活中实际发生的一起案例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01基本案情徐某和林某均为币圈好友。2015年12月3日,林某向徐某口头提出借款,但徐某没有现金,便于当日向林某出借了341个比特币,将出借的比特币通过火币平台打入了林某提供的地址。12月9日,徐某向林某催要比特币,并将尾号“7X1c”的收币地址发给了对方。12月11日,林某回复徐某,矿池服务器钱包里现在没币,之前的BTC被自己挪用凑款了,过几天到位。此后,徐某多次向林某催要,林某迟迟没有归还。无奈之下,徐某于2018年2月将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比特币。为提出更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徐某通过邮件向火币平台客服询问并下载了自己2014年至2016年的交易记录,同时徐某将自己与林某之间的相关聊天记录也提交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承认自己曾借用徐某的比特币,但认为自己已经全部归还。林某向法院提交了标明哈希值的2015年12月20日19时44分、2015年12月22日20时47分向尾号为7X1C的地址确认转入100个、241个比特币的交易记录,证明自己已向尾号为“7X1c”的地址归还比特币341个。但徐某对此并不认可。徐某提出林某提到的归还记录实际上是徐某火币平台账户向他自己尾号为“7X1c”的地址转入的,而非林某归还;同时徐某认为自己提交的记录显示其分别在2015年12月20日17时14转入100个、2015年12月22日17时27分转入241个比特币,而从区块链能查询到的该笔交易的确认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20日19时44分和2015年12月22日20时47分,从时间的连接性来看,自己的交易记录完全符合比特币交易时间确认的规律,比特币一笔交易从发起到经过确认通常是一个小时左右,林某提交的交易记录时间显然不在这个区间内,对其真实性更值得怀疑。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徐某要求林某返还比特币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驳回了徐某的诉请。具体理由是民法典虽然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特币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为民法上之物,双方也均明确比特币系由境外平台进行运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五十一次会议明确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此外,涉虚拟货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仅明确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仅未对其保护作相关规定,而且规定不能也不应将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徐某和林某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的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况且比特币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因此,徐某起诉要求林某返还341个比特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徐某不服,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已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比特币提供定价服务,即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案涉主张返还比特币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02法院审理总结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比特币投资者,双方之间借用比特币之交易行为,目前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虽然比特币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为民法上之物,双方也均明确比特币系由境外平台进行运营;况且其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故徐某起诉要求林某返还341个比特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理应驳回起诉。03曼昆律师提示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虚拟货币相关活动虽然并未完全被禁止,但相关风险却无处不在。该风险不但来自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还来自于不同法院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直接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了出借方的返还请求,但曼昆团队也处理过有部分法院认为涉币合同无效,从而判决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返还或者折价赔偿(各地关于涉虚拟货币的裁判观点请戳文章《借给别人比特币虚拟货币,可以起诉吗?》)。因此,建议币圈的朋友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各地法院在实务中的态度,衡量自己的涉币行为,以免本意好心帮忙,最后却落得人財两空。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孙钰杰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孙钰杰律师,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具有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主要研究领域:数字资产保护、刑民交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参与并承办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建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动拆迁项目和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谈判经验,并为多家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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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Web3.0创业故事:X Meta的创业之旅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开篇语创业Web3,畅谈每周三!《创业Web3.0》是曼昆律师事务所发起的中国Web3.0创业者访谈节目,每周三晚,我们会邀请行业大咖、一线机构、知名创业者等做客分享,希望通过正向发声、理性讨论、经验分享,助力中国Web3.0行业的合规发展。本期节目,我们邀请了中国NFT行业知名的Xmeta平台创始人George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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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昆案例 | 某NFT数字藏品平台涉嫌诈骗罪被抓,最终无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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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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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项目发币未清退,投资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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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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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会被怎样处理?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近期,被报道的多起涉及虚拟货币案件动辄都是上千亿或者百十亿,编辑们大有小于一亿都不好意思去写稿的趋势。那么这种大标的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在当下从严管控虚拟货币的中国,实务到底如何操作?本文将会做一个梳理和说明。01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的一般规则现代社会,刑事处罚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和财产刑,和古代中国相比文明了不少。西汉司马迁蒙冤下狱,遭受腐刑。与友人信中提及此事,感慨“每念斯耻,汗未尝不发背沾衣也!”现代社会虽无古时之酷刑,但是失去自由的滋味也不好受,这也较为大众所理解;也因此很多人会忽略掉财产刑的“威力”,往往在事后才会想起咨询律师有无补救措施,但往往为时晚矣。所以在正式聊虚拟货币的处置实务前,非常有必要了解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中一般财产的处置规则。(一)公安阶段的财产处置规则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启动者,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冻扣”)等一般也都是由公安启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查冻扣涉案的各种财物,其中对于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等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期限为六个月,到期可以连续续冻;对于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到期后也可以连续续冻。公安机关仅有管理的涉案财物的权利,除特殊情况(如财物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外,不能私自对财物进行任何处置。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财物,应当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置。(二)检察院阶段财产如何处置检察院阶段的财产处置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检察院自己侦查的案件中(如渎职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二是公安移送到检察院的案件中相关涉案财物的处置。对于第一种情况,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检察院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具有较大的处置权,可以主动进行查冻扣操作。但是原则上除了要返还被害人或者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如检察院撤案、法院判决等)之前处理。如果是公安移送的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则和公安机关并无实质性区别。如果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涉案财物根据案件情况退回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如果起诉,作为证据的涉案财物一般会随案移送到法院。检察院处置涉案财产的主要依据见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法院处置财产的一般规定原则上来说,法院具有处置涉案财物的最终决定权。法官根据不同罪名的法律规定,决定在每个案子中适用的具体规则,如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被告人财产等。具体的规则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四)其他规定此外,还有一些规范文件对于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置作出规定,虽然不属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但是有些执行起来却比它们更有效,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02涉刑虚拟货币的处置实务近些年,涉刑的虚拟货币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诈骗、盗窃、传销、掩隐、非吸等案件,一定会涉及虚拟货币的价值计算问题。反而像帮信、非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网络犯罪一般不会涉及虚拟货币的价值确定。这既可以说明虚拟货币在传统犯罪领域的越来越广,又可以阐释虚拟货币具有天然的价值属性。但是我国现行政策最多只是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且不允许在国内进行集中交易,这就导致了在刑事案件中涉及虚拟货币案件的财物处置位于一种尴尬境地。实务中,刘律师根据刑事案件的常见处理模式,将虚拟货币的处置分为以下三个流程:(一)原币返还受害人/当事人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被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返还其财物,如果是被查冻扣的涉案财物是虚拟货币,那么办案机关应当原币返还给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委托处置——变现作为违法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虚拟货币,会被法院收缴国库,但虚拟货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不管“冷钱包”还是“热钱包”,都进不去国库的大门。法院判决的财产刑,除了法院执行局执行以外,一些实务上的操作也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尤其是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公安一般会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在这里,公安机关或者第三方公司是否违反《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在本文中我们暂不发表意见;至于第三方公司如何进行虚拟货币的变现(国际市场or国内地下市场),我们在本文中也不做深入探讨(后续曼昆律师将持续更新详细介绍)。总之,通过此种方式涉案的虚拟货币就成为能被司法处置的法币了。实务中,存在着一些办案机关违法处置涉案人员的虚拟货币,但因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当事人又很难进行有效救济。对于公安机关还有一种稍微合规的方式,就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给公安机关进行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更为“理想”的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可控的范围内“自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如“Plus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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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稳赚25亿美金,PayPal盯上的稳定币是门好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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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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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虚拟货币,谁有权处置?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依托于该技术发展的虚拟货币的应用场景也更加广泛。得益于网络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多的虚拟货币涉刑案件被大家所关注。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财物,在刑事案件中的处置问题也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重点。在这里,我们重点聊聊有权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国家机关有哪些?01谁有权“查、冻、扣”虚拟货币?在刑事案件中,有权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四个,分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和监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践中,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大多涉及的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因此,一般“查冻扣”主体是公安机关。02谁有权处置虚拟货币?在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有权对被“查冻扣”虚拟货币进行处置的机关主要是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涉案财物的处置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涉案财物的自身特性,对其进行先行处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对涉案财物的变卖、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暗箱操作。第二个阶段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在此阶段,由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依法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以及第二条之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由于虚拟货币价值受市场波动较大,因此,实践中一般是在公安阶段被先行处置。03谁有权来监督处置过程?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监督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置涉案虚拟货币过程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分别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涉案财物处置监督、刑事执行中的涉财部分监督两个方面展开了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八)对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九)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八)其他违法情形。此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当然,涉案财物处置的监督还有内部监督,在此不做重点展开。04曼昆律师总结综上,通常情况下,涉案财物是由侦查机关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通常的做法是将这些涉案财物直接随案移送给法院,最后由法院对涉案财物和财产刑的适用处置,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但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涉案虚拟货币可以在公安阶段先行处置,其处置过程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添加律师微信👉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可【限时】免费咨询本文作者孙钰杰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孙钰杰律师,上海大学法律硕士,经济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具有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主要研究领域:数字资产保护、刑民交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参与并承办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建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动拆迁项目和公司破产重整项目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谈判经验,并为多家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投稿或申请转载请添加微信号:MankunLawFirm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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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商买卖USDT泰达币出事被抓,如何做好刑事辩护?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最近有不少咨询者询问,一直听说做U商挺赚钱的,网上也看到有很多人在做,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法律风险?所以今天谈一谈我对OTC商家用USDT搬砖套利这门生意的看法。01OTC商家(U商)“搬砖套利"是什么意思?通常是指U商在火币,币安,okex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通过低买高卖USDT赚取差价。02U商生意能做吗?回答是可以做,毕竟我国并没有禁止个人之间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鼠标点击咔哒两下,操作买入卖出的简单动作,就可套利几千上万甚至更高。但是。(注意,但是来了)以上只是理想状态。如果U商的交易次数过多,交易流水过大或转账过于频繁,那么你会面临:支付宝或微信永久封号银行风控部门多次致电调查被冻结银行卡涉嫌洗钱被公安传唤被诈骗……(等等可能情形)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被冻卡、封号,确实让人头大。U商可能会不得不多次往返银行、行政部门进行配合调查,提交书面说明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但是更为严重的情形,是涉及到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在OTC交易中,U商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有: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03刑事风险之非法经营罪(1)涉案情形一则案例:曾某向多人介绍购买虚拟货币,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多次买入卖出,被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i]。既然OTC交易并未被我国法律定性为违法犯罪行为,我国也不禁止个人之间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那么,为什么OTC商家会涉及到非法经营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形“(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这里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是指帮助他人进行大额资金转移业务,非套现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若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资格,从事了为他人非法提供境内资金转移,分散提取现金等服务的,构成本罪。例如:地下钱庄洗钱。(2)辩护要点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律师做不起诉或无罪辩护会有较大的把握。辩护策略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如何理解“资金支付结算”?我国未否认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法律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支付结算”是货币与货币之间的资金转移。既然虚拟货币被视为“商品”,那么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就不能视为“资金支付结算”。另外,非法经营罪中的“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模式一般为,大批量收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服务费,再大量的转账至代付款账户,行为人协助他人从事大量代收代付的服务(如从公账转私账套现),有获取手续费收益的主观动机。但OTC商家仅仅是通过搬运,低买高卖,获得差价利润,这显然与该罪名中的“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模式不相符。第二、OTC商家的搬砖套利行为,属于个人之间的交易,《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中,仅禁止ICO和交易所从事兑换、信息中介业务,因此,C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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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平台涉刑,犯罪金额怎么定?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每一个被公安立案侦查的NFT数字藏品案件,总有一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那就是犯罪涉案金额有多少?这个问题不仅当事人关心,公安也关心。此前,曼昆律所主任刘红林律师曾对该问题进行了细致研究并给出应对策略(文章详见:《数藏平台被刑事立案,犯罪金额怎么定?》),基于此,本文将继续延展该话题做出总结梳理,欢迎拍砖。考虑到司法实践中,不同罪名对应的犯罪金额计算标准、是否能进行扣减是不同的,本着实用的原则,这篇文章我们以国内NFT数字藏品平台经常涉及的三个罪名为例为大家进行分析。01涉嫌非法经营罪,金额怎么算?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犯罪金额就是违法所得,而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指的是“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因此,如NFT平台因缺乏某种资质或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而构成非法经营罪时,其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经营成本)所产生的“利润”,即为非法经营罪的违法所得。而经营场所租金、人工工资成本因属于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可予以扣除。此外,基于NFT平台的特性,一些网络类费用(如云服务、网站费用、广告宣传费用等)亦应予以扣除。用公式来表示,便是:犯罪金额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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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讲解:涉刑犯罪被抓,是怎样一种体验?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前两天,在和红林律师聊天的时候,他跟我说,这段时间写的文章都有些过于沉重,这周聊点轻松的话题怎么样?怎么,要让我聊聊出差的时候遇到的各地人文风情,哪里好玩什么好吃?反正律师绝大部分都是学文科的吗,聊聊这个也行。结果这大哥给我来一句,聊聊被抓了之后是种什么体验吧。看我大白眼,我是刑事案件办的稍微多了一点,但是你问我被抓是种什么体验,问题是我没被抓过呀(咱也不指望有这么个机会)。但是题目已经出来了,那我就尝试去说一下被抓是什么感觉,好在在聊天过程中红林律师给了我一个可以聊的范围,总结下来,其实是要我从客观方面总结一下如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作为被羁押的当事人应该注意些什么?这个好弄,现在我们开始聊聊。01被抓后的流程是什么?到案后的流程,总体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就是警察把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抓到后,先弄到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局的办案区域,在办案区域内,警方会第一时间对当当事人做一份笔录;做完笔录之后,会向当事人送达一份拘留通知书,当事人签收拘留通知书后,警方会在尽快的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这个时间刑诉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送看守所羁押后对于当事人来说时间就比较漫长了,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刑事程序,最终到达审判阶段,或被释放,或被移送监狱。进看守所得换装,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截图看守所内景参考,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截图这个流程说起来看着比较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则是有太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了,我们就来慢慢的说一说。02能否等律师到场才做笔录呢?这个问题不止一个人问过我,我在的回答是:少看点TVB电视剧或美剧。因为在这类电视剧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有个特别拽的当事人坐在警署的办公室内说一句“在我的律师到来之前我是一句话都不会说的”,于是当事人会给律师打电话,警察就在这里默默的等待着当事人的律师到来,等到律师来了之后才开始询问,在询问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律师阻止警察发问,认为这个问题与案件无关的桥段。电视剧看着挺爽,于是我们也学会了,我要等我的律师到场我才说话。但是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那就是香港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的地区,而中国大陆地区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分属不同法系,并且在中国的刑诉法中,既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拥有沉默权,也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律师在场权,也就是说,在TVB剧集和美剧中的等律师来在说话这种情形,在我国完全无法适用。公安讯问场景,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截图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如果真的有犯罪行为的存在,还是如实供述,争取个从轻处罚比较好,与其和公权力机关做无畏抗争,不如选择一个相对来说较好的结果。那么又来一个问题,既然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那么被抓进去的当事人什么时候才能见到律师呢?律师会见场景,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截图首先,你要有家属为你请一位律师,或者当事人在被警方抓捕之前认为自己可能犯事了为自己请一位律师。这不是一个玩笑,有些人被抓了之后天真的以为国家会为其委派一位法律援助律师,但是问题是,法律援助律师一般只有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才会为你委派,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很少存在为你委派法律援助律师情形,既然你自己或者你的家人没有为你委托律师,那么也谈不上见到自己的律师了。其次就是时间节点的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见到自己的律师呢?虽然刑诉法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但是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可是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刑诉法规定,自公安机关首次讯问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被移送看守所羁押之后,被羁押的人就可以见到自己的律师了(前提是你家属给你找了律师)。但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律师无论如何是无法见到自己的当事人的。03见到律师说点啥?家属在为当事人委托律师或者自己委托的律师在可以会见的时间节点之后见到了被羁押的当事人,应该说点啥呢?这个我就要着重说一下了。号子里面流传一句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虽然不是那么准确,但是也代表了一小部分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要请我们的当事人明确一下,这句话的对象是针对侦查机关或者说是司法机关的讯问情况下,请不要对你的律师也“抗拒从严”,当你的律师没有全面的掌握你的情况进行案件办理的情况下,会使你的辩护人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律师会见场景,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截图我曾经就遇到过这样的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诈骗,在初次会见的时候,跟我说他情节怎么怎么轻,但是跟警察所供述的情况和对和我说的情况不能说天差地别,也是多少有些出入,有好多事情我都没有掌握,在阅卷的时候给了我迎头痛击,看到案卷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我的这位宝藏当事人才一五一十的把全部真实情况和我说清楚。为什么说被羁押的当事人要对自己的辩护人一定要诚实不能有所隐瞒呢?因为你的辩护人要掌握全部情况之后,才可以更从容地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发表相应辩护意见。如果辩护人没有掌握相关意见,但是司法机关又提出了相应意见,那么无论对于辩护人或者当事人来说,都是措手不及的一件事。还有一点也请当事人们放心,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为当事人保密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当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当事人在向律师陈述了之后,律师是不可以自我感觉要伸张正义直接向司法机关举报地。所以说,与你的律师会见的时候,放心大胆的说,法律规定了律师必须要为当事人的信息保密。04做笔录要注意些啥?在跟自己的律师见面时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那么在面对警察的时候也是要什么都说吗?这个时候就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了。一般对于警察讯问时,我给当事人的意见就是“真话不全说,假话全不说”。至于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请看客们前往之前我所写的《数字货币玩家,突然被公安抓走怎么办(二)》中去看一下,我在那篇文章中对这句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且对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应注意的事项也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大家可以移步那篇文章去详细的看一下,在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05生活上需要注意什么?拘留所的大通铺,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截图被羁押在看守所肯定不是一个舒服的事,好多人住在大通铺,并且在看守所内的一日三餐也肯定不如在外边那么好,所以这就需要在外边家属为羁押在看守所的内的当事人隔一段时间去给他的大帐内存些钱,这些钱不仅是可以在监所内出去正常吃饭之外可以买一些肉类零食以供解解馋之用,每个月的洗漱、日常清洁也是有开销存在的。当然,不往大帐里存钱,被羁押的当事人也能生活,但是本来在里面就够苦的了,不存钱的话,也只能是维持基本生活保障。所以,真的关心、心疼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亲人的话,每个月都往他的大帐里存点钱。拘留所休闲活动,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截图除去吃喝和存钱之外,还有一些要注意的点,比如说在送衣物时不可以送带有金属纽扣或者拉链的衣物,如果被羁押的当事人需要戴眼镜的话,送的眼镜也不能有金属边框,镜片也不可以是玻璃镜片的,必须是树脂镜片。在送衣物和眼镜之类物品的时候记住秉承一个原则,安全,绝对的安全,不可以让当事人拿着送进去的物品自残自伤。以这个原则为精神指引,送东西肯定不会被退回。除去这些基本物品之外,有些被羁押的当事人可能还存在某些慢性病,需要长期定时吃药,但是这些药还是看守所内的医务室没有的药品那该怎么办呢?首先,被羁押的当事人一定要向监所医生说明情况,监所医生出具证明,家属在送药的时候最好拿着当事人的病历,为什么既要当事人在里面跟医生说,外边送药的最好还能拿着病历去呢。这是确保药能送到当事人的手中。万一不拿病历,接受窗口不受,或者里面不知道具体情况,不让送进去,那这个药不白送了吗。以上,就是我所总结的从当事人的角度所说的被抓的流程,肯定会有遗漏,有什么遗漏或者不懂得,可以添加微信咱们来唠唠。最后,一张图送给大家。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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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合约带单让你飞,是天使还是魔鬼?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01引言随着虚拟货币行业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合约作为一种新型投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关注。但是,对于大部分投资者来说,对于虚拟货币投资的基础知识尚不了解,更别提投资比现货交易风险高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合约交易了。因此,会有投资散户被带入一些合约带单群,声称可以带小白玩合约赚钱。那么,这些合约带单/合约跟单群真的靠谱吗?02小王的悲伤故事小王一直对虚拟货币理财感兴趣,自己也在主动的学习各种投资知识,加入了很多行情分析的社群。有一天,有一个人自称是知名货币交易所的工作人员添加了小王微信,询问小王对合约是否感兴趣,说群里可以免费提供交易策略,跟着群里的老师都是交易大神,跟着做单可以赚钱,邀请进入微信群。于是,小王就这样误打误撞进入一个带单群。在群内,带单老师不断的在群里晒收益率,以增强小王对其的信任。接下来,群内客服引导小王进行充值交易,以便获得更好的一V一的交易指导。此后,小王被邀请注册某不知名交易所。开启了自己作为“韭菜”的被收割之路。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些不知名交易所,有的最低只能开50倍或100倍的杠杆(举例,若为100倍杠杆,行情下跌1%整个仓位会全部爆仓)。交易所开只能开高倍数杠杆的原因在于可以获得高额的手续费收入。另外,这些交易所可能都没有计划委托,止盈止损的功能,人工盯盘很容易来不及,所以爆仓是必然的。在交易所的客损模式下,散户亏损多少,交易所就赚多少,带单老师也会从中进行抽佣。所以,在跟单的模式下,交易所和带单老师怎么会教散户赚钱呢?不乏有些好运气的散户,赚到了钱,想要提款时,会遇到交易所设置的重重关卡,如多层KYC认证,最低提取额限制等。在一次次的交易中,散户的钱会越亏越多,直至被榨干被抛弃。那么,合约带单模式下,交易所或者带单老师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03合约带单涉及的刑法相关罪名(1)开设赌场罪案例[i]:2019年,习某作为星币全球和360EX平台的下级代理,成立公司从事虚拟货币交易。被告人牛某,吴某担任负责人。公司通过招聘员工利用星币全球和360EX平台发展客户进行做单指导操作,引导客户购买虚拟币以买涨买跌的方式进行赌博,进而从参赌者手中赚取手续费和盈亏金额。三人利用网络发展参赌用户一千余人,涉案赌资八百余万元人民币。法院判决三人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律师评析:该公司的模式为,拉客户进入合约带单群,用户在带单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充值,用户在交易中大幅亏损后被强行平仓,再通过杠杆交易,用户会遭受巨额亏损。带单老师会再次让用户充值,不再充值的用户会被移除群聊。公司以此来赚取手续费。由于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经营模式以及合约交易业务存在不同的认识,实践中,有将虚拟货币交易所定性为“开设赌场”的案例(可参考笔者此前的文章《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上文案例中,三名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刑法规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开设赌场行为。(2)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ii]2019年,被告人杨某先后经营“ckex”虚拟币平台、“aitoken”虚拟币平台、“mkex”虚拟货币平台。通过在后台操控“涨”或“跌”,使被害人的投入资金亏损。被告人原某等人在上述平台中负责宣传推广,通过招收代理商,以介绍购买USDT虚拟币为由介绍他人充值,非法获利。律师评析:该平台根据火币网的数据来确定玩家的盈利或亏损,被告人可以自由调整平台的爆仓比,提高玩家亏损的概率;并利用各种理由引导客户高频操作交易,来赚取客户的建仓费和平仓费;并用异性包装身份,加微信好友,引导客户进行反向带单(反向K线图的走势),让客户买跌亏损;最后把平台关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杨某通过操纵后台客户账号亏损的方式,骗取手续费收益,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原某等人作为公司员工,提供广告推广等的帮助行为,构成帮信罪。04结语原本投资散户们本着降低风险、增加收益等想法,希望寻找专业的带单老师进行操作,以期获得更稳定的收益,但散户小白还是建议谨慎行事,以免被割。毕竟币圈水太深。[i]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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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在刑事案件中的价格如何确定?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最近的一则所谓“虚拟货币第一案”(此前文章《湖北虚拟货币第一案,如何正确吃瓜?》)引起圈内外人的众多关注,刘律师读到这篇文章的第一反应就是:案情披露中,公安将涉案虚拟货币账户中价值1.6亿美元(约人民币10亿余元)的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冻结后,经法院判决,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被没收。这里的虚拟货币的价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因为根据目前的政策文件,国家禁止任何国内机构或者个人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为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既然如此,公检法机关是如何确认涉案的虚拟货币价值10亿余元?问题再延伸一点: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案件,尤其是当涉案金额决定性地影响到定罪量刑时(如诈骗、盗窃等),虚拟货币的价值又如何计算?通过查询判决文书、其他资料,刘律师总结出当下司法机关对于虚拟货币的价格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01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此种方式在实务中较为常见。《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有权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在虚拟货币类案件中因其新颖性,公安机关去聘请司法鉴定的情况居多,但多是进行技术领域的鉴定工作,偶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鉴定涉案流水、虚拟货币的价格。如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虚拟货币诈骗案件中((2021)沪0115刑初4716号),司法机关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将未兑付的USDT折算成人民币。02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价格许多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复核办法》),价格认定机构一般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工作内容是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具体认证内容包括:(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2018年“大名鼎鼎”的Plus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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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会遇上NFT:是组织传销还是集资诈骗?

01华英会的套路当一个号称具有七大工会的华英会,遇见了现在WEB3的风口NFT,会产生什么化学反应呢?是一夜暴富、日进斗金,还是涉嫌传销、集资诈骗呢?华英会,一个号称由维龙基金设立,主要投资方向为数字加密资产、数字艺术藏品、去中心化金融等行业的国际资产管理机构。自2017年在中国大陆出现后,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了中国的互联网行业,2022年7月,华英会开始以售卖NFT和图片吸引投资。根据我在网络上所查询到的华英会的盈利模式为,投资者购买NFT之后可以锁仓,锁仓期间每日都会产生利润,锁仓时间越长,每日利润百分比越高,这等于说是变相鼓励投资者锁仓,越长时间不套现越好。锁仓时间长,给的利息多,看似是个挺好的政策,而且在锁仓的时间段内,机构也可以利用投资者投入平台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产生收益。但是,一切看似美好的东西自从今年六月份就变了味道,六月份起华英会的平台开始禁止用户提现,所有的投资者变成了刀俎上的鱼肉,任华英会的平台方宰割。被收割之后,投资者们自然不会放过平台方,到警方报案、立案、侦查,自然,华英会的事情就为大家所知了。在我看过警方的通报之后我有点不知道说什么好,某地警方通报华英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让各位参与人到警方进行登记。有些人不知道其中的玄机,但是我可是有过相关经历的。02集资诈骗还是传销?从我在网络上查询到的信息来看,我认为华英会应该构成集资诈骗罪,最起码也应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华英会的下属工会有拉新奖励之类的活动和奖励机制,但是也仅仅是拉新的活动和奖励机制,其对于投资华英会的投资者并没有收取入门费,也没有将整个组织按照一定的层级来进行上下级的分类。并且从我所查询到的华英会的拉新奖励来看,其仅仅奖励的是拉新人进入的那个人,而对于拉新人之外的人并没有奖励,也就是说,华英会并没有形成团队计酬的薪资模式。所以,按照以上分析,警方认定华英会为传销我认为颇为勉强,可能警方在侦查案件的时候掌握了些许我在公开渠道没有查询到的证据,但这些证据足以认定华英会是个传销组织吧。华英会此次的暴雷,我个人认为其应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为什么这么说呢?注意一下,在投资者锁仓的情况下,平台方给予其承诺,每天都会产生固定收益,类似于投资者将钱存在平台,平台给其利息,但是问题是,其承诺的收益已经明显不合理地大于市场经济的规律,这跟“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承诺保本付息的模式是不是基本一致了,而且很明显的前面入场的玩家的利息都是后面入场的玩家所支付的,这跟前些年暴雷的一批P2P是何其相似,只不过换了个媒介,换了个概念而已。03币圈被骗报案有用吗?也许有的人会问,中国不是禁止虚拟货币了吗,报案会成功吗?在这里我不想说过多的理论性的东西,这些说完了,我的读者或许会昏昏欲睡,但是你们只要记住,可以报案就可以了。因为我是经历过的,所以对这个事有发言权。还记得我上篇办案小记吗?(感兴趣的朋友可戳链接阅读《投资虚拟货币被骗亏钱怎么办?刑事律师“跑腿”指南》)那个案子的被害人就是以虚拟货币投资,警方立案,我们也进行了登记,而且巧合的是,南部某地也是以传销罪对平台方进行的立案侦查,这其中的巧合,懂得会心一笑,不懂得,私信问我我来解答,不能在这里多说。当我在推特上搜寻华英会的相关信息之后,发现华英会的“大统领”们都已经跑到东南亚了去“度假”去了,那这让我又不禁怀疑,他们拿着钱跑了,根本没有把钱用在投资上,而是自己挥霍了,那岂不是构成了集资诈骗罪吗?不过想想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我曾经办理过一个非吸案件,下面的业务员在宝山区法院以非吸罪提起公诉,而平台的大老板则是以集资诈骗罪在二中院提起公诉。那么有的人会问,为啥同一个案件、同样的事实,为什么会出现两个罪名呢?其实很好理解,业务员与老板之间属于共同犯罪,但是业务员不知道老板的真实意图,只知道向投资者介绍吸收资金投资某方面盈利给客户汇款,所以业务员与老板的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便在非吸罪内重合,业务员与老板便形成了非吸罪的共同犯罪,而超出非吸罪的部分则是老板需要单独承担责任的集资诈骗罪。是不是没听明白?没听明白也正常,当初学习的时候,“部分共同犯罪”这一部分我也学了好久才学明白。以上,是我根据我在网络公开渠道所查询的华英会的相关材料进行的法律分析,仅代表我个人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探讨。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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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涉传销,什么情况是无罪?

传销犯罪因其层层分级的行为模式决定了该类犯罪往往涉案人员众多,资金量巨大,传销活动涉及的地域范围广阔,一般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那么,对于该类刑事犯罪中的涉案人员,都会被法院判决有罪吗?在什么情况下,律师可以采取有效辩护策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这是本文进行探讨的问题。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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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流水 4000 亿,没收的虚拟货币如何处置?

虚拟货币离我们的日常生活不再遥远,越来越多的人从各种渠道了解并利用它。由于虚拟货币具有虚拟性、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它成为了洗钱、非法集资等许多犯罪的“秘密武器”。最近,湖北荆门市有一起关注度很高的“跨境网络赌博案”,其中涉案人员就是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专案组与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对接,将相关涉案虚拟货币账户冻结,避免了账户中价值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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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打工人,刑事避雷指南

近日,某区块链公司产品同学来咨询,说是突遭天降大任被安排了一个即发Token项目上,老板在项目启动会上激情澎湃,告诉大家这个项目搞完大家绝对可以发家致富。可TA本人却是慌得一匹,生怕自己有命赚没命花,在朋友推荐下来曼昆线下咨询。为其解答完毕,我们意识到,这可能是许多币圈打工人的面临的共同问题:自己打工的公司如涉嫌违法犯罪,自己是否会被牵连?如何做好应对?01员工涉案的关键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需知道币圈企业容易涉及哪些违法犯罪问题。之前我们总结分析过币圈常见罪名(详见:中国涉虚拟货币高频刑事罪名大盘点),在这些罪名中,依照我们专业的实务经验,目前有三大类案件是币圈打工人最容易因工作而受到牵连的,分别是:非法集资类案件、网络诈骗类案件以及传销类案件,三类案件侧重各有不同。而无论案件千变万化,这些既非设计、筹划者,又非领导、组织者的员工(简而言之,是被动受到牵连,而非主动参与),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涉案与否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明知”。简单讲就是,如果公司员工在“明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时,仍提供帮助(即使这些“帮助”只是正常的职务行为),极易会被法院定性为共同犯罪,最终受到刑事处罚。当然,这个“明知”不是以员工本人陈述为准,而是结合客观上的状态,进行认定。知道了关键节点,我们的分别来看不同类型案件中的情形。1、非法集资类案件自九四公告之后,我国就禁止了各种发行虚拟货币的ICO行为,2021年国家更是直接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自此,虚拟货币类金融项目受到了强监管。其实,涉虚拟货币类非法集资案件本质与曾经让千万人倾家荡产的P2P并不二致,又叠加政策环境的影响,在打击层面上,P2P平台时期动辄将最底层员工甚者职能人员纳入打击范围内予以惩治的情况发生在区块链公司身上也并非耸人听闻。如在姜某某、张某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0304刑初139号】中,姜、张同为市场团队领导,分别负责业务开展和接待等工作,既非法定代表人,也非股东,是实实在在的员工,却因为整个公司发行“空气币”集资诈骗而受到牵连,其中张某仅入职一个月便离职。该类案件中,法院往往会依照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来认定员工对公司业务的判断——比如,公司所从事金融活动是否取得了批准或许可?所投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底层资产是否具有相应价值?投资收益是否被夸大?是否能够如期支付?这些问题读者也可对照自测,如无法给出笃定、令人信服的答案,那么贵司的项目风险较大,建议谨慎参与。2、网络诈骗类案件网络诈骗类案件在币圈和NFT数字藏品行业屡见不鲜,企业如何避免踩雷我们之前也提出了相关建议(文章详见:NFT创业巨额亏损,却成网络诈骗罪?)。但该文章更多针对NFT的老板,而公司员工因其难以接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信息,很难把握公司项目整体状态,但对于业务层面的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是否涉及虚假承诺以及过分夸大宣传,应做到心中有数,比如,你是一个负责社群运营的人,天天在群内喊单100倍不是梦,这显然多少有点不切实际;如果你又负责公司采购大量的手机卡来做老鼠仓,那按照正常情况的理解这多少也不太合适。如果你发现你公司的老板天天让你干的都是类似这样的事情,那你可得倍加小心。3、传销类案件传销类刑事案件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但这并不意味与员工“绝缘”。因为该罪中组织者、领导者并非是我们所知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而是说其在传销组织中地位。根据两高一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果员工参与传销,符合三十人及三级以上时,就会被认为是组织者、领导者而受到刑事追诉;而如果员工明知公司发展传销又提供帮助,则无需符合上述条件则可构成共犯。如唐某等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0刑初1160号】中,唐某为上海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其在明知公司从事传销活动情况下,仍然为其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被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因此,当公司业务出现层级组织,又通过层级返利,收取人头费时,极有可能涉嫌传销,应尽量避开,防止引火上身。02曼昆律师建议以上三类案件中,员工一旦发现公司有明显异常而立即退出,总是可以“抢救”一下的。但有时公司业务晦暗不明,游走在非黑非白地带,不是明显违法犯罪,但总觉得“不对劲”,这时需要咨询律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23年7月24日